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对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个人更好地理解和领悟所经历的事物,发现自身的不足和问题,提高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与他人的交流和分享。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刑法心得体会篇一
刑法是一门非常重要的法律学科,它管理着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保护公民权益等多方面的问题。通过学习《刑法》,我深刻认识到了其对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许多心得体会。
首先,刑法的核心理念是法治和公平正义。刑法是对社会上违法行为的规范和制约,而法治是整个社会运行的基石。通过学习刑法,我了解到它所呈现的是一种平衡和公正的价值观,即以法律为准绳,以公正为目标,以惩罚和教育为手段,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平等。刑法的根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个体不论其地位、财富、权力等,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受到公正的审判和制裁。
其次,刑法教会了我如何正确地看待和评价刑罚。刑罚作为社会对犯罪行为的反制手段,其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罪犯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预防犯罪。在学习刑法中我了解到,刑罚的选用应该遵循法定原则,依法行使刑权,并且量刑应该公正、合理,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对特殊情况的考量,不能简单地以相同的标准和方法对待所有犯罪行为。此外,学习刑法也使我认识到,刑罚之外还有其它的惩罚方式,如社区服务、缓刑等,这些方式的运用可能更加符合现代社会对犯罪行为的制约和重新教育的需求。
第三,刑法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一个健康的社会离不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而《刑法》中有许多对未成年人所犯罪行为的特殊规定。通过学习刑法,我了解到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尚不成熟,他们所犯的罪行常常是由于无知、好奇等原因导致的。因此,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处理思路是以教育为主,通过更加温和的惩罚方式,促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引导他们重新走向正确的道路。显然,这种处理方式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更符合社会的需要。
第四,刑法对保护证人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证人的证言在犯罪案件的侦破和审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往往是案件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刑法》中对证人权益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保护证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不利于自己的证人免受追究等。学习刑法让我明白,这些保护措施的落实,有助于提高证人的证言真实性和客观性,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
最后,刑法的学习给了我一种宽容与理解的心态。在刑事案例中,除了犯罪行为本身,往往还存在着背后的原因和因素。这些原因有时是社会背景、经济因素、家庭因素等引发的,对于这类情况的处理换位思考和宽容可以更好地解决问题。刑法不仅仅是对违法行为的追责,更应该是对社会病灶的治疗。
总之,通过学习刑法,我深刻认识到了它的重要性和意义,明白了公平正义、法治的重要性,同时也学到了正确看待刑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证人等方面的知识和态度。相信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这些心得体会将对我有所帮助,让我成为一个更完善的法律工作者。
刑法心得体会篇二
刑法学的特点是逻辑清晰,结构简单。所以针对刑法学的学习,要遵循下面的方法:
第二,向别人说。具体是指,拿着老师的讲义,回忆老师讲的内容,能够随时向身边任何一个人讲清楚那个知识点,像老师一样讲清楚。说的能力之所以这么重要,是因为当把讲清楚的时候,个人的思维一定是清晰的,所以当能够向别人说清楚的时候,个人头脑当中的对知识点的理解、条理性、逻辑性、深度、广度,一定是更深刻的,此时才能说是真正地把它理解了。
第三,大量做题,这个题包括历年真题和新出现的,比较有价值的题目。通过一些题目的训练,我们才能够熟悉出题的套路,才能够熟悉出题的用语,它实际表达的含义是什么。才能够把自己头脑中所想的与实践中题目结合起来。
第四,考前记忆。人的大脑有遗忘曲线,如果早点记忆的话,快到考试到时候该忘的就会忘掉了,而且老是让大家记忆会很烦的。所以在考试前把刑法上需要记忆的东西呢,再重新记忆一下就可以了。
2、民法学
民法学在法律硕士联考中所占的比重与刑法学一样,所占的比例也很大。但民法学不同于刑法学,它有自身的特点。其一,民法所包含的内容多,其内容涉及总则、物权、债权、侵权、婚姻家庭、继承以及知识产权。其二,民法的理论性强,并且理论难度在不断加深。其三,在民法领域不断出台新的法律。针对这些特点,我们认为比较有效的学习方法是:
首先,把握民法的体系性。我们如果不能把记忆的民法零散的知识点加以整合成体系,那么在做题中好多知识点都是无用武之地的。
其次,全面复习,重点突出。全面复习的原因是法硕联考的大题量,小分值,细节化。每一道选择题不仅考一个知识点,而是考多个知识点,这就意味着试卷的内容相当零碎,因此全面复习显得尤为重要。
最后,就是做题时找准“题眼”,提取信息,缜密分析。找准“题眼”,就等于做对该题的一半,避免全盘皆输的“悲剧”发生。提取信息,即善于从题干中发现与“题眼”相关联的`法律信息,这些信息往往涉及所考法律制度的定义、典型特征、构成要件等。
一、复习资料
1、法条
以下法条是必备的:《刑法》及其立法解释、重要的司法解释;《民法通则》及其《适用意见》、《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及其解释等以及重要的司法解释;《宪法典》、《立法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人大、政府组织法》、《代表法》、《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宪法性法律。
基本的法条是必备的,特别是刑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宪法典等,往往原题就出现在法条之中。但是我们不要求大家去通读枯燥的法条,大家只要能把重点的法条理解记忆了就可以。
2、教材
由于是全国统考,所以,教材就比较统一。总的来说,法律硕士(法学)的官方发布的复习教材有《20_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其他的资料可以参考非法学的资料,比如《20_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_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_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20_法律硕士联考重要法条解释》《20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必备经典案例分析》、《20_全国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及答案详解》。当然,海文考研团队也会出版自己的辅导教材,整理自己的一套讲义。
二、复习方法指导
1、明确目标。具体表现为给自己定短期、中期、长期目标,并时刻的提醒自己,只要自己努力过了,就能达到目标。
2、坚持不懈。任何目标的达成都是坚持不懈的结果,所以,在学习累了、厌了、想要放弃的时候,告诫自己,坚持下去就能有成功的希望。
3、劳逸结合。任何坚持都是件辛苦的事情,而人的体力也是有限的,所以,在坚持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劳逸结合,不能将一根筋绷紧,要适时休息与娱乐。
4、学思交替。学习知识是为了应用,但实际情况复杂多变,不可能严格按照书本内容而来,所以,要注意思考,将思考融进学习,活学活用,能举一反三。
5、总结复习。人的大脑遵循着遗忘曲线规律,所以,为了避免学到的知识在还没有吸收之前就被遗忘,各位学员一定要注意分模块、分阶段总结、复习与巩固。
1.这个阶段的英语复习应该进入到真题和阅读强化的阶段。
2.这段时间单词一定不能断,建议每天抽出一定时间读一些真题的文章,培养语感,最好能够背下来。
3.对于阅读理解,经过前期的单词积累,现在是复习阅读理解的最佳时间,每天都需要抽出一定时间来复习。
4.每篇真题的阅读理解都需要做到精读,文章中的每一个单词和长难句都需要弄清楚,逻辑结构也需要分析,然后总结出题方式和答题技巧。
5.阅读虽然难,但也是有规律可循,比如每段开始的几句话一定会出题;遇到不认识的单词,猜测词义时90%能够在单词后面几句话猜到,只有10%是从上面找等等。
6.现在可以做整套真题,做真题的时候记一下时间,建议的做题顺序是,阅读、作文、新题型、翻译、完型,建议选在下午与英语考试时间相一致的时间段。
7.提醒大家,英语靠的是日常的积累。建议大家循序渐进,按照计划,有序前行,不可在最后阶段着急。现在每天做二十篇阅读,背十篇作文这样只会使你筋疲力尽,还会因为错误率高而失去信心。
政治
8.政治的话,大家可能用的教材都不太一样。一定要坚持用一本书,看几遍永远比几本书都看一遍强百倍。
9.政治关键是做客观题,你是否能够打高分就看你客观题是否能打好。
10.现在你应该已经选择一本习题在做了,一定要认真做,最好做两遍。如果没有时间,第二遍也要把那些做错的好好做做。
11.最后一个月的时候是背大题的关键时期。这个时候把时间都用到刀刃上吧,踏实复习才能取得好结果。
数学
12.这个阶段,数学的实力基本上已经定型,但肯定还会提分的空间。剩下的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建议大家无论以前怎么样,都应该回归到真题和课本上面。
13.真题一定要认真做,可以第一天按照模拟的环境做真题,第二天进行总结。
14.你做了一段时间之后,就会发现有一定的规律。之后,一定要对真题进行分类总结,特别对于你掌握不太好的地方,比如中值定理的相关证明可能有好几种类型,如果你把它总结到一起对于记忆就会非常的好,以此类推其他的相关知识点也是这样。
专业课
15.这个时候,做真题不单纯是几道题目,关键是要通过真题,把握专业课考核的重点和难点。
16.现在可以根据三到五年的历年真题,在所用的参考书目上把所有曾经考到的知识点全部标注一遍,勾勒出一份属于自己的专业课考纲。在复习的时候,将重要的知识点加强理解、记忆、掌握和运用。
17.同时,要学会自己总结、设计题目。有些名词解释、简答题、比较题,在书上找不到即成的答案,为了避免所答非所问,除了自己总结答案之外,还要查阅一下笔记或者辅导书上是否有答案。
刑法心得体会篇三
刑法是维护社会安定与公正的重要法律体系,在每个人的生活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为普通公民,对于刑法的了解和理解,是维护自己权益和追求社会公正的基础。通过学习刑法,我深深地体会到刑法的重要性和灵活性,同时也意识到在实际操作上需要更多的完善和创新。下面将从刑法的基本原则、审判程序、罪与罚、刑与教育以及未来发展五个方面,谈谈我对刑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治的核心和灵魂。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法无禁止即可为之、法无授权即可为之以及法无禁止即为许可等。这些原则在刑法运作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保证了刑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深深地意识到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维护社会正义和保障个人权益的重要性。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当加强对基本原则的学习和理解,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其次,审判程序是刑法实施的重要环节。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审判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包括案件立案、取证、庭审、判决等。通过参与刑法课程的学习,我深深体会到审判程序的复杂性和灵活性。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当倡导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刑法体系应当不断完善和创新,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第三,罪与罚是刑法体系的核心。刑法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设定了相应的罪行与刑罚,以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在刑法的学习中,我深刻体会到罪与罚的严重性和需要权威性。刑法要求对犯罪行为严加惩治,恢复社会秩序和公正。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应当同样重视刑罚后的教育和帮助,以期犯罪分子能够改过自新,并为社会做出贡献。刑法的核心在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第四,刑法与教育的关系密切。刑法除了惩罚犯罪行为,还具有警示和教育的功效。刑法通过对案例的解析和讲解,对社会大众起到了警示作用。在刑法的学习中,我认识到合理利用刑法对所有人进行教育,可以使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从而实现社会和个人的进步。教育的力量是无穷的,刑法应当不仅局限于惩罚犯罪,还应当关注对于广大公民的教育和熏陶。
最后,我们也需要关注刑法未来的发展。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犯罪行为也在变得更加复杂多样化。因此,刑法体系需要根据社会的变化不断完善和发展。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当更加注重对于刑法的研究和创新,以应对犯罪行为的新变化和新挑战。刑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总之,通过学习刑法,我深刻体会到刑法的重要性和灵活性。刑法的基本原则、审判程序、罪与罚、刑与教育以及未来发展等方面,都是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当不断强化对刑法的理解和学习,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和追求社会的公正。同时,刑法体系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只有通过共同努力和支持,我们才能建立起一个公正、平等、法治的社会。
刑法心得体会篇四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
六、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刑法心得体会篇五
自2021年2021年6月1日全面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来,我深感到一种责任与使命感。这份修正案的实行将深刻地改变着我国的刑法制度,并且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更多保障。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认为深入研究刑法,落实刑法宣传教育工作对于加强适度司法和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介绍通过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谨慎思考刑法,对这一修正案提出的一些见解和体会。
第二段:对刑法修正案的新规定的认识
刑法修正案十一重点修订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印制和销售淫秽物品罪,失职容留领导犯罪等诸多涉及刑事诉讼和刑罚执行的条款。其中我比较关注的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这为社会弱势群体的维权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在刑罚执行方面也做了一些修改,如推行矫正教育和刑期减免制度,以及增加了家庭暴力实施的犯罪新类型等。这些新规定都是为了更好的推动社会进步而做出的努力。
第三段:探讨刑法案的适用问题
随着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刑法案新规定的执行将越来越严密,但也必须考虑到新规定带来的影响。比如,如何正确地界定某些犯罪行为的涵义,如何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如何落实执行和刑罚所对应法律的精神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以充分发挥刑法案内蕴。同时,也需要借助新闻媒体、普法教育等多种形式,向更广泛的社会群体宣传相关法律知识,真正为打造法治社会和平反冤狱等尽可能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段:深刻反思我国刑事司法标准
刑法案的修订,更为反映出我国刑事司法标准与国际水平相比较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特别是在音信再审、侦查备查、调查协查等各具有发挥公正为原则的法治领域,都有着不少的改进要求。我作为法学专业的大学生,面临的是有望成为有影响力的决策者和执法者们,不仅需要继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技能,也应加强对刑事司法标准的研究,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和刑法条例的完善,推动刑法的科学化 以及国际化。
第五段: 总结
总之,从刑法案中找到的实质改革,是我们民主法制化进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相信它们的实现也一定能让许多的公民获得不一样的体验与感受。因此,常常保持对爱国、守法的态度,坚信依法管理各人都应该贡献出自己的力量,并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希望这篇文章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参考,最终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进步,推动我国刑法的持续完善。
刑法心得体会篇六
刑法是一门法律学科,研究的是国家利用刑罚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规范和原则。作为法律学生,学习刑法已经成为必修课程。通过学习刑法,我对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更加有了深刻的认识。下面我将分享我对刑法的理解和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为刑法具有其独特的科学性。刑法是对犯罪行为与犯罪分子从事刑事活动的一种调控方式,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刑法通过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边界,建立了一套相对稳定的刑罚体系。刑法的规则和原则的制定和运用是经过严格的研究和论证的,确保了法治的实施和公正的判决。刑法的科学性体现在对犯罪行为的精准划定和对犯罪分子的公正惩罚上。
其次,刑法体现了法律的合理性。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是在社会发展和法律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刑法的条文和规定是根据社会现实和法律原则进行设计和修订的,体现了法律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刑法能够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和社会背景,实施个别化、定级化和差别化的惩罚措施,以实现惩罚的目的和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刑法的合理性体现在对法律目标和社会需要的有机结合上。
再次,刑法对于社会和个人具有重要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和相应的刑罚,对于社会和个人来说,这是一种重要的约束和规范。刑法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来警示和教育公民,使其意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和后果,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从而保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另外,刑法还具有积极的社会防治犯罪的作用。刑法通过实施刑罚和社会教育,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改造,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和传播。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的起诉、审判和执行程序,确保了刑罚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执行。刑法不仅是一种刑事处罚手段,更是一种维护社会安全和治安的重要法律工具。
最后,刑法体现了法治的原则和精神。刑法作为法治国家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法律平等、公正和透明的原则。刑法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和程序规定,确保了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的公正,为个人和社会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安全感。刑法使处罚的权力受到严格的制约和限制,保护了公民的人权和自由,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总之,刑法作为一门法学科目,具有其独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通过学习刑法,我深刻认识到刑法对于社会和个人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以及法治的原则和精神。刑法不仅规范了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边界,确保了社会公平和正义,还为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防治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手段。希望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能够更好地应用刑法知识,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贡献。
刑法心得体会篇七
在我国刑法十多年的修正史中,还是首次有这么多罪名受到普通人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的自觉传播。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刑法很遥远,只要秉持朴素的善良观念,刑法并不会找上门。而这次“刑九”之所以特别引人注目,主要是因为它涉及不少近年来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上述九种行为,都曾多次制造轰动一时的新闻事件,许多事情甚至就发生在很多人的身边。即使不是亲历者,这些行为也早已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构成了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其实,“民生刑法”在20xx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已初露端倪,当时最受关注的无疑是“醉驾入刑”。4年来,这个新罪名已经改变了许多人的生活,彪悍的“酒桌文化”已有改观,还催生了一个新的代驾行业。更为积极的作用是,交通文明的程度提高了,司机、路人们至少不需要太担心遇上酒驾飞来横祸。而此次新入罪的九种行为,和当时的“醉驾”一样,同样是当前社会的主要“负能量”。尤其在网络传播放大效应之下,这些影响无远弗届。比如每有孩子被拐的消息传出,身为父母的人都会心头一紧。类似的不安、焦虑,乃至戾气,一旦构成了社会的主要氛围,必然严重影响到每个人的“精神民生”。“刑九”及时回应了社会上弥漫的种种焦虑感,将“负能量”纳入最严峻的刑法规制之下,可谓最贴近民生的一部刑法修正案。
有好剧本未必能拍出好电影。对于法律而言,如果说立法相当于写剧本,执法和司法便是从影像上实现剧本的过程。虽然说“民生刑法”的立意在于消除社会戾气,提振“精神民生”,但假如执法不严,甚至执法异化,执法本身便可能成为更为严重的戾气之源。此次废除的“”,某种程度上便是因执法松懈、裁判武断而被“妖魔化”的反例。因此,“民生刑法”还必须通过“民生执法”才能发挥效果。刑法对社会生活的成功重塑,不仅取决于立法,更要在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的“配套”下才能取得成果。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的刑法修正案在通过后,都是立即实施,没有过渡时间。自“刑八”开始,在通过和施行之间,留了两个月过渡期。这显示,设立新罪名的用意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疏导与预防。这也是“民生刑法”渐入佳境的一个体现。这意味着法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将越来越重要,成为人们谋划生活、组织活动和考虑问题时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这不仅显示中国的法律越来越贴近生活,更显示法律观念开始以引导人心为己任。
孟德斯鸠曾用“慈母般的眼神”形容民法对每个人的关怀。步入“民生刑法”的时代,我们会发现,刑法的面孔也并不总是严峻的。它可以被驾车的人们用来在酒桌上挡酒,可以被校车司机用来拒绝学校超载超速的要求,可以让我们对年幼孩子的安全更放心,对我们晚年生活更乐观……此时,刑法看似冷峻的眼神里,也透着慈母般的关怀。
刑法心得体会篇八
首段:引言(100字左右)
国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其对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国刑法的学习和实践,我进一步认识到了其作为法治的重要基石的作用,也深深体会到了我作为一个公民应该遵守和尊重法律的重要性。
二段:刑罚的正当性与限制(300字左右)
国刑法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平衡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保护他们的基本权益。通过学习国刑法,我了解到刑罚的实施应当具有正当性,不得滥用权力或违反人权。同时,刑法也对刑罚的种类和轻重有所规定,要求刑罚必须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这使我明白了,在刑罚实施过程中,应该尊重犯罪分子的人权,同时坚持法治原则,确保刑罚的公正合法性。
三段:公共安全与犯罪预防(300字左右)
国刑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维护公共安全,通过对各种行为的规定和打击,预防和惩治犯罪活动。国刑法明确定义了各类犯罪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通过学习国刑法,我意识到预防犯罪的重要性。只有通过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对犯罪现象的打击,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因此,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为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四段:法律意识与公民责任(300字左右)
作为一个公民,学习国刑法使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法律不仅是监管个体行为的工具,也是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础。作为一个公民,应该自觉遵守法律,不得从事任何破坏社会稳定和安全的行为。我们需要时刻关注国刑法的变化和发展,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使自己成为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和谐的一员。
结尾:坚持法治原则,共创美好社会(200字左右)
国刑法的学习让我明白了法治的重要性,也使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个公民应该履行的责任。只有坚持法治原则,才能创造一个公平、公正、法律健全的社会。我将以积极的态度参与社会生活,自觉遵守国刑法的规定,主动关注社会问题并提供自己的智慧和力量,为推动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尽自己的一份力量。通过这些努力,我相信我们可以共同创造一个更加美好和谐的社会。
刑法心得体会篇九
第一段:引入话题,阐述学习刑法课的意义(200字)
刑法是法学专业的重要学科之一,其内容涉及到国家的刑法制度、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以及对犯罪行为的研究等。作为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刑法课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刑法,我们可以了解到国家的法律制度,了解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的后果,这样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义发挥作用。
第二段:学习刑法的收获和体会(300字)
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我获得了许多新的知识和经验。首先,通过学习刑法,我了解到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概念及其分类,掌握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的种类与适用原则。这些知识不仅为我日后的法学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更重要的是,它提高了我对犯罪行为的认知能力,让我能够更准确地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而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此外,学习刑法还使我意识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增强了我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意识。
第三段:学习刑法的困惑和疑虑(300字)
尽管学习刑法带给我许多新的知识和收获,但也有一些困惑和疑虑。例如,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和刑罚似乎与社会环境和人们的实际需要有所脱节,引发了我对对刑法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的质疑。此外,刑法中一些模糊和不明确的表述也让我难以理解和消化,需要进一步深入学习和研究。总体来说,学习刑法是一个相当复杂且需要耐心和深入思考的过程。
第四段:学习刑法的启示和反思(300字)
通过学习刑法,我深刻认识到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手段。在今天这个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和遵守法律。学习刑法还让我反思了犯罪行为对个体和社会的影响,让我更加珍惜法治环境和和谐社会,在日常生活中遵纪守法。同时,学习刑法也促使我对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提出了一些个人的思考和建议,希望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强司法公正,进一步提高社会治理效能。
第五段:总结并展望(200字)
通过学习刑法,我获得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研究技巧,提高了对法律的敏感度和洞察力。刑法课的学习为我未来的法学研究和实践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继续深入研究刑法,不断提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努力为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维护做出自己的贡献。
刑法心得体会篇十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 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 ,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刑法的学习
心得体会
,欢迎大家阅读。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 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x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枪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奸、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刑法分则主要规定具体罪名与罪状,数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则的问题上,我认为应该从理解以及掌握各个罪名的主要内容和行为方式上出发学习。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具体条文来确立各种犯罪行为,条文的内容包括罪状和法定刑。通过罪状设计来描述犯罪行为,确定打击犯罪的范围,是各国刑法的通行作法。罪状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现实中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由刑罚方法来处置的事实加以记述,这是罪刑法定,在认识论上是定性认识。法定的罪刑设计要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具备可操作性。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考虑,满足可操作性的最佳状态是:立法对每一个问题的规定不仅有定性因素,更为关键的是有定量因素。只有在定量的意义上才可以说能够将可操作性落实,仅仅停留在定性阶段而不考虑定量因素,不符合“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面对具体个案,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刑法的适用解释只能是具体的,根本原因是案件之间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正如我们高考英语
作文
经常用的一句话:every coin has two sides。 每一枚硬币都有两面,更何况是一个案件,又何止两面呢。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件事物是完全相同的。每个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殊之处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个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方,他们永远不可能重复在他们之间引起纠纷的那种行为。我们可以用足以涵盖不同时空下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不同纠纷的一般术语,去描述一个案件中的诸般事项。我们也可以用仅仅能够包含在一时一地的这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的特定的法言法语,对他们加以描述。无论我们怎样描述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只发生一次。例如杀人罪是定性描述,具体的杀人行为分别有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基于故意和过失的程度所反应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在各个案件中均有差异。至于刑法上所说的行为方式,我们在学习的时候经常会进入这样的一个思维误区,法条说什么即是什么,抠字眼,只在于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语句上的剖析,而忽视了其中的内涵以及各个不同的行为方式所导致的不同的行为结果以及判决结果。经过学习,我发现刑法总论和分则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总论的指导,单看分则,确实难以作出正确的判决,由此可知,无论是总论还是分则,在学习的时候必须融会贯通,不可厚此薄彼,构建自身完整的刑法知识体系,对分析案件时很有帮助。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把握刑法法条上所提到的各个行为方式呢?当然,语义理解是最基础的一方面,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法条上没有明确写上、规定上的其他行为,那些特殊的行为方式该如何定性的问题。法条不可能涵盖所有有可能的犯罪行为方式,人的创造力是无限大的,可是路走偏了,就成了人的犯罪手段及方式是无限多的。因此,当出现于某些特殊的行为方式时,一是可以依照法条总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而不必关注与其他具体行为方式的关系;二是可以依照刑法总论上一些基本的、原则上的规定,再结合相类似的具体罪名,由法官进行自由心证。
刑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正如广州许霆的恶意提款案件,从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同一性质同一行为方式的“云南许霆”则从无期徒刑改判为八年的有期徒刑,且是借鉴广州许霆案的先例进行上诉。“云南许霆”表示:“2019年7月的时候,我有一次减刑机会,要减两年零六个月。结果报上去,法院说我不认罪,这个减刑就没有批。”直到广州许霆案引起了一系列涟漪,方才让这个“云南许霆”有了提前步出监狱的机会。为什么不同的法院检察院的判决会有不同的结果,为什么法律规定的上诉在实际操作中那么难实施,甚至对于写了很多遍的申诉材料上交到法院,依然是无人问津,这是司法实践的失误还是司法机关办事效率的低下,不得而知。我记得当初本科专业选了法学的时候,不少人告诫过我,从法学院毕业出来以后,会发现大学四年所学到的跟职业会大相庭径,无论你是作为律师还是检察官。其实个人认为,不是学的东西大相庭径,而是作为一个人心中那份正义以及法律理想已经在社会的大染缸之中被染得失去了本来的颜色,看不清其本来的面目,因此才会造成大相庭径的局面。司法实践当中,理论上的东西相信是相差无几的,由于法院、检察院以及辩护人的不同而容易造成判决结果出现差异,这也是刑事立法的一个不足之处,也是刑事司法的一个缺陷所在。
通过这学期学习刑法分则,我深深体会到,要学好刑法这一门课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这需要理论联系实际,过于理想化的思维会导致刑法的学习道路出现偏差,批判性的思维反倒会让自身更好地认清事实,看清法律不只是维护人的权利,而且牵涉到的还有很多很多或正或邪的方方面面。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学科,且与其他部门法比起来,刑法是“第二道防线”,没有刑法做后盾、做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贯彻实施。因此我们不是为了学习刑法而学习刑法,而是为了把法律知识融会贯通,将学到的知识更好地应用到实践中去,解决实践中具体的问题而学习刑法。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不能闭门读书,忽视联系实际,那是高中时候明确高考高分为目标的学习方法,我们应当把理论学习跟我国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刑事审判实践结合起来。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还要了解、关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带着新问题去学习刑法理论,同时也要关注犯罪学、心理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方面的相关学科。这样不但为学习刑法提供了动力,而且也能使所学的刑法学知识得以检验、充实和提高,并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认识问题的能力。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三:
在这个月的读书学习过程中,我主要对司法考试教材中的刑法学进行了有计划的学习,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法律解释对我启发很大,现在我就把这一解释向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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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心得体会篇十一
在学习国刑法的过程中,我不仅仅了解了我国刑法的制度和体系,还对刑法的价值和作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通过学习,我认识到刑法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打击犯罪行为的重要法律工具。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学习国刑法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国刑法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控制工具。刑法的设立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它规范了社会公德、道德和行为的底线,防止人们触犯法律红线,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刑法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规定,更是一种社会准则的体现。在我的学习中,我发现刑法紧密地联系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状况,刑法适应性强,能够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和调整。因此,国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国刑法强调公正与权利的平衡。刑法要求对于犯罪分子必须进行追究和惩罚,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国刑法也注重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我学习到,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拥有辩护权和申辩权,法官和检察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调查和审判,确保案件的公正和权益的平衡。这不仅体现了人权的尊重,也保证了刑事审判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再次,国刑法以预防为主,注重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在学习中,我了解到刑法的最终目的并不是简单地对犯罪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的发生和减少犯罪的危害。刑法通过立法、执行和司法实践来预防犯罪和治理犯罪,希望能够通过严格执法和刑罚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在刑法体系中,预防和治理是保证刑法的有效执行和社会治安问题解决的基础。
最后,国刑法强调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观念。刑法不仅仅是执法机构约束行为的工具,更是通过教育和宣传来引导公民养成合法行为的意识和责任感。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我认识到每个人都应该有自觉遵守法律的义务,不能违法犯罪。国刑法通过惩罚犯罪和宣传教育等手段,培养和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加强履行社会责任的认知,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公民责任,从而全面提高社会对法治的尊重和信任。
总而言之,国刑法对于社会的稳定和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刑法的价值和作用。它不仅是一种社会控制工具,还强调公正与权利的平衡、预防和治理犯罪、公民法律意识和责任观念的培养。只有进一步提高法治意识,加强法律教育,加强刑法的宣传和执行,才能保障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的有序发展。
刑法心得体会篇十二
新刑法的出台是为了适应当代社会发展需求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它是对旧刑法的修订和完善,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在学习和理解新刑法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它的科学性和人性化,对于我个人而言也有着深刻的启示和反思。本文将从四个方面阐述我对新刑法的心得体会:法律平等的实现、罪刑合一的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引入、社会救助的重要性。
第二段:法律平等的实现
新刑法明确规定,任何国民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受任何歧视。这意味着无论是权势名流还是普通百姓,都应受到同等的法律对待。这为社会带来了公平和公正的基础。在过去,一些特权阶层可能因为身份地位而逍遥法外,而现在,依法惩罚和原则普遍适用的原则使得法律的平等性得到了更好的实现。因此,我们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坚决反对特权思想的存在,始终相信正义之剑会照亮每个人的生活。
第三段:罪刑合一的原则
新刑法废除了旧法中明确规定的刑罚与非刑罚的划分,引入了罪刑合一的原则。这一原则的提出,从根本上回应了一些人民群众对于刑法过于轻判的质疑。它确保了犯罪行为的受到适当的惩罚,也为犯错者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被判刑的人来说,可以通过积极的改造和教育来实现重新融入社会的梦想。对于社会而言,它也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人们更加重视法律、遵纪守法。
第四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引入
新刑法引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它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及时忏悔,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从而减轻对其的惩罚。这种制度的运用,既可以为刑事司法程序提供灵活性,又可以让犯罪嫌疑人有机会在被发现前主动认错和归案。它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提高犯罪侦查效率和解决率,也强调了司法的人性化追求。同时,这也对犯罪嫌疑人产生某种心理上的震慑,促使其警醒并反思自己的行为。
第五段:社会救助的重要性
新刑法强调了社会救助的重要性。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或刑满释放人员,法律给予他们更多的机会和减刑政策,通过对其进行身心状况的评估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使这部分人群得以重新回归社会、获得自由和尊重。这种社会救助的举措,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再次犯罪的发生,让他们有机会重新开始、奋发向前。同时,它也显示了社会的善意和包容,弘扬了法治精神和人道主义精神。
结尾段:总结
通过学习新刑法,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它是社会秩序的保障,是人民权益的捍卫,也是对错行为的惩治。新刑法的出台使我对法治社会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进一步坚定了我遵纪守法的信念。同时,我深刻体会到刑法的科学性和人性化,它在维护公民权益的同时,也为犯错者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我相信,随着新刑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我们的社会将更加公平、公正、法治。
刑法心得体会篇十三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使自己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
在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很大的变化。开始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也更坚定的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这对我自己以后的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积极意义。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读完这本书,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争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大变化,我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更应该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刑法心得体会篇十四
近年来,我国刑法界的发展可谓取得了突飞猛进的成就。与过去相比,现代刑法更加注重对犯罪行为的精确界定与司法效率的提升,给人以深刻的启示。借此机会,我想分享一些自己的心得体会,思考现代刑法对于我国法制建设的价值和影响。
首先,现代刑法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工具,刑法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惩处犯罪分子,从而保护社会公平和正义。通过对刑法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社会秩序才能得到维护,个体权益才能得到保护。刑法的实施使犯罪分子付出应有的代价,并给予受害者以公正和安慰。刑法以一种积极和激励的方式促进社会进步,为人民创造更加公正的社会环境和安定的生活状态。
其次,现代刑法的科技化进程不可忽视。现代社会以信息技术为核心,迅速发展,并与刑法实施紧密结合,创造出一系列科技手段来提高刑法效果和司法效率。例如,电子取证技术的应用大大便利了刑事调查取证环节,全球定位系统的使用使得犯罪分子更难逃避刑责。此外,刑法也需要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进一步提高预防犯罪、打击犯罪和司法公正的能力。现代刑法通过科技手段的应用,使司法更科学、更精准,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再次,现代刑法强调人权保护与矫治功能。与传统刑法相比,现代刑法更加注重对犯罪分子及其家属的人权保护。在刑法实施中,我们始终要尊重和保护犯罪分子的基本人权,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要注重矫治功能的发挥,倡导与刑罚相结合的严密监管机制,以激发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意愿。通过诸多刑罚与教育的有机结合,现代刑法从根本上阻止犯罪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最后,现代刑法的建设要与国际法和国际人权标准接轨。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现代刑法的发展需要与国际法及国际人权标准相一致。只有以国际法为参照,我们的刑法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正与秩序。此外,刑法的发展也需要广泛借鉴他国的经验和做法,使我们的刑法更加进步和完善。通过与国际接轨,现代刑法能够对全球犯罪问题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解决方案,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综上所述,现代刑法在我国法制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对刑法的研究和实践,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刑法的核心价值和作用。同时,我们也要不断学习和总结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使我国的刑法更加符合国情和社会需求。我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刑法必将进一步发展壮大,为构建法治中国贡献更大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