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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公司委托借款合同书(汇总3篇)

2024-06-01借款合同

公司委托借款合同书 篇1

  甲方: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邦泰公馆项目部

  乙方:宜宾建伦劳务有限公司

  为了加强宜宾邦泰公馆项目工程的施工生产管理,顺利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甲、乙双方本着树立全局观念,以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此劳务分包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名称: 宜宾邦泰公馆项目

  二、工程地点: 宜宾市岷江新区 三、分包劳务费分项:

  1、分包项目工期:按项目部要求;

  2、分包范围:工作范围内:1、的模板支拆(含模板支拆用辅材,砼构件剔打,打磨和电梯井搭拆井道架和封闭防护),含构造柱、门过梁、压顶模板等二次构件;2、脚手架搭拆{含主体外架、主体外架改装修架,施工电梯防护架及平台搭拆、临边防护、洞口防护、外架铺竹笆、踢脚板制安和每挑外架首层下用装饰彩板全封闭制安、制安木楔子、制安预埋木盒子,安全通道搭拆,隔层兜网安拆、维护,运输道搭拆、塔吊走道和平台搭拆};3、钢筋放样、钢筋制安(含所有二次构件、电渣压力焊、钢筋工程辅材及钢筋焊接所用焊条、钢筋机械及铺材)、不含钢筋机械连接、不含植筋。。

  3、质量要求: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4、安全要求:杜绝发生重大安全死亡事故,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1.2‰以内,若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参保的保险公司赔付后,一次事故总费用在伍仟元以内(含伍仟元)由乙方承担该费用,一次事故总费用超过伍仟元的,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75%,乙方承担25%且不超过伍万元。

  5、标准化文明施工要求:达到公司级以上检查验收标准,争创省、市、集团“标化文明”工地,作业过程中严格按落手清制度执行(具体详附件);

  6、进度要求:乙方无条件按项目部编排的进度计划完成其工作内容。 四、工作内容 模板支拆

  1、木模板工作内容:①制作:包括选配料、划线、截料、平口对缝、模板拼钉、对拨木楔及支撑制作、接头,以及场内取运料和成品分类堆放整齐等操作过程;②安装:包括垫楞、垫板、立模板、立支撑、锯钉木带、斜撑、钻眼、上螺栓、上卡子、贴双面胶条和宽胶带、校正找平、清理木屑及搭拆支撑架子(含水平扫地杆、剪刀撑);

  ③拆除:拆除支撑架、扣件、模板、木枋、垫板及操作架子等,清理下楼、分类堆放在指定地点。螺杆清理重复利用,穿墙杆及PVC穿墙塑料管清除干净;

  2、抄平放线(每次不少于2人),木模(含异型模板)制作 3、模板清理,浇砼前清理模内中木屑和垃圾,看模,安装预埋件; 4、柱、梁、板混凝土面的打磨,平整度±5mm以内,垂直度±5mm以内; 5、辅助材料包含元丝、元钉、双面胶条、宽胶带、步步紧、丝杆、圆盘锯、压刨、小型机具电钻、钻头、手提电锯、锯片、丝杆;

  7、柱、梁、板达不到平整度、垂直度要求,均自行打磨完善,因模板加固不当,造成的胀模砼清理及损失承担;

  8、模板支撑架搭拆6m高以内(含6m); 9、砼漏浆、胀模处理。

  10、场内材料水平运输(塔吊覆盖范围以外的水平运距70m范围内),剪力墙支模用混凝土撑运输、安装;

  11、自用随层安全防护设施搭拆和通风井的挂兜网。 12、电梯井搭拆井道架和封闭防护

  13、外墙和楼梯间墙浇砼时木工班必须安排专人用水冲外墙漏的浆,否则项目安排人冲双倍扣除。

  14、木工工程进场材料的配合下车 架子搭拆

  1、脚手架搭、拆内容是:①从堆场及库房取运钢管、扣件到工作地点,垫板铺设、底座安设、找平、排架、绑大小横杆、抛地杆、扫地杆、剪刀撑、钢绳安装、铁件埋设、预埋安装工字钢挑梁用的钢筋吊环、制安木盒子、制安木楔子、安装、拆除工字钢挑梁、安全通道防护、竹笆安拆、斜道爬梯踢脚板安拆,绑护身栏杆、挂防尘网、搭设卸料平台(自用)等各类操作棚等操作过程以及外架的日常维护;②拆除内容是:设置警戒、安排足额专人看护安全、清理杂物、拆除全部架料、工字钢、竹笆、安全网、搭设卸料平台(自用),分类整理运到指定地点(包括出塔吊50m的运输)堆码等操作过程。

  2、绑护身栏杆及挂安全网、铺设操作层架板不少于二块。 3、“四口、五临边”安全栏杆及安全网防护以及日常维护。 4、不论实际施工采用木制、竹制、金属制脚手架,均执行本合同。

  5、脚手架计算规则为按所服务对象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脚手架扣件、螺栓损耗按包干使用,包干损耗率为2%,超过按实际价格由班组自行赔偿。

  6、本工种所用材料进出场上下车费等 7、配合挂设公司的标识、标牌。 钢筋制绑

  1、钢筋工程施工放样;

  2、机制:施工现场内原材料取运,半成品堆放在指定地点(运距70m范围内),还包括:(1)、平直:取料、解捆 、开拆、平直(调直、拉直、敲直);(2)、切断:取料、划线、切断、标牌、分类堆放、清理钢筋头等;(3)、弯曲:放样、划线、弯曲、捆扎、标牌、垫楞、分类堆放;

  3、手绑:断铅丝、绑扎成型、安放垫块以及搭拆操作架子; 4、钢筋房布置,安放钢筋设备,焊机,对焊设备,工具移动;

  5、进场钢筋原材成捆下车(汽车吊由甲方提供),场内材料水平运输(塔吊覆盖范围以外的水平运距),钢筋安装起至砼浇筑完成全过程的钢筋护理等;

  6、钢筋连接:梁的焊接(闪光对焊及搭接焊)及余料对焊利用,竖向钢筋电渣压力焊、绑扎焊接的焊接机械及柱、梁、板垫块的购置;

  7、废料回收到废料池,现场绑扎剩余钢筋的回收和分类堆码,严格执行工地“落手清”制度,配合迎接各种检查工作,材料节约量不低于8%(不含定额损耗)。

  8、包含扎丝、花岗岩垫块、保护层塑料垫块、配置相应的焊把线缆、焊钳、焊割枪、焊剂、焊条等辅材.

  9、按设计图纸、规范制作、绑扎各种构件钢筋(含所有零星二次构件及圈梁、构造柱、门窗过梁、砌体拉结钢筋、止水钢板焊接安装、后浇带及柱梁砼分隔丝网)。

  10、建设单位变更的增加或减少钢筋(在面积不变时不增减费用,车库按增减吨位单价计算)

  五、分项劳务单价表

  上述单价已经包含各种加班费、抢工费和各种补贴及利润与风险费,执行市场综合包干单价,当月甲方支付综合单价的90%,次月项目部检查。乙方质量优良,甲方支付优良价;乙方无安全违章记录,甲方支付安全价;材料损耗在规定范围内或无偷盗遗失,甲方支付材料价,否则哪项达不到要求,甲方不予支付哪一项单价,甲方支付总完成工程量的2%给乙方,作为乙方劳务管理费用。

  2、工程量计算方式

  按图纸、变更、签证计算。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变更部份或提出不同的单价。已经施工部份按合同单价和完成百分率计算。

  六、甲、乙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甲方应积极为乙方创造必要的施工作业条件; 2、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中安全防护用品;

  3、甲方提供大型设备及生产工具,各种原材料与架设周转材料,手动及小型工具由乙方自理,以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

  4、甲方向乙方进行安全、质量、技术交底(书面)并下达工程进度计划; 5、甲方在乙方完成施工任务期间,不定时间、地点给乙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

  6、负责施工技术管理,对完成工作进行验收检查;

  7、负责提供合格的安全带(绳)、安全帽,严格要求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绳)

  8、负责轴线、水准点、标高控制,协调其他工种;

  9、甲方督促作业组如期发放劳动者工资,对作业组在公司结算工资后,拖欠工资的作业组负责人,甲方按劳动法《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处理,并可使用履约保证金支付给劳动者;

  10、项目经理部由 负责日常工作安排及检查的具体工作。 11、甲方不为乙方双身职工提供住宿,乙方双身职工在外租房费用自理。 (二)、乙方职责

  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熟练工人和技术工人投入工作(向甲方提供作业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相片4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2、搞好劳务管理工作,并根据劳务合同和甲方的管理规定抓好本作业组的施工生产活动,完成规定的工作内容;

  3、严格按甲方下达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安排劳动力;

  4、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

  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5、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

  6、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落手清制度,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7、按时将报表、完整的技术交底资料报送甲方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

  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乙方因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材料损耗、损害设备、临时设施、安全消防等,均应承担经济责任;

  9、乙方签订合同后,直到工程竣工,如乙方原因中途退场,甲方不予结算未结算的劳务工资及履约保证金;

  10、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将依法承担责任;

  11、施工现场设专职技术人员一名 ,兼职安全员一名 ,不得随意离开现场,专兼职人员每天上、下午必须给对口工长取得联系;

  12、组织操作人员对质量、安全学习(每周进行班组会,并将班组记录交项目部); 13、乙方为职工配备施工用工具(如卷尺、斧、锤、锯、线坠、拉线等),劳动保护用品(手套等),乙方职工住房费用自负;

  14、乙方严禁使用童工(16周岁以下)、未成年工(16—18周岁)、老年工(60周岁以上)或待罪在逃人员,因乙方用人不当,责任乙方自负;

  15、乙方督促和检查产品的自检,互检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16、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甲方,同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7、乙方签订合同后,直到工程竣工,如乙方原因中途退场,甲方暂不予结算劳务工资,待协商赔偿甲方延误工期的一切费用后(包括架设材料、机械设备租赁费、管理费、重新组织增加费等),按实际完成合格验收量不高于固定综合单价的70%予以结算,并保证民工实际工资发放后办理完成任务款项;剩余固定单价的30%结算价款用于更换新班组所增加的相关费用; 七、甲方对乙方管理要求

  1、乙方应委派驻现场全权代表,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落实现场及班组自身的管理制度到具体人头上;

  2、乙方负责人定期到工地与甲方主管领导一起检查该班组的生产进度、安全等方面的情况,不断总结、完善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措施;

  3、对乙方负责人不按期到位解决问题者,处罚100元/次;

  4、乙方班组员工不服从甲方管理人员指挥安排,违章作业,除警告乙方现场代表外,处罚款200元/次,情节严重1000元/次罚款,特别严重者解除劳务合同关系;

  5、如检查到乙方使用童工,一名处罚5000元,未成年工和老年工一名处罚100-200元;

  6、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处罚100-500元/次;

  7、由于乙方违章作业,给工程造成损失,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8、对不能达到工程质量、工期的要求,甲方有权书面要求限期调整,改观或返工,返工的人工费、材料费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再次出现类似情况的班组,甲方有权责令退场,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9、对责任心不强,超过限期仍不能达到整改要求者,甲方可终止劳务合同和劳务单价,责令乙方全部或部份人员在三日内无条件撤离该工地,由甲方另行安排组织人员进场,由此造成的工期、质量等损失,甲方有权将乙方履约保证金作为赔偿,不予退还;

  10、农忙、节假日期间乙方组织一个后备班组,保证工期的顺利进行,不能达到项目计划劳动力要求时,按每人每天罚款50元执行;

  11、乙方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在我公司各项目部承接工程任务资格 ①、质量差,经整改不能达到要求的,停止一年;

  ②、不能按承诺工期完成工程任务并给甲方造成工程延期,停止一年,并赔付相应经济损失;

  ③、农忙、节假日不能确保施工生产所需用工人数的,停止一年; ④、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调配、安排工作的,停半年。

  12、乙方应对自己班组施工位置的外架安全网进行监管,在密目安全网上穿洞罚100元/个,解安全网200元/处,划洞500元/处,谁在那儿干谁负责。

  13、若产生各种罚款,乙方必须在3日内采用现金方式交项目部项目部处,逾期未缴,则在支付劳务工资时,按罚款金额的的双倍扣除。

  14、在新浇的混凝土上踩脚印,按100元/个罚款,谁在那儿干谁负责。 15、乙方应对自己班组施工位置的外架安全网进行监管,在密目安全网上穿洞罚100元/个,解安全网200元/处,划洞500元/处,谁在那儿干谁负责。

  16、在新浇的混凝土上踩脚印,按100元/个罚款,谁在那儿干谁负责。 八、工资付款方式

  1、甲方不预支劳务费,以乙方每月25日止,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计件收方;次月中旬左右支付上月收方工作量的90%,剩余10%待工程验收完工后两个月内全额无息退还。

  2、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结算。 3、计时工必须在发生后三天内到项目经理处审批,逾期做废。

  九、乙方发生工资拖欠,治安事件,甲方核实原因后有权使用履约保证金支付给劳动者或当事人。

  十一、因乙方原因出现工期拖延或停工甲方按500元/天扣罚履约保证金,拖延工期单次3天以上勒令班组退场,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二、因不可抗力或建设单位原因出现工程停建或缓建,由甲方结清乙方劳务工资并承担作业组人员的返家路费,待工程复工时再履行本合同相关责任和义务,停工期间甲方不负担乙方任何费用。

  十三、企业安全生产、质量、文明施工规定、项目部质量处罚条例、关于《宜宾邦泰公工程项目部对习惯性违章作业职工的处罚》规定、文明施工处罚规定与劳务合同一并执行(附件),并与劳务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后失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

  项 目 部: 联系电话:

公司委托借款合同书 篇2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委托人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自愿将自有资金:币种 ,金额 (大写)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业务之法律规定,为明确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各方之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章 定义

  第1条公司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相应委托贷款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委托贷款事项

  第2条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2.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币种为:金额为__________

  2.2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贷款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贷款实际发放日与上述贷款期限约定的起始日不同的,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贷款期限的起始日,但上述约定的贷款期限不变,贷款到期日自动变更。贷款实际发放日以实际放款时的借据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3条 贷款用途

  3.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人的用途为用于:

  3.2 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

  3.3 委托人应自行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受托人不对借款人运用贷款的方式和用途承担任何责任。

  第4条 贷款利率

  4.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

  4.2如果委托人或借款人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受托人,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方可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4.3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该笔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__________%.

  4.4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借款人须自未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挪用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4.5对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受托人有权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三章 账户开立

  第5条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委托人应当在受托人处开立结算账户作为“委托贷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为“委托人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等;借款人应当在受托人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为“借款人账户”),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本付息等。委托人账户内的资金不计利息。

  第四章 委托贷款的发放

  第6条 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第7条、第8条规定的贷款发放日期之前至少提前 个对公营业日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以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第7条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正式生效并且受托人取得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后,借款人方可办理提款。

  第8条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发放方式为一次发放或分次发放,具体发放日期和金额以委托人《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准。

  第9条借款人在办理提款时应向受托人提交借据,由受托人在相应的贷款发放日期当日将委托贷款金额从委托人账户划入借款人账户中。如果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贷款发放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发放贷款的违约责任。

  第10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贷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之委托贷款。

  第五章 委托贷款的偿还

  第11条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还款来源是 ;偿还方式为下列第__________项:

  1. 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 一年以上的贷款,按 结息,利息支付日为 ,利息共分 期支付,每期付息金额为 ,到期结清本息;

  3. 其他:

  第12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应按第11条的约定于本合同所约定的利息支付日或本息结清日将应付款项汇入借款人账户,由受托人划入委托人账户。如果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应付款项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借款人

  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还款的违约责任。

  第13条 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向受托人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14条 借款人如欲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30个对公营业日日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同意后方可提前归还贷款。

  第六章 委托贷款的担保

  第15条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项:

  15.1 受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 编号为 担保字第 号《保证合同》;

  □ 编号为 担抵字第 号《抵押合同》;

  □ 编号为 担质字第 号《质押合同》;

  15.2 委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六章 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16条 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贷款金额和委托贷款期限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对于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的违约行为而向借款人加收的罚息,受托人按照罚息金额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第17条 委托贷款手续费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的具体方式及时间,按下列第 项约定办理:

  17.1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委托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2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借款人代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3其他 

  第18条 受托人对于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收取不受委托贷款是否归还或提前归还的影响。

  第七章 委托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19条委托人自愿委托受托人,以受托人名义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并自行承担该贷款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委托人声明其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第20条 委托人保证其提供的委托贷款资金是其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合法自有资金,其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21条委托人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委托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委托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委托人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22条委托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委托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委托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委托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委托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

  第23条 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或履行本合同的情形。

  第24条 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25条 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

  第26条 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自有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并保证该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能够满足本合同所规定的贷款发放金额。

  第27条 委托人声明: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系委托人指定,委托贷款金额、用途、利率、贷款期限等均经委托人确认。

  第28条委托人承诺: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本合同项下贷款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贷款损失的任何风险。

  第八章 借款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29条借款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经营活动。

  第30条借款人保证其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借款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借款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借款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借款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借款人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31条借款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借款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借款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借款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借款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

  第32条就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以及其他足以影响到委托人或/及受托人判断本合同项下的风险或决定是否签署本合同、是否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是否采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行动之所有重要方面,借款人都已尽其所能向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提供了充分的、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和完整的文件资料、陈述、说明、解释和其他信息;借款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

  第33条截至签署本合同时为止,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本合同的或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责任的、任何针对借款人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或其他法律程序,并且借款人基于善意和诚信原则已合理预期直至贷款发放日都不会出现上述情形。借款人未隐瞒任何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使委托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事件。

  第34条 借款人声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借款人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第八章 受托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35条 受托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委托贷款经营资格。

  第36条 已发放的委托贷款尚未到期或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归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受托人不承担委托贷款的任何风险。

  第37条受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对于借款人在付息日支付的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若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时支付了其应付的本金和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

  第38条受托人在向委托人划付利息收入时,应依法履行为委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受托人实际划付给委托人的利息应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九章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39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9.1 委托人有权委托受托人协助其催收贷款,但委托人应承担催收费用;

  39.2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本合同之约定及时划付借款人按期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

  39.3 委托人有义务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39.4 委托人有义务承担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

  39.5 委托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交付委托贷款的本金和收取借款人偿还的委托贷款的本息。

  第40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40.1 借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并使用委托贷款。

  40.2 借款人在使用委托贷款前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计划,向受托人一次或分次订立借款借据;

  40.3 借款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40.4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40.5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并保证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0.6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如发生借款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等重大事项,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7借款人在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停业整顿、解散、破产以及其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40.8借款人如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理影响的其他任何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9如借款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董事会成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的,须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发生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职位变动的,借款人须在变动后十个对公营业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10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委托人、受托人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41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1.1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委托人委托之贷款的发放及催收等手续;

  41.2 受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41.3受托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41.4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则在委托贷款逾期满1年后,受托人有权将该笔委托贷款注销,受托人不再履行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十章 委托贷款风险的承担

  第42条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委托人、受托人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若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未能清偿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债务,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或担保责任,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

  第43条委托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的,如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追索,受托人无义务为委托人的利益主动提起诉讼。经委托人的要求并经受托人同意由受托人向借款人提起诉讼的,委托人应承担受托人为此产生的一切支出和费用。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44条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之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45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与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

  4.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或者拒绝接受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5.发生本合同第40.7条之情形,未能做出令委托人满意的偿还安排的;

  6.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

  7.借款人破产、被解散、关闭或撤销的;

  8.借款人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行为。

  第46条 发生上述任何借款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申请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按照本合同第4.3条规定向借款人收取逾期罚息;

  2.按照本合同第4.4条规定收取挪用罚息;

  3.限期要求借款人纠正违约行为;

  4.停止使用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额度;

  5.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第47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未按本合同规定在委托人账户中存入足额贷款资金;

  2.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不合规;

  3.委托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48条 发生上述任何委托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或借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要求委托人纠正违约行为;

  2.受托人有权拒绝为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3.如造成受托人或借款人损失的,借款人和受托人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第49条 如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须按本合同第14条规定办理手续,并按如下第 项处理:

  1.借款人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2.借款人需要按照提前偿还本金数额的 %支付违约金;

  3.其他: .

  第十二章 受托人的除外责任

  第50条 受托人不负责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第51条 受托人不负责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担保物状况以及担保物的监管等工作,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第52条 贷款催收工作及保全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受托人仅限于协助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且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52.1 借款人、担保人地址变更后没有通知受托人的,受托人不承担未送达责任。

  52.2委托人的邮寄凭条作为已送达凭证,无论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邮件,受托人已寄出的催收单、利息清单的复印件及邮寄凭条均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证明依据。

  第53条 无论委托人是否收到贷款本息,受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章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第54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55条 本合同一切争议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各方有权向受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56条 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57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五章 其他

  第57条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均应发送至被通知方在本合同首页列明的通讯地址或传真。如果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及时地书面通知其他方。

  第58条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所有通知将被认为是于下列日期正式送达被通知方:

  (1)如为递交,则以被通知方的任何工作人员或收件代理人收到之日为送达日期;

  (2)如为在同一城市(包括市区与郊区)采用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3)如为异地的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但是,前述规定的送达日期与被通知方实际收到或正式签收的日期不一致时,则以各日期中最早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

  第59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相关的其他任何合同、协议或承诺,不受后者存在、有效性、终止、被撤销或可执行性的影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内容被依法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时,其他条款和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仍为有效

  第60条本合同构成三方就该本合同项下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事宜的全部合同,并取代三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做出的一切书面的和口头的有关合同、协议、约定、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但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为同受托人订立本合同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向受托人提供的申请、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对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仍有约束力。

  第61条委托人、受托人给予借款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委托人、受托人依据本合同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委托人、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公司委托借款合同书 篇3

  甲方:

  乙方: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规定双方代表经友好磋商后,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资金方联系和安排约5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贷金额由资金方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甲方项目使用,乙方接受委托。

  二、甲方职责:

  1、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性资料。

  2、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维护乙方权益。

  三、乙方职责:

  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借款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贷款成功。

  2、全面协调甲方与资金方的关系。

  3、维护甲方权益。

  四、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资金方贷款利息(详见甲方与贷款资金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2、保证金及担保费(详见甲方与资金方、担保公司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3、项目前期启动及专家费用:25000元人民币。

  4、居间条件约定:甲方郑重承诺,贷款成功到达甲方账户的次日前一次性将所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贷款,无条件借给乙方,具体甲乙双方借款合同,甲乙双方另签,所产生的相关利息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作违约。

  违约方即须支付人民币25000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资金方贷款到达甲方银行账号次日前,甲方保证支付三分之一的贷款到乙方指定的账号。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资金方贷款条件造成资金方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它:

  1、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甲方:

  乙方: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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