税务干部自查报告(精选3篇)
税务干部自查报告 篇1
本人今年7月被国税系统录用并被分到*县国税局工作。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通过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县局举行的廉政教育学习,对党章、廉政制度、《公务员法》有了更系统全面的认识,对新时期党员、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更加明确。结合工作与生活实际,意识到作为工作在税收一线的工作者,我们的作风就代表着一个单位、一个系统的作风,面对各种诱惑,我们都必须坚决予以抵制,反腐倡廉,绝不能为任何私利而丧失自己的人格。通过与全局同事一起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本人在廉政建设、工作作风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在参加工作的这几个月中,本人严格按县局制定的计划,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及税收工作的实质,认真学习公务员法、廉洁自律准则、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纪律处分条例、税务干部十*准等法律法规,并使之成为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标尺和行为规范,不断地加强思想锻炼,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和理论素质;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廉洁从政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五要十不准”和税务人员廉洁自律“十五条”以及县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端正行业风气,并充分认识到行政“不作为”也是一种变向的*,会造成极坏的影响和不良后果。通过自查,本人从未出现吃、拿、卡、要、报、占等为税不廉、以税谋私及收人情税、关系税、面子税的行为,没有借、占纳税人钱、物的问题,亦未发生借故难为纳税人对该办理的业务不办等不作为行为。日常生活中,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不攀比,不奢侈,坚决抵制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行为,时刻比照党员的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决心做一名合格的税务工作人员、一名合格的国家公务员。
税务干部自查报告 篇2
根据*地税直查(20xx)2019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19年7月14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xx至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19至2019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19年—2019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19年—2019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096、18元;其中:2019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19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19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4,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19】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1、10元。
2、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2019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19】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19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函【2019】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税务干部自查报告 篇3
一、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1、规划部门规划批复情况
(1)项目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以北,属停缓建项目。该项目是续建原1993年6月报建,1993年9月动工兴建的项目,系原项目,x年8月31日海口市城规函[]246号和249号批复为停缓建工程。并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停缓建项目减免税政策。
(2)该项目于x年7月取得的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海口市国用[]第002146号”,取得的使用权面积为7,349.66平方米方米,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总金额为5,600,000.00元。地类(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
(3)x年取得的编号为x3142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系原的用地规划,该用地内E座规划用地面积为5682.23平方米,规划指标容积率3.47,F座规划用地面积3027.98平方米,容积率5.93,该用地为三家单位共有不可分割,因此统一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办公居住用地。吉欣公司未再取得单独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x年7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建两栋地上30层,地下1层的框剪结构商住楼,总建筑面积为:地上41688.84平方米,地下4425.70平方米。
(5)x年5月31日取得E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x年3月28日取得F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项目开工竣工日期
项目开工日期x年4月,竣工日期20__年10月。x年4月30日取得海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3、容积率
实际综合容积率为:41688.84/7,349.66=5.67。
4、销售期间
x年1月3日取得““及地下室房产预售许可证,并开始销售,该项目销售期间为:x年1月至x年11月。
二、主要指标
三、收入情况:
(一)纳税人申报情况
×公司申报销售收入177,681,601.00元,其中:
1、普通住宅89,722,961.00元,共计203套,均价4,063.56元/㎡。
2、非普通住宅19,223.45M2,销售金额为87,958,640.00元,共计138套,均价4,575.59M2(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44M2的房屋116套,车位22个)。
其中:(1)车位806.49M2,销售金额2,698,000.00元,均价3,345.36元M2。
(2)住宅18416.96M2,销售金额为85,260,640.00元,均价4,629.46元M2。
(二)专项检查情况
专项检查调增销售收入207,400.00元(归入普通住宅),检查确认的销售收入为177,889,001.00元。其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规定,x年12月31日,×公司账面其他应付款中挂代收EF可视对讲机款207,400.00元应纳入项目收入归集,在本次审核中,我们对上述事项作为项目收入调整,即调增应税收入207,400.00元,归入普通住宅收入。
专项检查调整后,普通住宅销售收入89,930,361.00元,销售面积22,079.87M2,占可售面积的51.05%;非普通住宅销售收入87,958,640.00元,销售面积19,223.45M2,占可售面积的44.45%。
(三)分年度销售收入及销售面积情况
×项目收入部分售价偏低,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187号)第三条第二款“对商品房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按本企业近期、同类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规定,调增收入×元。
四、成本调整:
五、鉴证结果:
六、疑点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