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自查报告集锦(通用3篇)
出生医学证明自查报告集锦 篇1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矿务集团及大屯煤电公司卫生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社妇〔20xx〕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市卫生局于9月8日至10月10日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20xx年以来《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通知》下发以来,各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较为重视,均成立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领导小组,签订了《出生医学证明》委托发放、管理工作责任书,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对重点环节监管,违规发放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一是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各地均能按《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各种台帐,记录较为全面,运输和存放符合管理要求,资料留存较为完整,签发及补发工作较为细致。
二是加大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管力度。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纳入妇幼卫生常规工作考核,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切实加强日常监管。贾汪区卫生局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所有接产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是积极与辖区公安部门配合。做到检查与查处同步,对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接产医院及时进行通报,保证依法监管工作的有效落实。鼓楼区妇幼保健所积极争取金山桥开发区公安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使金山桥开发区内各接产医院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逐步得到规范。
二、存在问题
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全市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县、区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是法律意识淡薄。个别医疗保健机构对《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效力及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出具的活产信息不准确,存在提供虚假活产信息的行为。
二是监管不到位。有些妇幼保健所对《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工作缺乏核查制度,对基层医疗机构出具的活产信息核查不细致,造成一些《出生医学证明》的违规发放。
三是管理制度不健全。鼓楼、九里、铜山等妇幼保健所丢失《出生医学证明》检测板,致使《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无法鉴别,尤其是对跨省异地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无确切的检测手段,影响了监管工作的开展。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强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一是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逐个进行排查,进一步查找问题,总结分析原因并加以整改;
二是要认真组织医疗保健机构相关人员学习《母婴保健法》及《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依法执业的意识;
三是要主动与公安部门之间搞好协调配合,坚持依法管理;
四是要进一步加大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力度,充分利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
五是要对已撤消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各单位要及时收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用章”,并停发《出生医学证明》,
六是要坚决杜绝违规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现象的发生。接通报后,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对照标准,形成整改报告,于11月10日前报市卫生局基妇处。
出生医学证明自查报告集锦 篇2
1、婴儿父母双方身份证。
2、准生证。
3、婴儿姓名(必须起好,一经打印,不予修改)。
4、出院结账单。
5、孕妇保健手册。
有了罚款单,就说明街道和派出所知道家中二胎的情况,所以医院会给予办理。如果没有准生证也没有罚款单,医院会上报计生部门,然后再协商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自查报告集锦 篇3
出生证明有什么用
出生证明具有很多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①证明婴儿的国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以及记载婴儿出生时的身体健康状况;
②记载、证明婴儿的血缘(母系)和血统(父系)关系;
③是新生儿日后获得上学以及其他保健、服务的基本证明。
补办出生证明需要什么证件
补办出生证明其实并不复杂,只是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甄别。即在户口办 理之前丢失和办理之后丢失两种情况,前一种情况会补发出生证明的正副页 ,后一种情况补发正页。
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儿童的父母或者直接监护人出具一份证明亲属身份关系 的“亲子关系证明”,即直接证明、儿童与其父母或直接监护人关系的旁证 ,也就是需要间接证明、另外还需要儿童父母或直接监护人的居住地或所在 地的居委会(城市)或村委会(农村)开具证明信,当然,必不可少的证件 就是儿童父母或直接监护人的身份证。
补办出生证明有时间限制吗
补办出生证明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只要符合相关的标准,带上相关的证明材 料和证件,就可以对丢失的出生证明进行补办。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对补办出生证明的对象有明确规定,即如果儿童是在 1996年1月1日出生的公民,可以补办出生证明,在此之间出生的是不需要补 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