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工伤心得体会篇一
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职业病,给受众造成了身体和心理上的困扰。亲身经历了工伤的我深感其给人带来的痛苦与无奈。下面我将结合自身的经历和心得,对工伤这一主题展开讨论。
第一段:描述工伤经历的痛苦与无奈
我曾在一家工厂任职,某日不幸发生了一起工伤事故,我不慎被机器夹住手指,造成严重的手指骨折。这一刻的疼痛和惊恐使我对工伤有了更深的认识。在医院中,看着自己被石膏包裹的手指和弯曲的骨骼,我深感身体的脆弱和依赖。同时,由于工伤无法正常工作,失去了收入来源,使我家庭的生活陷入困境。这种痛苦和无奈深深地刺痛了我的心。
第二段:工伤引发的心理困扰
工伤对心理上的冲击远比身体的伤害更加深远。我曾常常陷入自责和痛苦之中,问自己为什么没有更加注意安全。同时,面对繁重的医疗费用和家庭责任,我产生了对未来的焦虑和无助感。这些心理困扰让我对生活充满了忧虑,无法释怀。
第三段:工伤后身体康复的重要性
经历了工伤的痛苦和困扰,我深刻认识到身体康复的重要性。正是健康的身体才能够继续努力工作,实现人生价值。通过生活中的自省和学习,我深入了解康复的正确方法和技巧,并努力保持身体的健康。相信只要坚持康复训练,我就一定能够重新振作起来,迎接工作和生活的挑战。
第四段:如何防范工伤的发生
工伤的发生往往是由于一时的疏忽和不合理的操作引起的,因此,预防工伤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首先,要加强安全意识,了解和熟悉工作环境的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其次,要正确使用和保养工作设备,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修理和维护。最后,要加强团队协作,互相监督和提醒,共同维护安全工作环境。
第五段:工伤经历的启示
工伤经历使我明白了人的生命是脆弱的,我们应该珍惜每一个健康的身体部分。同时,也要深刻认识到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的重要性,只有做到这些,才能避免让工伤的阴影笼罩在我们的心头。每一次工伤都是一次警示,提醒我们保护自己的安全和健康。
总结:
工伤经历的痛苦与无奈,给人们带来了不可磨灭的痛楚和心理困扰。然而,通过工伤的经历,让我认识到了身体康复的重要性,并从中得到了警示和启示。预防工伤的发生需要我们加强安全意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加强团队协作。工伤的经历告诉我们,人的生命是脆弱而珍贵的,我们应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安全和健康。
工伤心得体会篇二
工作是人们生活的一部分,每个人都希望通过工作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然而,工作中的意外事故和工伤经常发生,给工人带来了身体和心理上的巨大伤害。我曾经亲身经历过一次工伤事故,这次经历让我深刻认识到了工伤对人们的影响,也让我深思工伤背后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第二段:探讨工伤的原因
工伤的发生通常与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和工作方式等因素密切相关。工作环境不安全、设备隐患、身体过劳、操作失误、缺乏必要的防护措施等都可能成为导致工伤的原因。此外,个人的自律和遵守安全规定也至关重要。在我所经历的工伤事故中,疏于进行安全检查以及对危险情况的忽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第三段:工伤给个人及家庭带来的影响
工伤不仅给个人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伤害,也会给整个家庭带来诸多困扰。受伤后,我需要接受长时间的康复治疗,期间无法正常工作,这直接影响了我的收入和家庭的经济状况。同时,受伤也让我变得焦虑、抑郁,导致与家人和朋友的交往不如以往。因此,工伤不仅给个人造成了身体上的损伤,也影响了事故者与人们的亲密关系。
第四段:如何预防工伤
为了预防工伤的发生,所有的企业和工作场所都应该重视安全生产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培养。首先,企业和机构应加强对工作环境和设备的监控和维护,确保安全生产。其次,员工应接受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保持良好的工作习惯。此外,每个人在平时的工作中都应遵守安全规定,勇于发现和报告存在的安全隐患。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够构建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五段:个人心得与总结
工伤事故让我深刻体会到身体健康的重要性以及工伤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的影响。通过这次经历,我意识到每一个从业者都应该学习安全知识,明确安全观念,注重职业保护。安全意识和安全习惯的养成不仅对个人有益,也是对他人负责的表现。我将努力改变从前对工作中安全重要性的忽视,珍惜自己的生命和健康,也希望通过我的努力,能够影响更多的人关注工伤问题,共同为创造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努力。
总的来说,工伤发生的原因复杂多样,预防工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企业和机构应加强安全管理,员工应提高安全意识,每个人都应该注重自己的职业保护。通过共同努力,我们可以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保护好每一位从业者的安全与健康。
工伤心得体会篇三
这世上总有些事在预料之外,结合近期发生安全事故,我车间从多个角度进行了深刻的自我反思。每一起事故的发生,也督促我们反思在工作中安全管理、设备管理、制度管理上存在的不足。为此,我们要从中吸取教训,查找不足,确保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为什么会连续出现安全事故,这些安全事故是否可以避免?事故发生后,我们应该怎么想?出了事故我们应该如何应对?从发生的三起事故我们可以看出,事故之所以发生,它与违章作业、责任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高、现场管理有漏洞,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监管不到位,工作放任自流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我们要做的就是要接受教训,把心里的压力转变成我们工作执行的压力,将压力有效地传递下去。
二是要提高我们每名职工的安全认知能力。要真正认识到安全管理的严肃性、严厉性。只有境界提高了才会真正重视起来,才会将安全真正放到生命至上的高度去研究、去管理、去落实,去全面履职履责。
三是一定要做好各种隐患的排查,防患于未然。要把无事当有事,无中找有。排查隐患很重要的是要细致,、慎之又慎,不采取细致全面的方法、手段就可能对问题视而不见,就可能对发现的问题解决不了。我们安全生产是动态的,是24小时不停运转的,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可能又会出现,一定要建立全面细致排查隐患的长效机制,去解决问题。
四是要重点部位重点抓。车间、班组、各职场都有不同的重点,自己分管范围的重点自己最有数,这就要求对各自的管理重点首先自己要重视起来,做到自己的事情自己办,保证重点部位管控到位。
五是要职能岗位职能抓。在技术业务岗位很,要做执行标准、带头遵守规程、规矩。查隐患、抓规范、不断揭示问题;做好事故的应急防范、应急处置;保证各种设备的运行率、完好率,动态地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最后,事故的发生总会让人心痛,痛定思痛,找出根源,对症下药,才会避免这样的事故发生,因此,深刻吸取此次安全事故的惨痛教训,唤起每名职工安全想意识,做到每名职工不违章,不图侥幸、不怕麻烦,要按照标准、按照规范,实实在在地干好自己的工作。
工伤心得体会篇四
第一段:引言(100字)
工伤是人们在工作中不慎遭受的身体伤害或精神创伤,是一种让人痛彻心扉的经历。作为一名曾经经历过工伤的人,我深知工伤对个体和家庭所带来的巨大影响。通过这篇文章,我愿与读者分享我个人的心得体会,希望能为那些尚未经历过工伤的朋友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与建议。
第二段:身体与心灵的挣扎(250字)
当工伤发生时,我们常常不仅仅是遭受身体的疼痛和损伤,还要经历心灵上的巨大冲击。身体的痛苦使我意识到健康的可贵和千金不换。我开始更加重视自己的身体健康,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心理上的创伤则需要更长时间的治愈。我学会接受现实,战胜自卑和焦虑,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和支持。逐渐地,我开始正面积极地面对生活,跳出心理困境。
第三段:身边的帮助与支持(250字)
在我最困难的时候,家人和朋友的帮助和支持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家人的鼓励和关怀使我感到温暖和被珍视,朋友的陪伴和支撑让我感到并不孤单。与此同时,我也要十分感谢医护人员的付出,他们治疗我的伤口,给予我不屈不挠的精神力量。这种来自身边人的关爱和善意,使我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与关怀。
第四段:重拾信心与积极面对(300字)
工伤的经历让我体验到了生活的脆弱与瞬息万变。然而,正是这次经历,让我重新审视人生的意义和价值。我深刻体会到,任何困难的挫折都无法打倒一个对生活充满信心的人。于是,我重新振作起来,重新设定目标和理想,以积极的态度投入到工作和生活中。这次工伤经历让我更加珍惜每一天,把握当下的机会,享受生活的美好。
第五段:对公众的呼吁(300字)
工伤并非个体问题,它反映出了整个社会的问题和现状。我们需要关注工伤事故并采取措施预防它们的发生。雇主应该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投资培训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政府也应加强对工伤事故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同时,社会各界也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工伤的认识和关注。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每个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总结(50字)
工伤的经历让我明白了身体健康的重要性以及自身的坚强与勇敢。同时,我也希望能通过我的经历,唤起更多人对工伤问题的关注和重视,让每一个人都能远离工伤的痛苦,拥有幸福与健康的生活。
工伤心得体会篇五
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而导致的人身伤害、职业病或者死亡。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工伤法》),明确了工伤的认定和赔偿标准等相关规定。自从我开始接触《工伤法》以来,我深感该法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防范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我对《工伤法》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工伤认定程序规范、便捷。《工伤法》对工伤认定的过程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使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能够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根据《工伤法》,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收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办理工伤认定程序,确保劳动者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一规定简明扼要,操作起来相对简单,有助于提高工伤认定的效率。
其次,工伤待遇合理、公正。根据《工伤法》,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工资待遇、残疾赔偿和抚恤金等四个方面。其中,医疗费是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内容,劳动者因工作受伤后需要接受医疗治疗,理所当然应由工伤保险来负担相应的费用。工资待遇是指劳动者因工伤无法参加工作而需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工资。残疾赔偿是指劳动者因工伤造成的一定程度残疾而获得的一次性赔偿金。抚恤金则是指劳动者因工伤致使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获得的一次性赔偿金。这些待遇的给予既有一定的合理性,又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原则,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此外,《工伤法》还对用人单位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以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正是因为工伤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所以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防范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劳动者受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伤法》对用人单位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使用人单位在面对工伤事故时无处可逃,鼓励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最后,我发现《工伤法》中对工伤保险的资金来源、管理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工伤法》,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同时,政府也有责任补贴一部分资金。这种合理的分担方式,既能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也能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充足,确保劳动者按时获得相应的保险待遇。并且,《工伤法》还规定了保险基金如何管理和监督,增强了其合理性和透明度,提高了工伤保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综上所述,我对《工伤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体会。该法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程序,为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提供了法律保障;工伤待遇合理、公正,能够全面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进一步促使其加强安全管理;工伤保险的资金来源和管理明确规定,保障了劳动者权益的实现。我相信,只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严格按照《工伤法》的规定行事,我们一定能够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实现社会和谐。
工伤心得体会篇六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是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本处理方式。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工伤事故
心得体会
,供你参考!生产单位的事故发生率之所以很高,是由于它的行业性质所决定的。诚然,电厂不但有高温度、高压力的设备及管道,还有电压远远高于生活用电的高压电器。种种特殊,决定了我们在生产中所面临的危险系数大大增加,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我们在事故发生后推脱、逃避责任的理由。虽然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兮旦福”,但是,在“天灾人祸”面前,难道我们就只能束手无策、坐以待毙吗?当然不是。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曾经有过一项统计:国内发生的重大事故里面,7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于人的因素造成的。这一数据说明,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员工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对于事故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或许有的人听到这些会微微一笑,觉得事故的发生必然是“天灾”大于“人祸”,上班期间遇到了事故,只能说自己的运气不够好。事实真的如此吗?当我们没有按照规程和条例进行操作时,心里虽然不安,但是当看到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的时候,就会觉得违章操作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只要自己小心一点,就不会酿成事故。岂不知,正是因为这样的侥幸心理,使得我们在以后的操作中,一而再地违规操作,最终造成悲剧发生。新职工在入厂教育时没有认真学习,未充分认识到生产的危险性,而老职工在日常工作中麻痹大意,对于现场的危险源视而不见,最终造成悲剧一次又一次发生。
安全生产应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尽管严重事故发生是小概率现象,单起事故伤害程度的大小受到偶然因素支配,但是事故是有规律并可以预防的。如果同类轻微伤害事故或无伤害事故多次发生,当达到一定概率后,必然发生重大事故;要防止发生重大事故,必须从防止无伤害事件和轻微伤害事故做起,而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必须做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和控制。因此,加强管理者和当事人的安全意识,做到责权到位,是预防和控制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
安全管理作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体现了对社会生产力的保护,更强调了对劳动者的保护,这是一个谋求发展的永恒话题。而安全教育说到底是人的意识教育,是企业强化安全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手段和具体内容。安全教育投入多少,效果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其作用不可低估。从近年来的工伤事故来看,绝大部分事故的发生均与职工的安全意识不强、违章操作和违规违纪有密切关系,细细分析都属于人为因素所致。
工矿企业工伤事故时有发生,也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那怎么避免和减少这些事故?除了公司加强管理和教育之外,员工自身素质的提高才是最根本的解决之道。
通过学习工伤事故,惨痛的教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通过学习我深深的认识到:
一 要树立好正确的职业观和培养良好的信仰
树立正确的职业观。爱岗敬业,珍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对从事的职业有一种自豪感、神圣感和使命感。培养良好的信仰。一个有信仰的人,才会有责任感,忠实于企业,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
规章制度
。有了正确的职业观和良好的信仰才不会在工作中迷失自我,自觉做到听招呼,守规矩。成为企业放心,领导满意的好员工。二 要正确认识八小时工作制
八小时工作制最早由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于1820xx年提出,1866年第一国际日内瓦代表大会提出了”8小时工作, 8小时自己支配,8小时休息”的
口号
,要求各国制定法律予以确认。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超长的工作时间,会影响职工身体健康以及文化技术水平的学习提高。更会产生疲劳工作,引发工伤事故。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起到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避免疲劳工作,从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率,更好的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三 要严格遵守八小时工作制
认真遵守分公司实行的标准工作制度。坚持严格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上班集中精神,认真操作,做到不脱岗,不离岗。工作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岗位工作。积极主动搞好生产现场和设备文明卫生。做好交接班工作。
四 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认真学习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按规范作业,穿戴好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用电。高空作业办理高空作业票。在易燃易爆的场所作业,办理动火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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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心得体会篇七
工作中虽然我们时刻都在小心翼翼地注意安全,但有时候意外还是会发生。我曾经亲身经历了一次工伤,这使我深刻体会到了工伤的痛苦和重要性。下面我将通过五段式的文章,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在一个晴朗的下午。当时,我正在工地上忙碌着,为了完成任务尽快,我没有好好注意周围的环境,没有戴好防护用品。结果,一根钢筋突然从我身旁掉下来,猛烈地撞击在我头部。当时我感觉头皮被撞破,疼痛难忍。同事们赶紧用头巾包扎住我的伤口,并及时送我去了医院。
第二段:工伤的痛苦
在医院里,医生检查了我的伤口,并进行了处理。虽然头皮只是被撞破了一小块,但是伤口非常疼痛,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我不得不请假并按时去医院包扎,直到伤口渐渐愈合。在这期间,我感到非常痛苦和无助,同时也对自己的粗心大意感到非常后悔。
第三段:工伤的教训
通过这次工伤,我深刻认识到了工伤给人们带来的巨大痛苦。工伤不仅会带来身体的不适,还可能导致长期的伤残甚至致命。这是我从未有过的经历,也是我一生中最痛苦的时刻之一。经历这次工伤,我再也不敢掉以轻心对待安全事宜,也学会了更加珍惜生命和身体。工伤是一种无谓的损失,而我们却可以通过预防和安全措施来避免。
第四段:预防工伤的重要性
预防工伤是每个人的责任,也是企业的责任。作为员工,我们应该时刻注意身边的安全环境,确保自己的安全。使用防护用品是预防工伤的基本措施之一,我们应该认真戴好头盔、手套、防护眼镜等。此外,我们还应该参加安全培训,学习正确的操作方法和急救措施,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另外,企业也应该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员工的安全。
第五段:工伤给予我的启示
这次工伤给予了我很多反思和启示。首先,我意识到生命的脆弱与宝贵,我们应该珍惜每一天,不轻易把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其次,我认识到自己的精神和意志力是多么的脆弱,意志力是我们战胜困难和痛苦的力量,只有保持积极乐观的态度,才能积极面对工伤的痛苦和困难。最后,我深刻体会到,工伤不仅给自己带来痛苦,还可能给家人和亲朋好友带来负担和困扰。因此,我们要时刻保持安全意识,小心翼翼地工作,防止工伤的发生。
工伤是一种无谓的损失,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痛苦。这次工伤经历让我深深认识到了安全的重要性,也让我学会了珍惜生命和身体。预防工伤,是每个人的责任,也是我们对自己和家人的责任。让我们时刻保持安全意识,从身边小事做起,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工伤心得体会篇八
这次的车间工伤事件告诉我们,只要人人都来重视安全,消除任何对安全工作的饶幸心理,公司的安全工作必定能做得更好。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车间工伤
心得体会
总结,欢迎大家阅读。世上总有些事在预料之外,结合近期发生安全事故,我车间从多个角度进行了深刻的自我反思。每一起事故的发生,也督促我们反思在工作中安全管理、设备管理、制度管理上存在的不足。为此,我们要从中吸取教训,查找不足,确保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为什么会连续出现安全事故,这些安全事故是否可以避免?事故发生后,我们应该怎么想?出了事故我们应该如何应对?从发生的三起事故我们可以看出,事故之所以发生,它与违章作业、责任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高、现场管理有漏洞,
规章制度
执行不到位,监管不到位,工作放任自流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我们要做的就是要接受教训,把心里的压力转变成我们工作执行的压力,将压力有效地传递下去。二是要提高我们每名职工的安全认知能力。要真正认识到安全管理的严肃性、严厉性。只有境界提高了才会真正重视起来,才会将安全真正放到生命至上的高度去研究、去管理、去落实,去全面履职履责。
三是一定要做好各种隐患的排查,防患于未然。要把无事当有事,无中找有。排查隐患很重要的是要细致,、慎之又慎,不采取细致全面的方法、手段就可能对问题视而不见,就可能对发现的问题解决不了。我们安全生产是动态的,是24小时不停运转的,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可能又会出现,一定要建立全面细致排查隐患的长效机制,去解决问题。
四是要重点部位重点抓。车间、班组、各职场都有不同的重点,自己分管范围的重点自己最有数,这就要求对各自的管理重点首先自己要重视起来,做到自己的事情自己办,保证重点部位管控到位。
五是要职能岗位职能抓。在技术业务岗位很,要做执行标准、带头遵守规程、规矩。查隐患、抓规范、不断揭示问题;做好事故的应急防范、应急处置;保证各种设备的运行率、完好率,动态地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最后,事故的发生总会让人心痛,痛定思痛,找出根源,对症下药,才会避免这样的事故发生,因此,深刻吸取此次安全事故的惨痛教训,唤起每名职工安全想意识,做到每名职工不违章,不图侥幸、不怕麻烦,要按照标准、按照规范,实实在在地干好自己的工作。
说到班长,谁都不陌生,在学校有班长,在部队有班长,在企业的生产车间也有班长。我从20xx年加入正泰,一路走来,由装配工到装配组长,由装配组长到返修员,一直接触最多的领导就是车间班长。看似这个岗位与我们很熟悉、很接近,但是我深知,车间班长的工作不是轻而易举能够做好的。我必须全力以赴、理清思路、找准工作的着力点,善于发现班组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使工作能高效有序地进行。
在工作中,掌握好的方法才能事半功倍。针对不同人员的个性、脾气和能力要区别对待,需要取长补短,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及才智。这就是作为一个班长需要和员工接触、交流时所要发现和关心的问题。细节决定成败,在做每件事情的时候都要细心留意和观察思考,并在其中得到启发。
当工作中出现困难的时候,首先不要慌,不要乱,要树立战胜困难的决心和信心。从战略上藐视它,战术上重视它。有时候同样的问题用不同的语言去处理,往往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当然,这个是我还要多学习的地方,时刻提醒自己说话前要考虑好,不能什么话都未经考虑就脱口而出。遇到自己能解决的问题尽量凭自己的能力去解决;自己解决不了的,要去请示或请教自己的直接领导;然后要记住处理方法或方式,下次遇到类似的问题试着自己去解决。多实践、多思考,日积月累,积少成多,利用业余的时间多学习,把自己锻炼成“业务内行”.
假如我有幸成为班长,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脚踏实地,勤勤恳恳地去完成以下我的几个工作思路:
1、减少员工流失率,培养新老员工的团队意识,有较好的团队协作精神。每天的工间操结束以后,整个组的组员围成一团,手拉手的喊着
口号
:“感谢兄弟姐妹们的相互支持与配合”这就是一种很好的方式。其次,多组织新老员工的交流会,这样不但可以让新老员工都说出自己的心声。相互都可以换位思考,遇到问题针对解决。再次,给每一位新进的员工都配一个不管是资历、技能、还是言谈举止都比较好的老员工进行一对一的帮扶当师傅。这样可以将关心和关爱等一些好的东西传递下去,还可以相互促进师徒感情。在这样的一个氛围里,我想员工的流失率应该也会相对减少。2、车间现场管理,我们公司推行的是6s管理,可能在我们公司的任何的一个员工都知道6s所包含了哪些内容,但是现场管理的作用和目的那就不一定都知道了。或许有人还会说那都是表面的东西,其实它的作用和目的是:改善生产环境,提高生产效率和品质,还能提高员工的士气;也可以说现场没有做好,接下来一系列的工作根本做不好。它可以促进其他工作的有效开展。可能我在七楼呆的时间比较长,对七楼的人员,产品,线体和位置的分布都比较熟悉,所以可能会缺少一些创新性的东西,接下来的日子我经常会去其他的三个车间多参观,也多在业余时间从书上和网上的资料上学习,希望能够从其中得到一些创新的启发。
3、保证质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关于安全的重要性应该是众所周知的。小时候,当我们刚学会走路时,母亲经常会在一边指点,小心,前面的石头;当我们骑车上学时,身后就会有父亲的提醒,当心路上的汽车;如今我们是企业的员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们每天必须宣读和恪守的。所以安全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如此重要,它和我们的工作、生活密不可分的。质量是企业生存的动脉,当然公司对质量的要求也是非常重要和严格的。我们不但要站在生产的角度去看质量,还要站在客户的角度去看质量。时刻记住南董曾说过的话:“宁可少做亿元产品,也不让一个不合格品出厂”.所以在生产中我们要遵守“三按”原则完成质量要求。在生产中,我们每天都有个计划执行率的指标,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是我们的宗旨。在计划定稿之前我们对计划有个初步的调整。这就要对产品的结构,线体的实力,主打线的产品型号和计划量与非主打线的产品型号和计划量,产品的单价都要非常了解,每天计划的生产状态,物料的供应和计划下达的数量是否能成正比,临时追加的欠货产品怎么安排生产等。这些都是很重要的,如果安排的不合理,可能会造成很大的一个产能损失和时间的浪费。
4、快速正确地处理生产中出现的问题。首先要了解问题发生的具体内容,熟悉生产业务的相关流程,针对不同的问题找到不同的相关部门责任人。说到这里就涉及到沟通技巧,明确自己与沟通对象的性格特点和对方喜欢的沟通方式。比如有些喜欢开门见山,有些喜欢直言不讳,有些喜欢点到为止,还有些喜欢心照不宣,这也正是我要多多学习的地方。
5、实现生产线体的平衡,多技能工的培养,工资均衡化。随着新品的不断增加,员工生产的产品型号将不再是那么单一了,这样的话就要均衡线体人员的实力及各种产品的产能。实现做到员工会做多种工序,每条线都会生产多种产品,员工的工资也能相对均衡化。
作为班长除了带领车间人员做好日常生产运行、生产前设备检修、物料的到位情况、人员的到岗情况、第二天的物料是否欠料等以外,还必须做好班组的日常管理工作,使班组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也要力所能及的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一些其他临时性的任务。还要必须注重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我给自己制定了一个工作日志表,把每天每月班前,班中,班后所要做的事都列出来,这样有便于条理有计划,不易忘记。
以上几点是我目前对车间班长的一些浅显的认识和理解,可能还很不深入,但是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必须要给自己定位,明白自己的优点和弱点。多学习,多思考,多记录,多总结,不断提升和完善自己。诚恳待人、忠实正派是我的为人态度;勤奋务实,不断学习是我需要不断提升自我的工作态度。最终做到日清日毕,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我要给自己信心,相信自己一定行!
8月31日,在我们碳素厂,发生一起安全事故,组装车间的相某等人在配合拆卸阳极导杆时,发现设备故障时并未上报,并违规操作,造成相某右大腿骨折。此次事故的原因很多,悬链钟不可靠,导杆受力不均匀,阳极钢爪存在内伤等等,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还有一些主观上的原因:安全意识薄弱站在设备上违规操作,悬链小车控制失灵后没有终止作业,员工对非拆卸位拆卸阳极钢爪的危险性认识不够。事故发生后,合成碳素厂、公司安环部本着对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了多次详细的分析,对事故的责任人进行了严肃的经济处罚,同时针对本次事故对广大员工开展了一次安全教育。
作为一名带班班长,我认识到本事故的教训是深刻的,事故不仅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也给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带来了经济损失,同时给个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精神伤痛。思痛之余,我更加感受到安全的重要性,对如何进一步做好安全工作有深刻的体会。
一、提高安全素质,杜绝事故发生。本次事故的主要根源是操作工在关键时刻失去了对事故发生的可能预见和后果的意识,也就是平时所说的对安全的侥幸心理。为此,抓安全生产必须抓好人的安全文化素质、安全思想行为的教育和提高。
二、从多方面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全体员工要互教互学,取长补短,共同提高。要养成专心致志抓安全的良好习惯,操作工在做到三会、四懂的前提下,还应做到五勤,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生产的安全。
三、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当前公司上下正在轰轰烈烈地开展降本增效活动,身为一线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就是最好的降本增效。在工作中不仅要熟练掌握各项操作规程,还要养成良好的安全操作习惯,杜绝习惯性违章,敢于同身边的不安全行为较真。每位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做到相互监督、相互提醒,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只要人人都来重视安全,时刻关注安全,把安全生产铭记在心,消除任何对安全工作的饶幸心理,公司的安全工作必定能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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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心得体会篇九
工伤法是我国一项非常重要的劳动保障法律,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合法、合理的保护和待遇。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劳动保护问题的重视,工伤法在我国的贯彻落实也越来越成熟。通过对工伤法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领悟到工伤法的重要性以及对劳动者的保护意义。
首先,工伤法的贯彻落实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给劳动者及其家庭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精神上的负担。工伤法明确规定了雇主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了受伤职工的相关权益。在实践中,我们要深入学习工伤法的相关条款,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工伤,并积极与雇主、社会保险机构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争取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和经济保障。
其次,工伤法对于改善劳动环境和预防工伤意义重大。预防胜于治疗,这一道理在工伤方面尤为正确。工伤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对于危险行业和高风险职业,更是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工伤预防的相关宣传教育,了解自己的工作岗位是否存在潜在的工伤风险,并主动提出改善工作条件、加强安全措施的建议和意见,共同为劳动安全而努力。
再次,工伤法对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工伤事故的发生往往意味着雇主和雇员之间发生了矛盾和纠纷。工伤法强调了雇主的责任和义务,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赋予了劳动者相应的权益。在实践中,我们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在与雇主之间发生纠纷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最后,工伤法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积极的意义。工伤是一种社会问题,它不仅给劳动者本人带来了伤害,也会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舆论声讨。工伤法通过设立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等举措,有效地缓解了受伤职工的经济困境,保护了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劳动者的安全感和幸福感。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工伤法是一项重要的劳动保障法律,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提高劳动环境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要加强对工伤法的学习和理解,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积极参与工伤预防和保护工作。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工伤法对于劳动者的保护目标,创造安全、和谐的劳动环境,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工伤心得体会篇十
首先,感谢领导给我这次提升的机会,也是对我之前工作的肯定,对以后工作的一种鼓励。品质管理重在预防,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必须通过持续改进,不断地去提高。针对目前总装质量现状,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去改进,每个巡检员必须以饱满的工作热情与良好的心态去工作,坚持原则,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自接管总装及电源线车间以来,我深知自己责任重大,为了使以后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提高,现对以后的工作作一个计划:
1、首先是人员方面,对现有品管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教育,使他们的专业知识及技能得到进一步提高,从而使他们真正认识到自己的工作职责,监督并指导巡检员工作状态及产线异常情况的处理。
2、监督产线操作工的作业手法与操作规范,减少不良品的发生。
3、配合产线组长做好相关设备及仪器的点检,并做好记录,真正做到可追朔性。
4、提高各巡检员的综合素质即工作的技能与人沟通交流的能力。
5、品质不是检验出来的,是制造出来的,需要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
6、以身作则,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人。
7、针对现存在的一些品质问题及客诉,认真分析其原因,并做好预防及解决的措施,从而把问题的源头给控制住。
8、加大抽检力度,及时反馈问题,杜绝不良品流入客户手中。
现代企业发展之快,其人与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竞争之激烈,在以后的日子里不断地学习,接收新的知识,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
工伤心得体会篇十一
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
(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xx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的倾向性,以及为解决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
(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性质的理论分析
(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的保障责任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伤事故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的可能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独自承担,这是工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体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作期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若完全以保险责任的承担来覆盖侵权责任的补偿,因不存在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础而不具有可行性。而当同样的过错发生在用人单位身上导致工伤事故的,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似有对同一事由因主体差别而有不公平对待的嫌疑。对于事实层面上存在着的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如何在法律上进行处理,既取决于我们对劳动法与民法关系的认识和定位,也与工伤保险的范围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赋予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首先,我国劳动法和民法属于两个并行而独立的领域的特点,决定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可以共存。虽然在理论上对于劳动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还存在争议,但从劳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发展,在这一意义上,劳动法的存在是一种独立的事实。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的规范,而《劳动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尽管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一直在持续,但是控制和减少职业伤害和救济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却是劳动法和民法所共同担负的责任,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二者不同的责任制度构成并不存在相互替代关系。
虽然在民法体系内部,由于现实生活中的某一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会产生多个请求权竞合问题,存在多种处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赔偿要求与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样,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对同一现象的调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问题,否则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价值。
其次,国外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仅有参考价值,并不足以构成评价我国同类现象的标准。应当承认,在现有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中,确认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法律属性并实行双重赔偿非各国通例,甚至可以说是少数做法。但无论是实行工伤保险责任覆盖侵权责任,还是由当事人在二者之中进行选择,或者是侵权责任作为工伤保险责任的补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发展过程及其现实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文化,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而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局限性,为侵权行为法在一定范围内对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杨立新教授在分析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替代侵权赔偿责任时认为,一是因为保险的数额是固定的,与造成的损害没有相对应的关系,未必能够填补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害;二是因为保险不能赔偿精神损害,这两点皆是我国工伤保险的软肋。显然仅仅依靠工伤保险的单一赔偿无法全面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祈祷威慑作用,有利于加强其安全生产意识,也是确定双重责任体系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发生的工伤事故,从理论上说是应当可以合理预见而且可以避免该损害的发生的。要求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这种具有“惩罚”意义的责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积极主动的尽其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侵权责任的存在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对于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带来丰厚回报的战略投资”理念,要求其对工伤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某种程度上会迫使其权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从根本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
(四)坚持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属性与企业负担加重没有必然联系
将无法预料的风险交由社会承担的依据不能成为转嫁可以预见风险的理由。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转移工伤赔偿的风险和责任的社会共济方式,“社会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不同风险企业和行业之间跨阶层风险分担,本企业或雇主跨时间风险分担”。之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保护,保证能够在遭遇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补偿,维持其本人或遗属的正当生活,而不是让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在工伤保险中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用人单位的个别责任转化为由社保机构承担的普遍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即使对自己的员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也仅负间接的补偿责任。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意味其完成了补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履行其对劳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会发生保险赔偿责任之外的侵权赔偿责任,当然不存在增加负担问题,而其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符合基本的社会正义,为理所应当非额外负担。
上述观点可能会遇到的反对意见是,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浮动可以发挥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过错企业额外承担侵权责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负担。的确,按照现行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与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密切相关,但这样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满足提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要求是不争的事实,其对遏制高工伤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实证研究,无法仅凭想象盲目加以肯定。
应当提及的是,追究工伤事故中的侵权赔偿责任,必然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以侵权行为人(用人单位或第三人0存在过错为前提。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只是个别用人单位,实行双重责任不会带来用人单位整体负担的普遍增高。对于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期限、方式、地点以及由第三人保证”,不一定非经诉讼手段解决争议,所谓的诉讼成本的增加也不是必然的。
三、实行双重责任制度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工伤事故侵权赔偿的范围不应限于精神损害赔偿
坚持双重责任制度的情况下,对于劳动者的侵权赔偿请求范围应如何确定,涉及到劳动者获得双重补偿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目前比较一致看法和实践,更多地倾向于侵权赔偿应限于精神损害的范围,这是值得商榷的。
作为一种一般规则,所有法律传统都接受“差别原则”,即必须通过相关利益在侵害发生以前的状态和侵害发生以后的状态的比较计算侵害赔偿。由于这种计算要求所得利益抵消所受损失,因而,双重责任原则似乎与受害人不应该因遭受侵害而获得意外收获这一公认的准则相违背。但我们所讨论问题是在两个人有不同功能的法域内展开的,不同的责任负担承载、实现着不同的价值,在立法上没有将价值取向进行整合之前,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重叠适用,是立法都对调整对象之间利益平衡的结果,不应在执法中予以修正,否则可能带来对法制统一的破坏。
仅允许劳动者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在劳动者实际诉讼能力有限,而精神损害赔偿额度不高的情况下,除了其宣示意义外,并不具有太高的价值。而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是以自身的生命、健康损害为代价的,对于这些无价之权利,赔偿多少又为之过呢?我们的社会既然允许一个人通过购买彩票中奖而牟取巨额利益,为什么一个无辜受害者就不能因为自己遭受他人不法侵害而获取一笔数额并不太惊人的赔偿金呢?在让劳动者获得“意外收益”与让侵权行为人逃避法律责任这间的权衡中,还是应当选择前者。
(二)工伤事故侵权纠纷不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赋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工伤事故的侵权赔偿请求权,是各种因素权衡的结果,在总体制度设计上的倾向性不应影响具体制度设计遵循一般规则。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劳动者可以获得工伤事故侵权赔偿的前提,为此,在具体诉讼中,没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在工伤保险赔偿先行的情况下,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损害存在过错进行举证,是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难点,但要求劳动者提出证据证明伤害事故是用人单位恶意行为,或者证明用人单位放任事故的发生和扩大,或恶意隐瞒事故、拖延救助而造成劳动者更为严重伤害的后果等,没有超过一般损害赔偿纠纷的证明难度。同时,对此类纠纷,还可以借助法律援助制度缓解劳动者的举证困难,工会帮助作用的加强,也是不可低估的力量。
相反,如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则可能引起滥诉等现象,加大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将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出现同类事物的不同处理的后果,有悖公正。毕竟,劳动者享有获得双重补偿的权利与行使该权利并不是同一概念,坚持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双重属性的目的,也不是要普遍性地扩张用人单位的义务。
综上所述,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制度的设计,应当与我国现代社会的经济、社会、文化、伦理、环境相适应,体现现代社会对人的权利的全面关怀的价值观。实行工伤事故赔偿的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的双重责任制度,辅之以对中小企业从业人员采取强制性安全培训措施,让有限的监管力量发挥最大作用,是符合我国安全生产实际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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