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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汇总3篇)

2024-05-17借款合同

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应借款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条 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_________,金额: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大写)。

  第三条 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_________(批准单位)_________号文批准的_________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款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唯一的,借款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

  第四条 贷款期限

  自贷款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借款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_________个月(_________年)。

  第五条 起息日与到期日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款方账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款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款方账户之日。如借款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款方账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款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 利率与计息结算

  1.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_________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贷款方通知为准。

  2.计息结算: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_________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借款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款方账户,则贷款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第七条 费用

  1.手续费:本合同规定贷款方将向借款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_________%;贷款手续费借款方应于第_________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2.承诺费:贷款方有权在提款期内向借款方收取承诺费。承诺费费率为年率_________;承诺费起算日为_________,并在_________日计收。计费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未提金额和实际未提天数计收承诺费。承诺费由贷款方主动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3.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_________%向贷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第八条 计息宽限期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_________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_________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_________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_________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第九条 固定资产保险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款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款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 贷款的拨付和作用

  贷款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借款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借款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_________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贷款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贷款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借款方_________在_________行开立的人民币第_________号账户内。借款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贷款方。

  借款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_________书面通知贷款方外,借款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承担费。如延迟天数超过_________天,贷款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的追索权。

  如提前用款,借款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贷款方,经贷款方同意后生效,否则贷款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借款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贷款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贷款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贷款管理

  借款方须按时向贷款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贷款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贷款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借款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借款方有义务向贷款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借款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贷款方同意。

  第十二条 还款

  1.借款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2.按_________贷款惯例,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提前偿还,如借款方因故需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款方并获得贷款方的许可。对不经贷款方许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款方将向借款方一次性收取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_________%的承担费。

  3.借款方确因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款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必要的材料以便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款方批准同意展期的贷款部分,贷款方将不予罚息。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到期后贷款将按逾期处理。

  第十三条 保证

  1.借款方保证向贷款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借款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

  3.借款方保证按时向贷款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材料(包括技改项目或工程建设进度的材料、设备进口或购置方面的材料、设备投入运行或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资料等等),接受贷款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款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关、停、并、转时,借款方保证最迟于上述事件发生之前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款方,并立即清偿与贷款方之间的所有债务。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借款方应向贷款方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门或发包方的发文或有关文件),但接收债务的单位必须与贷款方重新签定贷款合同,合同签字以前,贷款方随时有向借款方或借款方接收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款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款方提供贷款。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如借款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2.如借款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方有权对逾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

  3.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借款方向贷款方提供的情况、报表、资料不真实或拒绝贷款方对本贷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检查;

  (2)借款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从而影响了其还款能力;

  (3)借款方的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

  (4)借款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的条件;

  (5)借款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濒临破产。

  4.凡借款方对除本贷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它债务已经(或可以)加速到期,或借款方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借款方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其他债权人,则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本贷款亦须同时(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偿或同时(以同等比例)分配借款方的让与及清偿财产。

  第十五条 还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_________作为借款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方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方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声明及保证

  (一)借款方:

  1.借款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借款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借款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借款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借款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贷款方:

  1.贷款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贷款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贷款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贷款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贷款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八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一)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       贷款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借款人:

  住所:

  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

  贷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邮政编码: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并根据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贷款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 息 计算,按 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的帐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调整。

  第五条 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第六条 提款方式

  甲方借款采取 (直接提款/专项提款)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转入

  单位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内。

  第七条 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 (月均还款法/累进还款法)归还。

  累进还款法 (逐年/每隔 年)按 %递增还款额。

  第八条 还款计划

  甲方从支用借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日期定为每月 日至日。

  采用月均还款法,每月归还贷款本息 元。

  采用累进还款法,甲方分次归还贷款本息为: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九条 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按第八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并于每月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款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帐户内,乙方有权按还本付息计划自行收回。

  甲方如提前一次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应在还款日前 个营业日内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甲方最后一次归还的贷款本金部分,乙方按其实际使用期限相应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的其他有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借款担保

  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甲方提供抵押、质押、第三方保证或抵(质)押加第三方保证作为本合同的担保,乙方与抵押人、出质人或(和)第三方保证人另行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和)《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6.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计收利息;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连续二期以上未按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计划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 计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并通过提前行使担保债权或其他方式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3.1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 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3.4 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5 设有第三方保证或(和)抵押(质押)的借款合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或(和)抵押人(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抵押物(质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时,甲方无法落实符合乙方要求的新保证或(和)新抵押(质押);

  3.6 甲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3.7 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4.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 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约定的其他事项:

  1.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2.

  3.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保证人或(和)抵押人 (出质人)的,提供保证人或(和)抵押人(质押人)一份;副本 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 篇3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现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法典》以及交通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

  1.2 借款金额:(大写: )其中备付利息:(大写: )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

  2.2 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项目投资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3)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工贸还汇协议书》或销售渠道已落实的其他证明;

  (4)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5)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6)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

  3.2 提款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3.3 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提交贷款方。

  3.4 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5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6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利息每 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承诺费。如借款方未按第3.3条款所述季度提款计划提用贷款,又未按第3.4条款规定提前通知调整提款计划,对该未提或超计划提款部分,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 ‰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4.3 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 %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 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5 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4.6 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 还款

  5.1 还款来源为 及其它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5.2 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 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日后 个月进行.

  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日前一具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就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 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5.5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办理,并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款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条 担保

  6.1 本借款由 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6.2 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第8.4条款所述本贷款项下所有各期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无条件抵押给贷款方,保险单以贷款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方保管,贷款方有权参与定损定责及索赔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发生保险赔偿时,贷款方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7.1 借款方向贷款方陈述并保证:

  (1)借款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事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对借款方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权并无抵触之处;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自向贷款方提出本贷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

  7.2 第7.1条款所述第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方在每一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第八条 约定事项

  8.1 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开立本

  外币往来户和/或专户。本合同项下开 证、付款等应在贷款方办理,并接受贷款方的审核。

  8.2 本合同签订后,借款方应按计划对外订货,进口订货卡片应交贷方审核,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借款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月内未能签订进口合同,贷款方有权撤消本贷款。

  8.3 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方有权参与招标、商务谈判、竣工验收等活动,有权参加借款方有关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计划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业务办公会议或列席董事会,有权参与贷款方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重大活动和会议。借款方应将上述重要活动和会议事先通知贷款方。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及时报送与项目建设、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重要设计文件、统计财会报表、各年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董事会重大决议和决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贷款方有权调阅原始凭证,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8.4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在借款方建设和经营期间,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保险额应为财产原值的 110%。如原值低于市场价时,应按重置价投保。借款方如中断保险,贷款方有权主动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8.5 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未参与周转的全部折旧基金积累和不低于 %的其他专项基金存入贷款方,将不低于 %的各类结算业务交由方办理。

  8.6 借款方对本贷款和其它同类债务的清偿,应按照比例平等原则进行。如果今后为其他建设项目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会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7 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1)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设定抵押权;

  (2)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以本贷款购置的设施、设备、器具 及其他任何固定资产。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借款方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的、或使人误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和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6)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15%以上, 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没有按贷款方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还款担保;

  (7)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8)借款方(被)申请破产。

  9.2 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9.3 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第9.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9.1(3)、9.1(4)、9.1(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9.4 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申请书、年(季)度提款调整计划、借款凭证、还款付息凭证、财产权益抵押合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催收贷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0.2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0.4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10.5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10.6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10.7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贷双方各执 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 贷款方: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签字人: 签字人:

  职务: 职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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