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担保合同 篇1
科技企业纳税担保合同书
被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 税务登记号:
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 税务登记号:
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纳税担保合同。
1、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范围是:
2、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金额为: 元及应加收的滞纳金 元。
3、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为:
4、依据本纳税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的担保。
5、本纳税担保的期限为自本纳税担保合同生效 之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6、纳税担保人是在 注册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纳税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纳税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7、纳税担保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要求纳税担保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通知书后,保证按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缴纳期限及金额主动、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缴清全部款项。
8、如果纳税担保人未能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及金额缴纳,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9、本纳税担保是持续性的担保,只要被担保人未缴清本纳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全部款项,纳税担保人就始终承担本纳税担保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税务机关给予被担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纳税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10、若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或合并、分立等情况,并不解除纳税担保人在本纳税担保合同中的责任。若纳税担保人出现此情况,其继承人将受本纳税担保合同的约束,并继承本纳税担保项下的责任。
11、本纳税担保非经税务机关同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纳税担保人与其他任何方面签定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担保的有效性。
12、本纳税担保经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确认)后生效。
被担保人: 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纳税担保合同 篇2
担保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计算机代码:__________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
纳税担保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计算机代码:__________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
税务机关: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纳税担保合同。
1.纳税担保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的纳税担保范围为:
2.纳税担保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的纳税担保金额为:元,滞纳金为元。
3.纳税担保人为被保险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是:
4.根据本纳税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5.本纳税担保的期限自本纳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6.纳税担保人是注册经济实体。当纳税担保人的性质和地位发生或可能发生变化时,纳税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7.纳税担保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要求纳税担保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通知后,应保证按照纳税通知中规定的支付期限和金额,自愿一次性将全部款项支付给税务机关。
8.纳税担保人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金额缴纳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9.这种纳税担保是一种持续的担保。只要被保险人未能在本纳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支付全部款项,纳税担保人将始终承担本纳税担保项下的全部连带责任。税务机关给予担保人的任何延期均不解除纳税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10.破产、合并、分立等情况。担保人在本纳税担保合同中的责任不得免除。如果纳税担保人发生这种情况,其继承人将受本纳税担保合同的约束,并继承本纳税担保项下的责任。
11.未经税务机关同意,本纳税担保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纳税担保人与任何其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协议均不影响本保函的有效性。
12.本纳税担保书经担保人和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后生效。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纳税担保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税务机关: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纳税担保合同 篇3
1、担保对象
依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如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一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二是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是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担保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开户行及账号
(2)纳税担保人自愿担保的意思表示;
(3)担保的.金额范围和担保期限;
(4)担保方的义务;
(5)违约责任;
(6)争议的解决方式;
(7)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8)签约方的签字盖章,签约时间及签约地点。
纳税担保合同
被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税务登记号:
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税务登记号:
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纳税担保合同 篇4
被担保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 税务登记号:
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 税务登记号:
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纳税担保合同。
第1条 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范围是:
第2条 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金额为: 元及应加收的滞纳金 元。
第3条 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为:
第4条 依据本纳税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的担保。
第5条 本纳税担保的期限为自本纳税担保合同生效 之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第6条 纳税担保人是在 注册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纳税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纳税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第7条 纳税担保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要求纳税担保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通知书后,保证按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缴纳期限及金额主动、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缴清全部款项。
第8条 如果纳税担保人未能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及金额缴纳,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第9条 本纳税担保是持续性的担保,只要被担保人未缴清本纳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全部款项,纳税担保人就始终承担本纳税担保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税务机关给予被担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纳税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第10条 若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或合并、分立等情况,并不解除纳税担保人在本纳税担保合同中的责任。若纳税担保人出现此情况,其继承人将受本纳税担保合同的约束,并继承本纳税担保项下的责任。
第11条 本纳税担保非经税务机关同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纳税担保人与其他任何方面签定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担保的有效性。
第12条 本纳税担保经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确认)后生效。
被担保人: 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纳税担保合同 篇5
被担保人:法定代表人:地址:计算机代码:
纳税担保人:法定代表人:地址:计算机代码:
税务机关:法定代表人: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纳税担保合同。
1、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范围是:
2、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金额为:元及应加收的滞纳金 元。
3、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为:
4、依据本纳税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的担保。
5、本纳税担保的期限为自本纳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6、纳税担保人是在 注册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纳税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纳税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7、纳税担保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要求纳税担保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通知书后,保证按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缴纳期限及金额主动、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缴清全部款项。
8、如果纳税担保人未能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及金额缴纳,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9、本纳税担保是持续性的担保,只要被担保人未缴清本纳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全部款项,纳税担保人就始终承担本纳税担保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税务机关给予被担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纳税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10、若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或合并、分立等情况,并不解除纳税担保人在本纳税担保合同中的责任。若纳税担保人出现此情况,其继承人将受本纳税担保合同的约束,并继承本纳税担保项下的责任。
11、本纳税担保非经税务机关同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
纳税担保人与其他任何方面签定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担保的有效性。
12、本纳税担保经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确认)后生效。
被担保人: 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纳税担保合同 篇6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现有甲、乙合股开办一家__________________,全面实施双方共同投资、共同合作经营的决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经双方合伙人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出资的数额
甲方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占公司股份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二、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
双方方约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__%;乙方占有股份股份______%;甲乙双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双方实际投入股本金数额及比例不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股份公司若产生利润后,甲乙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润,其余部分留公司作为资本填充。如将股利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必须经双方同意,并由甲乙双方同时进行。
三、在合作期内的事项约定
1、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如公司正常经营,双方无意退了,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
2、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入伙:
①需承认本合同;
②需经甲乙双方同意;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退伙:公司正常经营不允许退伙;如执意退伙,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按退伙人的投资股分60%退出。非经双方同意,如一方不愿继续合伙,而踢出一方时,则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时,则按公司当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的60%进行赔偿。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4、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期届满;
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5、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四、在成立股东后,全权委托________作为公司运作的总负责人,全权处理公司的所有事务,必须实现公司一元化领导,独立处理公司事务,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股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1、单项费用支付超过________元;
2、新产品的引进;
3、重大的促销活动;
4、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公司今后如需增资,则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各占总投资额的50%。
六、公司正常运营后,生产所需原材料必须由____方单独供应。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协议一式3份,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方留存1份备案,自双方签字并经公司盖章确认后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纳税担保合同 篇7
科技企业纳税担保合同被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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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代码:
税务登记号:
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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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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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纳税担保合同。
1、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范围是:2、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金额为:元及应加收的滞纳金 元。
3、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为:4、依据本纳税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的担保。
5、本纳税担保的期限为自本纳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6、纳税担保人是在 注册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纳税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纳税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7、纳税担保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要求纳税担保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通知书后,保证按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缴纳期限及金额主动、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缴清全部款项。
8、如果纳税担保人未能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及金额缴纳,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9、本纳税担保是持续性的担保,只要被担保人未缴清本纳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全部款项,纳税担保人就始终承担本纳税担保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
税务机关给予被担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纳税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10、若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或合并、分立等情况,并不解除纳税担保人在本纳税担保合同中的责任。
若纳税担保人出现此情况,其继承人将受本纳税担保合同的约束,并继承本纳税担保项下的责任。
11、本纳税担保非经税务机关同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
纳税担保人与其他任何方面签定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担保的有效性。
12、本纳税担保经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确认)后生效。
被担保人: 纳税担保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税务机关: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纳税担保合同 篇8
被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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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代码: 税务登记号:
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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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代码: 税务登记号:
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纳税担保合同。
1、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范围是:
2、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金额为: 元及应加收的滞纳金 元。
3、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为:
4、依据本纳税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的担保。
5、本纳税担保的期限为自本纳税担保合同生效 之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6、纳税担保人是在 注册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纳税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纳税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7、纳税担保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要求纳税担保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通知书后,保证按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缴纳期限及金额主动、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缴清全部款项。
8、如果纳税担保人未能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及金额缴纳,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9、本纳税担保是持续性的担保,只要被担保人未缴清本纳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全部款项,纳税担保人就始终承担本纳税担保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税务机关给予被担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纳税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10、若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或合并、分立等情况,并不解除纳税担保人在本纳税担保合同中的责任。若纳税担保人出现此情况,其继承人将受本纳税担保合同的约束,并继承本纳税担保项下的责任。
11、本纳税担保非经税务机关同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纳税担保人与其他任何方面签定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担保的有效性。
12、本纳税担保经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确认)后生效。
被担保人: 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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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纳税担保合同 篇9
纳税担保合同
被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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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代码:税务登记号:
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税务登记号:
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纳税担保合同。
1、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范围是:
2、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金额为:?元及应加收的滞纳金元。
3、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为:
4、依据本纳税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的担保。
5、本纳税担保的期限为自本纳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6、纳税担保人是在注册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纳税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纳税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7、纳税担保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要求纳税担保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通知书后,保证按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缴纳期限及金额主动、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缴清全部款项。
8、如果纳税担保人未能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及金额缴纳,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9、本纳税担保是持续性的担保,只要被担保人未缴清本纳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全部款项,纳税担保人就始终承担本纳税担保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税务机关给予被担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纳税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10、若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或合并、分立等情况,并不解除纳税担保人在本纳税担保合同中的责任。若纳税担保人出现此情况,其继承人将受本纳税担保合同的约束,并继承本纳税担保项下的责任。
11、本纳税担保非经税务机关同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纳税担保人与其他任何方面签定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担保的有效性。
12、本纳税担保经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确认)后生效。
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纳税担保合同 篇10
1、担保对象
依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如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一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二是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是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担保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开户行及账号
(2)纳税担保人自愿担保的意思表示;
(3)担保的金额范围和担保期限;
(4)担保方的义务;
(5)违约责任;
(6)争议的解决方式;
(7)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8)签约方的签字盖章,签约时间及签约地点。
纳税担保合同
被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税务登记号:
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税务登记号:
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