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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想心得体会篇一
[摘要]荀子是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在发扬儒家思想的同时,吸收了法家思想,形成了其法律思想。
主要有法律比附思想、法定主义思想和法律正义思想,并提出了“法义”“法数”“类”三个法律概念。
对我们今天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荀子比附法定主义法律正义
作为先秦后期儒家泰斗的荀子,其学术集儒家之大成,又采百家之所长。
他立足于儒家,而又进行改良;他批判其他各家,而又予以吸收,尤其是对法家学说的吸收,为后世儒、法合流的新时代之滥觞。
对于荀子的法治思想,学界论述详备。
主要观点是荀子重法,主张以礼统法、明德慎罚,反对教化万能论;主张制定并公布刑法,实行罪行相称的法律原则,废除族刑;提出了“法义”“法数”“类”三个法律概念。
本文拟将荀子的“类”作为法范畴的概念,来把握荀子的法治思想。
一、荀子的法律类推思想
在秦代,将裁判中的类推适用称为“比’。
秦代已经实施了法律类推。
荀子以“类”来说明法律类推:“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王制》)即,有法律条文规定,就必须要遵从条文规定,而对于没有法律条文直接规定的案件,可以从律条中选择类似的规定进行裁决。
荀子的“类”乃为律条比附。
“比附”是古代中国的法律术语,相当于现代法学术语“司法解释”“类推适用”。
比附的传统在汉代以后亦行于世。
汉高祖七年(前2)诏曰:“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汉书·刑法志》)。
即,当律令没有相应的明文规定,廷尉无法断罪之际,需要上奏皇帝,由皇帝下达所当比附的律令。
然而,在此后的实际裁判中,司法官吏比附断罪的案例不断增多。
汉武帝时,“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决事比”是指在司法官吏裁判时,法律中不存在对于某个具体案件的明文规定与前例(判例)时,需要寻找类例以行判决,即比附决事。
本来,比附定罪是对于法律所不及处罚的社会性犯罪行为,由裁判官的类推解释进行弥补,即具有由司法来填补立法之缺陷的特征。
但由于司法官吏频频滥用比附断罪,使司法变成了凌驾于立法之上,给整个法律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面对这种比附断罪产生的弊端,晋代刘颂上疏惠帝,建议禁止比附断罪,依律定罪。
这在形式上符合于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罪刑法定的原则。
为了确立法律的稳定性,要求司法官吏必须严格遵守律文规定,同时为了确保法律的应变性,还分别赋予大臣与皇帝以不同程度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可以说是赋与皇帝以超法之权限。
在赋与大臣与皇帝以司法裁量权这一点上,刘颂所谓“依律断罪”与西欧近代罪刑法定主义亦不相同,可以称之为中国式的罪刑法定主义。
将不同的司法权限分别赋予司法官吏、大臣、皇帝的这一思想,盖源于荀子的礼法思想。
进入唐代,唐律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
(《断狱律》第十六条),罪刑法定原则在律文上大体上被明文化了。
然而,唐律又设立了“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纂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名例律》第五十条)这一明文规定。
即使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自法律的精神观之,对于凡是带给社会危害的犯罪行为的案件,依据比附定罪判刑。
总而言之,唐律虽然制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但同时为了弥补律令的不完备,实现律令之目的,承认比附判决。
但是在唐律中,“举重明轻”“举轻明重”这一比附基准的明文化是值得我们注目的。
根据比附所做的判决,在原则上应当基于法律规定进行,将类推适用制度化的这一主旨,无非是为了防止司法官吏滥用比附援引。
在限制刑罚权限、防止司法擅断这一点上,也可以认为唐律中存在着罪刑法定原则。
唐代以后,明律、清律中也有关于比附的明文规定,类推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
中国废止类推制度,是进入20世纪之后。
光绪三十四年(19),晚清政府所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吸收了欧洲近代罪刑法定思想,其中规定“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其后宣统二年(19),在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主持下,制定并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刑法《大清新刑律》,其第一条就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在采用西欧近代法律的罪刑法定主义同时,禁止类推适用。
然而由于清朝于19灭亡,《大清新刑律》虽得以告成,但是未及正式实施。
这部《大清新刑律》,19由中华民国政府以“暂行新刑律”之名公诸于世。
其后,1935年颁发的《中华民国刑法》也继承了近代罪刑法定主义,在形式上禁止类推适用。
然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近代罪刑法定主义被视为资本主义的刑法原则而遭受排斥。
刑法典的起草工作虽然始于1950年,但是在此后近三十年间一直处于没有刑法典的异常状态。
1979年,终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略称“旧刑法”,7月6日公布,1980年1月1日开始施行)。
在这部旧刑法中,没有规定罪刑法定主义,明文规定类推适用。
刑法第79条:“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对旧刑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后,3月14日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同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以下略称为“新刑法”)。
在新刑法中,采用罪刑法定主义,删除了旧刑法第79条的类推规定,彻底废止了类推制度。
新刑法第3条将罪刑法定原则加以明文化:“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如以上所述,类推制度在中国刑法中是具有漫长历史的法律制度。
自从荀子明确地提出“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这一类推适用的思想后,类推制度作为中国法律制度固定成文,并延续实施了两千年以上,20世纪后经历了“废止”“存置”“废止”的过程,于20世纪末在制变上彻底消夫。
二、荀子的法定主义思想
中国法律史是防止司法擅断与保持司法自由裁量权,保持法律稳定性与寻求法律应变性的冲突与协调的历史。
对于这个二律背反的法理学问题,荀子持有怎样的见解呢?以下,我们通过对荀子以前的中国古代人治与法治的对立,以及法家法治思想的内涵进行概述,来探讨荀子法治思想的内容。
虽然与近代罪刑法定主义有所不同,古代中国也有为了防止刑罚权滥用的罪刑法定思想。
在春秋时代,罪刑法定思想与非法定思想之间存在着对立。
公元前536年,郑子产制定并公布了成文刑法(铸刑书),而晋叔向对此提出了反对。
公元前5,对于晋范宣子制定的成文刑法,孔子提出了批判。
这些均为罪刑法定主义与非法定主义对立冲突的事件。
叔向与孔子反对成文刑法的制定与公布的理由是,如果人民知道存在着刑罚所不及之处,就会“不忌于上,并有争心”,而且人民会以律文为根据,寻找逃避刑法制裁的方法等。
因此,叔向与孔子主张和成文法的司法相比,“议事以制”的司法更为合理。
在这种非法定主义的法思想的根底中,存在着对于法律统治的怀疑,即成文法由于受其自身的固定性所限,无法对千变万化的法律现象进行有效的对应。
在古代中国,明确地提出法定主义思想的是战国时期的法家。
在法家的法定主义主张中,可以看到他们试图通过成文法制定与严守来防止司法专断,并根据法律的公布来威胁人民,从而实现犯罪预防主义。
《韩非子·难三》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主张成文法的制定、编纂与公布。
又云:“奉公法,废私术”(《韩非子·有废》),“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
私者所以乱法也”(《诡使》),极力排斥恣意的擅断,呼吁确立作为客观规范的法律支配。
又如“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韩非子·好劫弑臣》)等文所述,韩非子思想中还存在着以重刑主义预防犯罪的逻辑。
那么,对于中国古代的法定主义与非法定主义的对立,荀子又采取了怎样的立场呢?首先,荀子赞同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
如其所云“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即有法律规定的案件当依法处理,反之则以类推适用进行处理。
为了依据类推适用处理案件,其前提是必须有成文法律的存在。
对于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荀子的态度没有法家那样明确,从以下几段记述可以看到荀子的态度:
“(圣王)起礼义,制法度。”(《荀子·性恶》)“纂论公察则民不疑论。”(《荀子·君道》)“君法明,论有常,表仪既设民知方。
进退有律,莫得贵贱,孰私王?”(《荀子·成相》)表明荀子基本赞同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
又如:“政令已陈,虽睹利败,不欺其民。”(《荀子·王霸》)“百吏畏法循绳,然后国常不乱。”(《荀子·王霸》)“刑称陈,守其银〔垠〕,下不得用轻私门。罪祸有律,莫得轻重威不分。”(《荀子·成相》)
荀子主张为了抑制与禁止司法上的恣意擅断,通过客观的法律统治,防止出现由于主观的人治而产生的擅断等弊端。
荀子的这种态度与法家的法定主义思想是一脉相通的。
然而,荀子虽然承认成文法的统治,但同时也彻底地站在了主张人治的立场上。
因为在“无法者以类举”这一类推适用等法律适用上,人的作用是不可欠缺的。
三、荀子的法律正义思想
荀子之前的非法定主义与法定主义两者态度的对立,是人治(德治)主义与法治主义对立的体现。
法家排斥主观人格的人治主义,主张具有客观基准的法律支配。
法家将法比喻为“规矩绳墨”,并将度量衡的性质导入法律。
因为度量衡向任何人都提供一定的标准,与度量衡一样,法律也必须摆脱恣意性因素,彻底发挥作为客观规律的机能。
法家认为,度量衡具有非人格性,在运用中也排除人格因素的介入。
与此相同,法律也是非人格性的,在运用之际必须排斥个人智能与道德等人格性因素。
实定法为了有效地发挥机能,必须确保与维持法律的稳定性,然而由于所制定的法律具有固定性,因而无法机动地对应千变万化的社会现状。
如果法律不能对应时代的变化,那么法律与现实之间必定产生乖离,必然要向实定法寻求法律正义。
法家的法思想中,找不到关于法律正义问题的讨论。
当然,法家主张应当根据时代的变迁来改进法律,即“变法”。
然而法家的“变法”主张,主要是为了反对“守株待兔”的尚古主义与保守主义而发。
法家最终强调的不是法律正义或变法,而是法律的稳定性。
从法家的立场观之,自己禁止议论、所以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讨论法律正义等问题。
法家还坚持批判君主制定的法律(“法而不议”),这种法思想当然是为了防止司法官吏的擅断,确立与维持法律的稳定性。
而荀子则将法律正义视为重要的问题,主张“法而议”。
荀子则将礼比喻为度量衡。
荀子的法,正如其所云“礼者,法之大分”(《劝学》),“生礼义而起法度”(《性恶》),是从礼的精神出发而制定的。
法的理念具有礼的价值,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礼的秩序,法是实现礼的价值的工具。
因此荀子的法治思想虽然重视法的稳定性,即成文法的制定、公布以及遵守,但更重要的是法律正义的问题,实现礼的价值与秩序。
荀子云:“加义乎法则度量。”(《王霸》)对于法,经常要求法义即法律正义。
荀子又云:“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君道》)
荀子认为,若不能理解“法义”,即法律正义、精神与原理,即便熟知“法数”即法律条文,也无法对于现实中多样化的法律现象进行一贯性处理。
荀子所谓“法义”即“礼义”。
既然法律正义、精神、原理乃礼义,那么荀子的法当然不会排除伦理与道德,相反将法定位为实现伦理、道德的手段,而此思想与法家迥异。
荀子认为:“法而不议,则法之所不至者必废。”(《王制》)主张对法律进行充分讨论。
如果法律的内容及其适用范围、法律正义与原理没有经过充分议论,在法律所不及之处定然出现错误的处理。
否定“法而不议”,主张“法而议”。
荀子认为“庆赏刑罚欲必以信”(《议兵》),极力主张严格执行法律,但又说“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正论》),提倡罪刑相当。
法家持有重刑主义的刑罚观,而荀子则持有称刑主义的刑罚观。
荀子的称刑主义不仅限于犯罪与刑罚之称(相当),也是社会状况与刑罚之称。
荀子“治则刑重,乱则刑轻”,提出治世则行重刑,乱世当行轻罚。
即,治世时人类生活富足,基本上没有犯罪的理由,若触犯刑法则当重罚。
而乱世时生活穷乏,容易犯罪,故当从轻处罚。
根据世之治乱来判断刑罚之轻重,这一思想源于“先礼后法”“先教后刑”的儒家礼法观。
“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富国》)荀子主张礼的教化优先于刑罚,应当先进行礼的教化,之后再行刑罚。
这一点与传统儒家法思想是一致的。
荀子认为犯罪的预防作用,与刑罚相比,依靠礼的教化更为有效。
荀子对于犯罪行为,不是仅仅把握为自我责任的问题,还作为社会性责任的问题来进行思考。
而且,荀子认为法律制定与运用的主体乃是人自身,从这一法理学的见解出发,他主张人治:“有治人,无治法。
……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
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君道》)
法律具有治理机能,然而法律自身无法发挥机能,是由于人类的运用而发挥机能。
对于法律规定所不及的犯罪,适当地运用类推解释进行对应,归根结底也是由于人的作用。
荀子说:“法者,治之端也。
君子者,法之原也。
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
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君道》)“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王制》)荀子认为治理的关键并不在于良法的存否,而是杰出的法律运用者即君子存在与否。
关于荀子的法治思想,其类推解释的逻辑值得注目。
即,“无法者以类举”这一法律类推中,总是寻求法律正义、精神、原理,并以此为基准下结论。
对于“无法者以类举”即法律类推上所要求的法律目的、精神、正义(法义),荀子特别用“统类”这一词语来表达:“法其法以求其统类。”(《解蔽》)“卒然起一方,则举统类而应之,无所儗作。
张法而度之,则晻然若合符节。
是大儒者也。”(《儒効》)荀子为了妥善对应法律所不及的犯罪行为,将类推适用的必要性用“无法者以类举”一语来表达。
而荀子明确地认识到,类推解释之际需要相当于法律正义与精神的统类性原理(法义)。
找出统类性原理,以此为准进行裁判终究是人的工作。
因此,荀子法治思想不排斥人治,反而积极要求人治。
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为了防止司法擅断,排斥个人的知能、道德等人格性要素,而荀子的法治思想则不然。
那么,荀子对于法运用上的擅断问题采用了怎样的对策呢?荀子所讲的对策是将司法上的“议事以制”这一司法权的行使限定于特定阶层。
首先,荀子做出了如下的区分:“臣谨修,君制变。”
(《成相》)臣下需要严谨地遵循法令,而君主持有制定与变革法令的权力。
君主具有立法权,臣下则基于君主权下所制定与公布的法令进行司法活动。
不过,荀子在臣下之中又设立了司法权的区别。
例如,对于司法官吏,荀子要求“官人守数”(《君道》)。
“循法则、度量、刑辟、图籍,不知其义,谨守其数,慎不敢损益也。……是官人百吏之所以取禄职也。”(《荣辱》)“吏敬法令莫敢恣。……吏谨将之无铍滑。”(《成相》)司法官吏应当像度量衡的规定那样,严格遵守法令,禁止源于恣意性判断的司法活动。
然而,由于仅知遵守法数的司法官吏“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从而暴露出司法的限界,荀子强调认识法义,基于这一认识来发挥司法判断之存在必要。
其存在乃“无法者以类举”“举统类而应之”这一统类性处理能力的持有者,荀子称其为“大儒”。
“知通统类,如是则可谓大儒矣。大儒者,天子、三公也。”(《儒勃》)荀子所谓大儒乃“天子”与“三公”。
而对于天子之外,具有基于礼义的统类性处理能力的三公,也需要赋予其“议事以制”的司法权。
荀子根据统类性处理能力的有无,来区别司法官吏与大儒的司法权,一方面是为了确立实定法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期待防止法律固定化与确保法律正义。
荀子的法治理论,仅仅承认天子与三公具有“议事以制”的权力,此乃以儒家立场为基本,将法与礼统合的产物。
综上所述,荀子的法治思想赞同成文法的罪刑法定,要求法律的稳定性,同时另一方面认为在法律运用上人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故而承认天子与三公具有类推解释等司法自由裁量权,在对应法律应变性要求的同时,实现法律正义(礼义)。
荀子的这种法治思想,在汉代以后成为中国司法制度的理论模式,对于中国式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治思想心得体会篇二
法治思想是指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实现国家治理的一种理念和体系。近年来,我深入学习和理解了法治思想,体会到了其重要性和深刻含义。在实践中,我不仅充分感受到法治给社会带来的积极变化,还深刻体会到了个人在法治中的责任和角色。本文将结合自身的思考和感悟,就法治思想给我带来的启示和心得体会进行阐述。
第二段:法治思想的重要性
法治思想在现代社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代表的是民主、公正、平等和人权的尊重。法治让社会更加有序,为人民提供了稳定和安全的生活环境。通过坚持法治思想,我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显著的成就。在我看来,法治思想是构建社会和谐与发展的基石,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只有依法治国,才能提高公平正义,保护民众权益,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第三段:法治思想的启示
学习与领悟法治思想,让我认识到法律不仅仅是权威的象征,更应当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和自觉遵循。法律对于个人来说是一种约束,是规范行为的准则,它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法治思想启示我要遵守法律,做到知法守法,尊重法律的权威性和实施力。同时,法治思想也提醒我要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知识解决问题,为自己和他人争取合法权益。
第四段:个人在法治中的责任和角色
作为普通社会成员,我认识到法治思想赋予了每个人一定的责任和角色。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当守法守纪,不得违法乱纪。作为公民,我要积极参与和支持法治建设,积极参与民主决策,关注重大法治问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我也要注重个人行为的道德规范和社会责任,树立和践行法治意识。只有每个人都切实履行自己的法治责任,才能共同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段:对未来的思考
法治思想启示了我对未来的思考。在全球化进程和社会变革的形势下,我深知法治思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希望将来能够成为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和推动者,为实现公正、平等、民主的法治社会而不懈努力。我将继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法治素养,为社会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为法治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我也将不断提高自己的公民意识,践行法治精神,做到自觉守法守纪,培养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共利益意识。
总结:
通过对法治思想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法治的重要性和作用。法治思想不仅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保障,也是每个人应有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将继续坚持法治思想,践行法治意识,为构建和谐、公正、稳定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也期待更多的人能够加入到法治建设中来,共同实现法治社会的中国梦。
法治思想心得体会篇三
摘要:荀子是从儒家转向法家的过渡性思想家,反映其思想的作品《荀子》也渗透着法家的思想。
在春秋战国的时代,社会“礼崩乐坏”的社会现象严重,荀子推崇“礼”的制度,同时加入“法制”的元素,树立“法”的严肃和威慑力,彰显公正明察的法制规范。
关键词:《荀子》;法治思想;礼法结合;严肃威信;公正严明
荀子是战国后期儒家学派的大师,他着重发挥孔子的“礼”,主张礼、法并重,既主张尊王之道,举贤能,又主张法后王,讲礼法。
荀子是从儒家转向法家的过渡性思想家,反映其思想的作品《荀子》也渗透着法家的思想。
因此,我主要分析《荀子》中所蕴含的法治思想。
在春秋战国的时代,伴随着激烈的政治、军事、外交的斗争,感受到社会“礼崩乐坏”的社会现象,荀子进一步推崇“礼”的制度,同时加入“法制”的元素,对社会的'各方面提出法治融入礼制的想法。
一、在政治上,“礼”“法”相结合。
荀子曾说:“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荀子·天论》)“礼”和“法”同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二者的施用本有异曲同工之效,因此荀子将“礼”和“法”二者相结合。
《荀子·王霸》中“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譬之犹权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既错之,而人莫之能诬也。”意思为国家没有礼制,就治理不好。
礼制之所以能治理国家,好比权衡能秤量轻重一样,好像绳墨对于曲直,规矩对于方圆。
礼制设置之后,人们就没有不相信的。
《荀子·成相》中“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意思为治国的根本是礼义和刑罚。
君子修身、百姓安宁。
张扬美德、谨慎地使用刑罚,国家就能安定,四海之内都太平。
荀子认为礼义法制,明德慎罚,是当时所能实现的理想的政治。
“今当试去君上之势,无礼义之化,去法正之治,无刑罚之禁,倚而观天下民人之相下也;若是,则夫强者害弱而夺之,众者暴寡而哗之,天下之悖乱而相亡不待顷也。”(《荀子·性恶》)要想保证人类的生存,必须要有社会管理,而社会则必须持守德礼政刑的规范准则。
荀子以礼制比作权衡、绳墨、规矩,以正人的行为。
由此能看出荀子将法制引入礼制,使礼治带有强制的性质。
孔孟的“礼”的思想重于在道德教化的基础上,用仁义道德来说教,没有强制的要求;而荀子的“礼”的思想则不仅停留在思想道德的教化,更重要的是法制的强制性,表现为人们必须做到“礼”的要求。
孔子曾说,外在强制性的政令和法律,能够使民众免于违法犯罪,但却不能使民众形成知耻向善的道德意识;而荀子继承儒家重视德治的思想,但也强调法治的作用,认为德治与法治是社会治理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法,称之为“隆礼”与“重法”。
荀子在政治方面,强调“法”对于“礼”的重要性,并且指出“法”的强制性能规范“礼”的约束,使得人民的行为符合规范。
二、在军事上,强调“法”的严肃性和威信力。
“制号、政令、欲严以威;庆赏、刑罚,欲必以信。”(《荀子·议兵》)法制、政令,要严肃而威重;庆赏、刑罚,要坚定有信用。
“无功不赏,无罪不罚。”(《荀子·君道》)在军事管理上,荀子要求在公正诚信的基础上执行法律,树立起法律在民众的威严和信度,增加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这样才有效地发挥法制在治理军队、国家的作用。
《荀子·议兵》中“将死鼓,御死辔,百吏死职,士大夫死行列。
闻鼓声而进,闻金声而退。
顺命为上,有功次之。
令不进而进,犹令不退而退,其罪惟均。”由此谈到军队中的纪律,作为将军,宁死也要听从鼓声;驾车的,宁死也不能放松手里的缰绳;百吏用生命殉自己的职务,士大夫死在自己的队伍里。
听到鼓声就前进,听到鸣金就退却。
服从命令是上等,有功劳在此等。
命令不要进兵而进兵,和命令不要退兵而退兵一样。
他们的额罪过完全相等。
在军队的建设上,荀子认为,治军不仅要重视具体的战略战术,提高军队的战斗力,更为重要的是把礼义作为军队建设的根本,加强对士兵的礼义和法制教育,从而统一军队纪律,规范士兵行为。
特别强调治军要重视军队纪律的建设,认为强大的军队,必须是一支纪律严明、集中统一的军队。
主张军队要做到号令严明,赏罚分明,保证军队绝对服从君主的领导和指挥,绝对不允许出现大权旁落的现象。
可以看出荀子对于军队的管理,体现出严格的纪律性,行为要规范,奖惩要有根据,“法”在军事的体现是严谨和严肃的。
三、在法律制度上,公正明察、刑罚相当。
“法者,治之端也。”(《荀子·君道》)法制是治理国家的开端。
荀子充分地认识到法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主张为政要制定和公布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在社会治理中,君主不可以依据自己的主观意志执法,更不可随意更改法律。
在《荀子·成相》“臣谨循,君制变;公察善思论不乱,以治天下,后世法之,成律贯。”意思为,臣下谨慎地遵循法令,君主掌握变更法制的权力。
公正明察,原则不能扰乱,以此治理天下,后世的君主都效法它,成为规范,世代相传。
由此能够得出,君主有改变法律的权力,但应该让它变得公正明察,让所有人都依照法律规范来做事,使得法律留传后世。
法律制定规范,违反了法律就要受到一定的刑罚,而荀子认为“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意思为刑罚与罪行相当,国家就平治;刑罚与罪行不相当,国家就混乱。
刑罚适度,是治世的标志之一,也是治世的保证。
他指出,实施控制管理,必须以人的具体行为为依据,做到赏罚分明,公正无私。
赏多而过分,则恶人就会得到不应得的利益;罚多而过分,则善人就会得到不应得的伤害。
“故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荀子·君子》)刑罚和罪行相当,法律才有威信,才能得到大多数人的拥护,也才能起到惩罚扬善的作用。
做到赏罚分明,事物就能互相协调,事情变化就能得到恰当的处理,进而达到天时、地利、人和的境界。
荀子多方面的治国方略都渗透着法制的思想,是儒家从孔孟以来较大的突破。
受到荀子法制的思想影响,荀子的学生韩非子、李斯成为了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
荀子的法治思想是对儒家“礼”的发展,将“法”融入“礼”中,让“礼”能够规范约束人的行为,有了“法”的制约,对国家、百姓起到严格制约,使国家有序的发展。
法治思想心得体会篇四
法治思想是一种高度重视法律的权威性和规范性的思想理论体系。它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公正公平,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在实践中,我深切体会到法治思想的重要性和优势。通过遵守法律、研究法律并亲身感受法律的力量,我深切体会到法治的重要作用和法律对于社会的价值。这篇文章将从个人经历和对法治思想的理解出发,论述法治思想的重要性,法治的优势,以及如何才能更好地发挥法治的作用。
第一段:法治思想的重要性
从小到大,我们都生活在一个法制社会中。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底线,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基石。在我的日常生活中,我始终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权益和自己的义务。当我遇到争议时,我会寻求法律的帮助和保护。法治给予了每个人公平公正的待遇,保护了我们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法治思想使我明白,只有在法律的约束下,我们才能够和平安居乐业,才能享受社会的资源和福利。
第二段:法治的优势
法治的优势在于它能够保护个人权益,促进公平正义。在法治的指导下,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其他背景。法律对每个人都是客观的,公正的。它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法治还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通过依法处理冲突和纠纷,法治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它保证了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了滥用权力,打击了腐败行为。法治还提供了一个可预测的环境,给人们带来安全感和信心,使人民能够更好地发展自己和社会。
第三段:法治思想的实践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深切感受到法治思想的实践意义。在课堂上,我学习了各种法律法规,深入研究了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思想。通过解析法律案例和参与模拟法庭的辩论,我更加深入地理解了法治思想的内涵和实质。此外,我还通过参与社会实践,学习了法治的具体应用。例如,在一次实习中,我见证了一位违法行为者依法受到制裁的过程,这让我更加坚信法治的力量。通过真实的实践体验,我深切感受到法治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四段:发挥法治作用的建议
要更好地发挥法治的作用,首先,我们应该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和研究。只有深入了解法律才能更好地知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其次,我们要守法并引导他人守法。作为一名大学生,我将以身作则,遵守法律,帮助他人了解法律,传播法治思想。最后,我们还要积极参与社会监督,揭露违法行为,保障公众利益。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发挥法治作用,建设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
第五段:总结
法治思想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它给予了每个人公正公平的待遇和保护,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深切感受到法治思想的重要性和优势,并且相信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努力,法治思想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
法治思想心得体会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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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想汇报
思想汇报范文:开启依法治国新时代
8月党员思想汇报范文:推进依法治国方针
敬爱的党组织: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依法治国吹响了号角,描绘出蓝图。法治,这个多次被国家媒体、寻常百姓挂在嘴边的“热词”,究竟对普通百姓有何现实意义?完全可以预见,未来的法治中国将会使你生活得更有尊严、更有自信、更有幸福感、更能看到光明未来。
只要生活在人世间,老百姓首先离不开衣、食、住、行。黑心棉、伪劣食品、建筑垃圾、交通出行受限等等身边的许多很不起眼、上不了台面的“小事”,无一不和法治有着密切关联。这里既包括已经形成的司空见惯、违法现象的客观存在,也有管理者不作为、甚至与不法者沆瀣一气、违规操作酿成的现实苦果,同时也有咱们百姓自己不知法、不懂法或者是抱着“法不制众”心态产生的违法乱纪现象。但是,一旦让法治的根基真正嫁接到涉及老百姓生存、生活的每一个细枝末节上,人们看到的将是法治社会里的公平、事过程中凭着拍脑袋决断,严重影响了政府、执法部门在百姓中的形象。特别是一些基层行政机关时常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无视法律法规和不计后果、随意解决问题的现象。如今,法治中国更像一张无形的大网,网住了“执法者主观犯法意识”,责任追究、依法办事将使得这些部门的领导和执法者一切的行为规范必须置于法治的前提条件下,否则,依法行政过程中的执法犯法者同样也将被绳之以法!
腐败,是百姓最为切齿痛恨的丑恶社会现象,一度干扰了行政司法程序,使百姓的正当权益屡遭侵害。一个时期以来,“老虎苍蝇一起打”使许多党政高级官员被撤职查办、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管是身居高位还是基层官员都不能免于被依法调查。如今,法治中国大旗之下,一些强有力的反腐措施正在落实,不敢贪、不敢腐的机制开始形成,老百姓的基本法治权利逐步得到保障,前所未有的反腐机制正在路上!
公平、公正、公开,一切事务和纠纷在法律途径下解决,将真公正、公道;看到的将是国家执行力和人民安居乐业的尊严得到充分捍卫的景象。那将是:昧着良心经营者在法治社会下终将倾家荡产;投机钻营者在法治社会下插翅难逃;执法人员不作为、混日子将被剥夺执法权或因渎职而被法律追究;如此,百姓的日常生活将在朗朗晴空下享受到法治中国的快意!
生活在人世间,老百姓也有着自己的理想、目标和信念追求,这无处不体现着一种正能量的激情和奋斗。但是,一旦遇到了困难,遇到了官司,遇到了腐败,法治将能给你提供怎样的保障?首先,法治将渗透到政治、经济、行政、社会、文化、生态等具体行业范围的方方面面。乱用公权、伤害老百姓基本权益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眼前社会上的很多上访、群体性事件都与为官者不作为、司法不公正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今天倡导的法治中国就是要从体制上、机制上彻底解决和杜绝“人治”的弊端,还百姓一个畅快呼吸、自我发展的空间!
法治思想汇报(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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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党组织:
党的xx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以来,法治成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关键词。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重视法治的精神贯穿始终,“法治思维”等新提法引发法学界和社会公众广泛关注。
11月12日,“依法治国新节点”——著名法学家谈十八大座谈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中国政法大学党委书记石亚军、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等多位法学家共聚一堂,解读党的十八大报告中的法治精神。法学家们围绕如何更好地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16 方针展开讨论。
政改的关键在于扩大民主、厉行法治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针对扩大民主、民主与法治关系,法学家们各抒己见。
“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扩大民主、发展民主。”陈光中说,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义。陈光中认为,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建设、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具有深刻的意义。因为,法治决不能离开民主,法治应是民主的前提。没有民主的法治并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更不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而是容易走向“法治”。
陈光中认为,扩大民主包括扩大党内民主,通过依法治党来带动依法治国。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这是关乎党和国家兴亡的大事,建议尽早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
马怀德认为,没有法治作为保障的民主,有可能沦为暴民政治。法律与政治共生共存,在推进法治的同时,也要健全民主制度,这是下一步政改的前提性共识。
马怀德注意到,法治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保障。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到,“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法治保障作为社会管理重要内容,凸显了党和政府厉行法治的决心。
新方针确立了我国依法治国新阶段的四大目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的方针,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认为,新方针确立了我国依法治国新阶段的四大目标。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并未全部达成,实现政治文明的征程仍在路上,需要我们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克服法治发展过程中的障碍。
依法治国离不开深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表示,在前两轮司法改革的基础上,我们应该回过头来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妨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障碍。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正确界定司法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厘清司法机关的相互关系。陈光中则提出,要把党的领导纳入法治范畴,从而带动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推动依法治国的实现。
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教授深刻分析了依法治国基本方针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守法、执法短板,并对依法治国未来的发展寄予期待。
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教授表示:“市场经济首先是法治经济,中国的 的经济发展离不 不 不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只有打破垄断经济、权贵经济,强调独立、平等、自由等法治经济的价值,才能真正创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提升中国法治影响力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哪些重点领域的立法有待加强?法学家们表达了各自的看法。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教授提出,中美两国的领导人和领导集体更替恰逢在相同时间,而党的十八大在全球获得了比美国总统大选更为广泛的关注,中国日益增长的影响力昭示中国国际地位的上升态势,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已经在望。由此也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模式具有强大生命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党对中华民族复兴的最大贡献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认为,当前我国重点领域立法应重视金融体制改革,实现银行利率市场化、民间借贷合法化,并加强金融创新方面的立法,加快促进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
中国政法大学于志刚教授提出,我国在完善现实社会法律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网络空间、虚拟社会的立法。信息时代的虚拟空间法律基本还是空白,如何加大网络空间法律建设,同时在无国界的网络社会,率先把我们的网络空间法律规则抢先建立、发布、传播,有利于提高我国法学研究的国际影响力。
“总体而言,统筹规划能力强是我国的传统优势,在发展过程中还要继续发挥这个优势,加强统筹能力,避免经济、社会、法治、民生等各领域各搞各的,碎片化发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说,法治不能一条腿走路,而要与各种制度要素相互配合,加强不同重点领域立法,统筹发展。唯有如此,法治才能真正见成效。
法学家应为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党的十八大报告凸显了中国的改革从顶层设计到顶层推动的发展,而法学家在此过程中理应积极主动提供智力支持,这也是法律人自身肩负的学术使命。
回溯百年近代史,中国经历多次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律制度改革,已经形成了三次完整的法律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朱勇教授谈到,从清末修律、民国六法全书,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法学家的身影无不闪现在历史的回廊上。
中国政法大学党委书记石亚军教授表示,法学家在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十八大的召开为研究我国法治发展提供了重要契机。中国政法大学将以党的十八大报告的主要精神为指引,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繁荣发展,促进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各个领域再上新台阶。同时,中国政法大学还将进一步发挥法学优势,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中国政法大学肩负着宣传普法任务,可以主动设立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培训班,通过开展培训弥补我国领导干部法治素质、法治能力的短板。”石亚军说。
法治思想汇报(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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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汇报范文
敬爱的党组织:
党章强调党员要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是依法治国方针的具体体现。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员不仅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还要成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模范。这是我们党实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对党员提出的必然要求。这也是对党员先进性的要求。近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沦为人民的罪人,丧失了作为一名党员的应有职责。
遵守法律法规是对党员先进性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去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施。如果一个国家和社会制定了大量的法律,但却不能在社会中得到遵守和实施,令不行,禁不止,法律也就成了一纸空文,那也就失去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把法律交给亿万人民,使人民成为法律的主人,实质上是要让人们在思想观念上知道什么是法,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保证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并以法律为武器,勇于同各种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做斗争。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党*觉悟的先锋战士的共产党员,模范地守法也是先进性的体现。党员要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认识到守法的必要性。
第一,守法是遵从党的主张、人民的意志的需要。我们的法律反映了党的政定了自己的法律,就要遵守自己的法律。第二,守法是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与国家,群众与群众之间没有根本的、不可调和的利害冲突。但是,不同的社会主体之间、个体与整体之间、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有时也会出现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总是以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
党员遵守法律,有时可能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但这是服从了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也包括服从了自身的长远利益。第三,守法是公民充分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并为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提供了切实的物质保障和其他保障。同时我国宪法和法律又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受法律保护和遵守法律一致的精神,要求公民享有权利,又必须履行义务。只有广大公民都守法,才谈得上人人享有权利和自由。第四,守法是有力打击违法犯罪的需要。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还大量存在,各种犯罪活动还很猖狂,特别是一些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极大地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了国家安全、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党员不能自觉守法,就不能有效地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就不能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党员要模范地遵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正确处理党与法的关系。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从党的十二大开始,历届党章都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党必须重视依靠法律实现自己的领导;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就要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带领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要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监督,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党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而不能超越于法律之上。党员要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还要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守法中存在的问题。总的来看,我们的干部、党员、群众甚至执法机关的干部、党员和相当一级的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不多,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强,缺乏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习惯,有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得到认真的遵守。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第一,法律意识十分薄弱。由于长期封建意识的影响,我国公民包括广大党员的法律意识的缺乏尤为突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我国现代法制建设和公民包括广大党员法律意识的影响表现在:强调人治、忽视法治,“替民做主”、“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仰仗“青天”等思想严重存在;“防民、治民”的法制观念;“法就是刑”的观念;“坐堂办案,官无悔判”的观念;轻视诉讼的观念等等。有人说中国人是当代世界最不守法的民族,虽然偏激,但也不是没有道理的。比如同样是遇红灯,西方人走在街上不管有没有车都会主动停下,而中国人看到没有车,就不会理睬红灯而走过去。执法犯法在许多地方已相当严重和普遍,也是我国近期法制建设中要解决的最迫切的问题之一。封建特权,早已为当代法制所唾弃,但在我们社会中仍有广泛的影响。
第二,违法犯罪现象还十分严重。由于我们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教育体制等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和不足,封建思想和资本主义的某些腐朽思想的严重影响,人们自身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及道德修养还比较差,各种违法犯罪现象依然存在。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门的打开,新鲜空气进来了,“蚊子、苍蝇”也进来了,一些在新中国成立后早已绝迹的犯罪现象又重新出现了,如卖淫嫖娼现象、贩毒吸毒现象、赌博现象、黑社会现象等等卷土重来,而且屡禁不止,大有发展蔓延之势。传统的杀人、故意重伤、抢劫、放火、投毒、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虽然几经“严打”,但仍然非常猖獗;网络犯罪等新的犯罪现象不断涌现,党政领导干部犯罪还有蔓延之势,司法、行政执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案件和人员大量存在,社会生活其他领域也大量存在违法犯罪现象。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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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8月3日
思想汇报范文
敬爱的党组织:
经党组织批准,我实现了梦寐以求的心愿,成为一名光荣的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从那天起,我知道自己肩上了责任重了很多,从此,我更加严格的从各个方面要求自己,加强对政治思想的学习,对于工作和学习也努力做到最好。现预备期已满,于是我递交转正申请,请党支部考虑我的申请。
当我如愿光荣加入中国共产党时,感觉最多的便是那一份荣誉。而后经过不断的学习,我越来越感受到一份责任----学生党员的责任。这一年以来,我在党组织的关心、教导和帮助下不断地进步和成长,在支部感受了很多也收获了很多,我们从只有几个人的集体发展壮大到现在,一步步走来,感触最多的是觉得自己慢慢变得懂事成熟了,特别是责任心上的成长。我们一起工作一起学习,这使我充分的感受到了我们党支部这个大家庭的团结和温暖,感受到了凝聚力和战斗力及先进性,同时也体会到了作为一名党员的神圣和光荣。现在回顾这一年来预备期中自己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的情况,感觉相对于一年前,自己努力了,也收获了,清楚地意识到自己对待党组织的高度责任感和神圣使命感与日俱增,只想尽到自己的力量为这个大家庭做点什么。始终记得“接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观念,针对党支部给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在保持自己一些好的方面的同时,也对那些不足下决心改正,希望能全面的发展自己,争取做一名合格的党员。为了让党组织更好的了解自己在这一年的努力和取得的收获,下面将重点针对这几方面对自几这一年预备期的情况作一下汇报。
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不仅要解决组织上入党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思想上入党,这是一个长远的过程,首先要做得便是了解党,所以虽然加人了中国共产党,但是党建的学习依然是非常重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经典理论,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这些带领中国人一步步发展起来的理论思想,是一个共产主义者必须贯穿于脑海中的,而关于党的历史、党的宗旨、党的组织、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则是每一个*党员必须熟记于心的。因为深知自己在这方面的不足,所以我在这方面加强学习,逐渐的改变了最初对党的简单认识。这些仅仅是对党性知识的学习,要深入的了解党,我知道这些远远不够,身为一名在校大学生,可以做到的最基本的事情就是多关注时事大事,学习并贯穿实行党的重大决策。身边有很多优秀的党员,不断的从他们身上汲取自己所欠缺的精神,不断的改进自己,这也是我一直不断努力的方向。
作为一名学生,最基本的是学习,而作为一名学生党员,首先自己的学习要好,才能带动其他人更好的学习,才能起到一个带头作用,在学习上做到上课集中精力,提高听课效率,学习时全神贯注,课后注重复习,并取得了大一大二班级第一的成绩,活得院级一等奖学金并被评为大学生标兵。但我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没有骄傲和自满,除了学好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增强专业素养之外,还注重对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充分利用图书馆资源广泛阅读大量书籍,努力扩大自己的知识面,丰富自己的视野。如果只是注重自己的学习,而两耳不闻窗外事的话,不但把自己和其他同学隔离开来了,而且也起不到任何带头作用,所以平时我不只注重自己的学习,还带动身边的同学一起学,因为学习氛围对于一个班级是很重要的,学习氛围浓了,班级的整体水平才能提高。我喜欢喝同学之间探讨,这样不仅可以互相学习,也是加强沟通的一种方式。自己也清楚地明白这与党组织的教育是分不开的,也相信在党组织的继续教育下,自己会更加的努力,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会取得更大更好的成绩。
在生活上,我严格要求自己,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因为我坚信,习惯可以造就性格,一个好的习惯会影响人的一生,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生活习惯,我的生活原则是,将工作,学习,娱乐,休息有机的结合起来,不要把自己的生活搞得忙乱却什么都没做好。我喜欢有条不紊的生活,每天给自己定下一点目标,努力朝着目标去做,想想自己有什么地方做好了,什么地方没做好,给自己一点鼓励或者批评,这样的生活充实且满足。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所以我们要全心全意的为同学做实事,大二虽然我没有担任班干部了,但是这并不代表我对班级就没有责任了,身为班级的一份子,我积极地配合班导师和班委的日常工作。在尽自己的力量服务于班级同学的时候,我始终不忘我们在支部的责任,在班级担任入党联系人时,我努力做好同学和班导之间的桥梁作用,减轻一点班导的负担,也想尽力带好一个班。因为我们的专业都是男生居多的,虽然我不能做到去查寝什么的,可是我经常找他们聊天,了解一下班级的现状及问题,也了解一下他们的想法,尽量帮助他们解决思想、学习、生活上面的问题。
当然,这一年还留给我一些缺点和不足.首先,在思想上,与党员的标准之间还存在有一定的差距.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去贯穿党的思想,争取成为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
其次是自信心还需要锻炼,虽然这一年里我多参加活动,多上台讲话,多强迫自己去做一些以前不敢做的事情,可是有时候依然会很紧张,说明我的自信心还不够,还不能做到遇事不慌的心理承受能力,但是我有信心更有决心,我可以改掉不自信的毛病。
既然选择了远方,就只能风雨兼程;既然行走在前进的路上,就只能无惧无畏,勇往直前。心中有一个神圣而庄严的使命,不论前面的路是平坦顺利,还是坎坷崎岖,自己都会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来时刻要求和检验自己。
以上是我的转正申请,我热切地希望早日成为一名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再次恳请党组织考虑我的申请。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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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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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想心得体会篇六
近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进展,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撑。平法治思想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理念,深入人心,带动了社会治理的转型。通过学习实践,我深刻领会了平法治思想的内涵和意义,体会到了其对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下面,我将从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机制、法治保障和法治文化五个方面,阐述我对平法治思想的心得体会。
首先,平法治思想弘扬了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指依法治国的思想理念和文化观念,它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平法治思想强调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法治手段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在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全社会逐渐形成了良好的法治意识,大家普遍认识到法律权威的重要性和规则的必要性,充分尊重和信任法律,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用法治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减少了矛盾的激化和冲突的发生,社会秩序更加稳定和谐。
其次,平法治思想引领了法治理念的变革。传统的法治理念中,“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可为”长时间存在,顺序反过来的现象较为常见。然而,平法治思想提出了以问题为导向、以目标为导向、以效果为导向的法治理念,使法治更加注重解决社会问题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们开始重视按法治守,强调少法治害,鼓励创新和突破,更加注重实际效果和问题解决,法治的力量得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第三,平法治思想加强了法治机制的构建。法治机制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平法治思想提出要健全完善法治机制,着力提高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应法五个环节的能力和水平。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各部门职能更加明确,审判体系更加规范,使法治机制日益完善,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四,平法治思想增强了法治保障的力度。法治保障是指通过法律保护人权、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系列措施和制度。平法治思想强调要保护人民的基本权益和自由,通过有力的法治手段提高司法公正度,保障人民依法享受公平正义。为此,我国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司法独立性,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切实保障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有序的运行。
最后,平法治思想推动了法治文化的培育。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它包括法治信仰、法治道德、法治教育和法治精神等多个方面。平法治思想提倡“尊法治国,学法用法”、“遵纪守法,廉洁办事”,让法治成为社会的共识和道德准则。通过加强法治教育和培育法治文化,逐渐形成了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弘扬了法治精神,提高了法治水平,加强了法治的深入人心。
总之,平法治思想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具有鲜明的理论特色和实践价值。通过学习实践,我深刻体会到平法治思想的内涵和意义,认识到它对社会稳定、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当前和未来的法治建设工作中,我们应更加注重平法治思想的贯彻落实,改革创新,加大力度,推动法治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治思想心得体会篇七
进入中学,新的目标和要求激发着我们的潜能,激励着我们不断实现自我超越。中学时代见证着一个人从少年到青年的生命进阶,为我们的人生长卷打上更加丰富而厚实的底色。在这样美好的青春时代,我们更应该心怀梦想,把握机遇,自主发展,开发自身潜能和创造力,用汗水挥洒青春,用双手创造美好的明天,让我们的'青春无悔!我们生活在这样一个法治时代,作为青少年的我们更应该遵守法律,依法办事,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养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习惯,做一个有道德、懂法律的公民。法治的社会是和谐的,法律的蓝天是湛蓝而深远的,我们应携起手来,时刻捍卫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自觉尊法守法,秉持心中的利剑,共同创造美好的明天!在一年时间《道德与法治》学科的学习中,我认识到了友谊的重要性,学会了如何孝亲敬长、如何与他人交往,体会到了家的意味,感受到了生命的意义,也学会了在集体中成长……总而言之,《道德与法治》的学习激发了我的学习的热情,让我的学习充满乐趣;我学到了许多做人做事的道理,让我的成长充满喜悦;我更喜爱这门学科。
法治思想心得体会篇八
平法治思想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长期以来对法治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方略。它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旨在实现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和平稳有序发展。我相信平法治思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与演进,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和行动指南。在实践中,我深感只有依法治国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民族的振兴发展。
第二段:理论指导
平法治思想提出,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必须依法保障,必须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意味着平等、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将成为法治建设的核心任务。在这个背景下,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只有公正的司法体系才能让人民感受到公平和正义,让每个人都有机会参与和分享法治成果。
第三段: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我们必须坚持依法执政,做到对事情和人都要依法办事。法治的力量不仅可以规范政府行为,还可以引导政府工作的方向和方式。政府工作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政府可以更好地落实为民办实事、解决民生问题。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确保政府权力运行规范、透明、高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种平等、公正的社会秩序。
第四段:依法行政
平法治思想还提出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依法行政旨在确保政府工作合法、公正、透明。这对于改善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履行职能,依法行使权力,依法推进各项工作。同时,政府也要遵守法治原则,加强管理能力和落实法律的执行力度,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只有这样,政府才能有效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稳定、可靠的法治环境。
第五段:依法执法
依法执法是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执法旨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推动社会进步。依法执法要求执法者依法行使权力,严格依法办案,依法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不仅如此,依法执法还要求执法者加强自身素质的提升,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的效果。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结尾段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那样:“平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国家法治的重要指标。”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重要理论支持,它强调公正、公平、公开的法治环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理念和实践方法。我深感只有坚持平法治思想,努力推进依法治国,我们才能实现自身的发展和进步。我相信,只要我们始终坚持平等、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治国的目标定会更加明确和具体,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