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场所的租赁意向书 篇1
甲方 出租方
乙方 承租方
为更好的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适时进行种植结构调整,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甲方愿将高速路以北,洛孟路东侧土地 段租乙方做为租植花卉苗木用地,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该地为 段,合计为 亩,租自20__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根据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乙方在租赁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一次性付清每亩每年 斤优质小麦的土地租金,(根据当时小麦市场价格折合现金兑付各农户)以后每年的 月 日为下年度土地租金的付款日期,如20天付款不清,罚滞纳金5%,40天内仍不能付清租金的,视为自动终止协议,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所租用土地,并清理地面所有苗木及其它附属物。
三、乙方在租用土地期间,根据本地区企业占地付费情况随行就市,进行土地租金的增加或减少而调整。
四、乙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得改变其土地用途,不得转让,买卖或用于其它经营活动。
五、在协议执行期满前6个月内,甲乙双方需相互告知租与不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租用),如乙方不愿继租,则由乙方对所占土地进行复耕,达到可耕标准后方可退还给甲方。
六、甲方有责任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若与甲方村民发生纠纷,甲方应配合乙方协助解决。本协议不应以法人变更而解除。
七、本协议在履行期间,若发生国家征地或其它政策性原因导致乙方无法使用土地时,本协议自动终止,由此引发的补偿款项,甲方的土地补偿款由甲方所得,乙方在该土地上苗木及其它附属物的补偿款由乙方所得。
八、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间应搞好干群关系,增进团结,乙方在投入正常生产后应给甲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每亩地一人)所需员工本组村民优先录用(不含技术工)。
九、本协议受法律保护,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有一方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全部承担。
十、本协议如有不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备案一份。
十二、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多种场所的租赁意向书 篇2
出租方:漳州商贸企业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 (下称甲方) 地址:漳州市芗城区打铜街40号
承租方:朱艺新 (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福建省龙海市九湖镇长福村道北137号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拟承租甲方所属的饮服公司新华北路28号房屋及场地事宜达成以下共识,签订本承租意向书:
一、甲方有意将所属的饮服公司位于芗城区新华北路28号房屋租场地作为乙方承租经营之用。
二、乙方有意承租甲方所属的拟发包的现有标的物,并对该标的物情况作充分了解,愿意以下列条件向甲方承租:
1、租赁地点:芗城区新华北路28号
2、租赁范围与面积:标的物设计的房屋和场地总面积约3039平方米,其中宾馆用二楼以上面积约2270平方米,底层店面(包括现宾馆使用的大堂面积约769平方米(正式合同以双方实测面积为准))。
3、租赁期限:期限十二年,从第五租赁年起,因前期投入大,要求自从第六年起递增,每年年租金递增2%。(租赁期限另行约定,具体以市国资委审批同意期限为准)
4、意向租金:第一租赁年人民币110万元整(咏福宾馆年50万,余店面60万),之后按约定的年递增率递增。
5、租金每季度缴交一次,缴交时间为每租赁年季度前1个月内。
6、甲、乙双方在正式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间不计利息。
三、租赁条件意向约定:
1、甲方仅以现有标的物原状提供给乙方,作为乙方宾馆运营及店面经营性之用。其改造的各种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改造及经营中涉及相关审批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提供相应帮助。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2、宾馆场地移交:自宾馆撤离腾空交还甲方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要求六个月时间为乙方改造装修免租期。
3、店面移交:底层店面腾空改造由甲方通知现有各相关租户,并负责清理现租户腾空。每腾空一间,交予乙方接收后,乙方从即日起以原租户租金标准开始计算租金(要求六个月改造装修时间)。
4、因宾馆改造装修需要,对现有店面的租户的装修、搬迁以及未到期的违约补偿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租户有不合理要求,甲方可将已清理腾空的店面先移交乙方使用,余下部分甲乙双方另行考虑洽谈。)
5、本租赁标的仅作为宾馆及店面营业固定适用,不得改变租赁用途;不得经营舞厅、酒吧、洗浴、网吧、游戏机、娱乐服务业以及其他高污染、高噪音等行业。不得在空地、通道、建筑物周围搭盖和堆放物品,确保场地防火安全、环境卫生质量。
6、乙方在租赁期内如需转租,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方可将改造后的部分房屋转租第三方,乙方与第三方所签的转租合同必须明确第三方与乙方就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向甲方报备。
7、甲方交付使用后,现有房屋的维修以及租赁期间房屋和场地等由乙方负责维修。乙方如需装饰装修或改造,其装饰装修或改造的方案必须报经甲方同意之后,乙方才有权进行装饰装修或改造,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和场地,乙方已缴交的全部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经甲方同意装饰装修或改造的,必须聘请有资质的工程师进行安全评估和设计,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需将设计及施工图纸等相关材料报甲方审核同意后备案。在不破坏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符合相关部门的施工要求,确保安全无隐患的前提下才能施工,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如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经营损失,乙方必须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乙方经甲方同意装饰装修或改造的,租赁期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乙方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乙方应当承担恢复原状义务;乙方经甲方同意装饰装修或改造的,租赁期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无偿收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补偿。
9、水电费计算: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用电用水以装表按实际使用量计算,电表以甲方原有的总表、甲乙双方认定移交的底数作为计数基础,按照供电部门的收费标准,并随供电部门的调整而变化,增加的线损老化更换维护费、电气设备维护费,均由乙方承担;水费按甲方的总表、甲乙双方认定移交的底数作为计数基础,水价按供水部门规定的价格收取,并随供水部门的调整而变化。双方约定在甲方送达乙方用电用水缴费通知单3日内由乙方将水电费缴交甲方财务。
10、租赁期间合同范围内的值班、卫生、城监、消防安全、计生和劳动等责任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所需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因租赁场所使用所产生的一切水电费、税费、卫生费、通讯费、维修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1、租赁期届满,甲方对乙方的原有装修、搬迁费、经营损失一概不予补偿。
12、租赁期届满,甲方如欲继续出租,如乙方在承租期间无违约行为,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如果乙方不能续签租赁合同,租赁期届满5日内,乙方必须腾房搬出。否则,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的水电供应,关闭乙方营业、仓储、办公等场所,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甲方概不负责。同时,甲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收归甲方所有,直至诉诸有关部门,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13、若乙方以承包形式承包宾馆,乙方须以保持宾馆的名义进行运营,并按照甲方运营的有关要求及有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具体以承包形式及承包的有关要求另行约定承包条款)。
四、乙方为表示承租甲方提供的标的物之诚意,同意于签订租赁意向书时,同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万元整作为租赁该标的物的认租意向金,并在本意向书签订之日一次性想甲方付清。本意向金并非定金性质,仅系乙方前往甲方处洽谈价格条件的确认依据。
1、甲方除政府征迁需要,甲方应将此标的物作为乙方唯一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2、如甲方同意乙方以上的租赁条件或该租赁条件虽经改变但获得双方一致同意,该租赁意向金则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自动转入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
3、如甲方不同意乙方以上的租赁条件或甲方对该租赁条件部分或全部改变未获得乙方同意,则甲方须在本意向书有效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该租赁意向金无息退还乙方,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本意向书签订后至20__年5月31日止为有效期,在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未能对本意向书相关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则该意向书自动失效,甲方在本意向书有效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该租赁意向金无息退还乙方。
六、在意向书之有效期内,由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联络信息以电话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必须于接到通知三日内,即携本《意向书》、身份证或公司证明文件及出租方要求出具的证件与相关款项到甲方指定地点:芗城区打铜街40号五交化站办公大楼三楼资产公司物业部签署由甲方拟定之《租赁合同书》及有关文件并支付租金和相关费用。
如乙方在甲方通知后有反悔不租赁或不按约定前来签订租赁合同等其他行为,致无法完成签订租赁合同之情形,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认租权,甲方有权另行处理该意向标的物无需事前知会乙方,而乙方事先支付给甲方的意向金则作为甲方的服务报酬,不予退还。
七、本意向书有关租赁房屋、租赁期限、租金等事项为双方正式签订租赁合同的基本事项,未尽事宜以双方正式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届时本意向书自动作废。
八、本意向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多种场所的租赁意向书 篇3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通讯及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传真: 电话:
开户银行: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
传真: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乙方承租甲方开发、建设的位于南阳市【溧河物流园】(下称“项目”)仓储的相关事宜,签订本《租赁意向书》如下,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仓储概况
乙方拟承租仓储位于本项目),租赁仓储的租用面积为 平方米(租赁仓储的具体位置及范围见本意向书附件,最终确定面积将以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的实测数据为准)。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2.1
2.2 租赁期限为年 。 乙方租赁仓储的用途为,品牌为 ,乙方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或变更、增加经营的品牌的,均应当事先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三条 租金标准及支付时间
3.1 (1)租赁仓储的固定租金(不含物业费):
第一年为人民币/平方米(租用面积)/天
第二年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租用面积)/天
第三年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租用面积)/天
(2)租赁仓储的提成租金为,两者取其高。
3.2 仓储租金和物业费由乙方按每年一次预付给甲方。乙方应于签订
正式《租赁合同》之日支付首期一年租金。以后每年提前一个月在不晚于当月25日预付下一年的租金及物业费。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
4.1 甲方应按约定时间向乙方提供符合普通通用仓库条件的库房,并负责提供仓库安全保卫工作。
4.2 甲方保证提供的仓库及消防设施符合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确保仓库的正常安全作业。
4.3 甲方负责提供的仓库现有设施、照明设备,并负责仓库设施的正常维修,方便合理使用。
4.4 甲方为乙方提供220V电源和长途电话一部,为保证乙方微机系统正常使用,(专用电话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5 甲方需提供叉车、托盘设备为乙方进行产品装卸作业,并负责对设备维修及保养,以确保乙方的正常使用。
4.6 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仓库内乙方的产品作为甲方债务或其他纠纷抵押用途。违者无效并据实赔偿。
4.7 甲方负责仓库设施的投保。
第五条 乙方的责任
5.1 乙方严禁在租用的仓库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强的危险品,否则后果由乙方负责。
5.2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消防法规和甲方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增设用电设备。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消防等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配合整改。否则甲方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5.3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仓库,仅供乙方仓储管理使用,不得转作他人使用,不得用作抵押和非法活动。
5.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仓库用途和对仓库进行改造。
5.5 库内货物及物品由乙方自行投保。
第六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 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部分或者立即免除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七条 终止合同
合同到期不续签或其他原因中途要终止合同,可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对方不得拒绝。
第八条 承租履约保证金
8.1 为了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保证乙方经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其金额相当于乙方租赁房屋租赁期限内最后一个租约年的租金,共计人民币 。
8.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履约保证金不抵作租赁期内任何时间乙方所欠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它应缴费用。履约保证金的扣除和返还,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九条 有效期
9.1 本意向书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七(7)天。在本意向书有效期内,乙方应与甲方协商并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乙方应同甲方在签署《租赁合同》之日起十五(15)天内完成收楼手续。
9.2 如乙方未在有效期内与甲方协商并签订《租赁合同》的,则有效期届满,甲方有权没收诚意金,本意向书终止。同时,甲方有权将租赁仓储出租给第三人。
9.3 如在有效期内,双方签署了正式的《租赁合同》,则自《租赁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本意向书自动失效。
第十条 签订《租赁合同》的诚意金
10.1 双方约定,本意向书签订的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一(1)个月租金的人民币 作为诚意金。
10.2 双方约定,乙方在本意向书签订之日起三(3)日内仍未向甲方支付上述诚意金的,则本意向书自动解除,甲方有权将租赁仓储另行出租。
10.3 在本意向书有效期内,如乙方未能同甲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的,甲方有权不返还诚意金。
10.4 在本意向书有效期内,如甲方在未得到乙方放弃租赁的明示确认情况下擅自将租赁仓储另行出租的,则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诚意金。
10.5 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后,乙方已支付的诚意金即转为乙方应向
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本意向书有效期内及其后的十二(12)个月内,甲、乙双方负有对本意向书内容保密的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意向书条款之内容。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
12.1 双方约定,本意向书签订之后,乙方应以乙方自己的名义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
12.2 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之后,乙方不得将租赁仓储分租或转租。
第十三条 通知
因履行本意向书发出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均以本意向书首页所示通讯资料(包括地址、传真、邮政编码)为准。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前述通讯资料发生变化,应于前述通讯资料变化的三(3)天前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据上述通讯资料发出的书面文件视为履行了本意向书规定的通知义务并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4.1 本意向书的签订、成立、生效、履行、解除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4.2 本意向书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均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租赁仓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
15.1 本意向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支付全部诚意金之日起生效。
15.2 本意向书一式肆(4)份,甲乙双方各执贰(2)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