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工会工作的认识和体会篇一
兹我________________单位,因支票丢失帐号暂时关闭。因公司业务需要(向某公司汇款或取现等)特申请【人名】同志,身份号____________。到贵单位办理(汇款或取现告示)事宜。特给予办理。为谢!
致此敬礼
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工会工作的认识和体会篇二
兹我________________单位,因支票丢失帐号暂时关闭.因公司业务需要(向某公司汇款或取现等)特申请____同志,身份号___________。到贵单位办理(汇款或取现告示)事宜.特给予办理。为谢!
此致
敬礼!
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工会工作的认识和体会篇三
资产托管业务是接受各类机构、企业和个人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委托资产进入国内外资本、资金、股权和交易市场从事各类投资和交易行为,提供账户开立和资金保管、办理资金清算和会计核算、进行资产估值及投资监督等各项服务,履行相关托管职责,并收取服务费用的银行金融服务。
资产托管业务是近年来省内商业银行日益重视和迅速发展的一项新型中间业务和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只要有投资和交易行为,都有托管机制的引入,拥有托管牌照的商业银行以其擅长的清算交收服务、特有的监督职能和公正透明的核算估值服务等为上述各类市场和行业的投资人、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提供第三方专业高效的服务,从而促进了相关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也有力地带动了银行自身业务结构和收入结构的转型。
从浦发银行石家庄分行了解到,作为国内资产托管业务较早的银行之一,自2003年开办以来,该行实现了连续翻番的快速增长,成为浦发银行分步实现业务结构战略性转型,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的重要产品之一。石家庄分行更在业务结构上不断优化,今年年初成为省内一家风险投资企业的5000万创投基金的托管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对银行的综合价值
具体来看,银行发展资产托管业务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和综合价值:
第一,资产托管业务能创造长期稳定的中间业务收益
资产托管业务具有“稳定收费、一次营销、长期受益”的独特优势,只要托管组合存续,每年可以收取稳定的托管费收入,直接增加中间业务收益。
如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托管基金净值的0.2%左右,而开放式基金基本都是无期限存续,基金净值规模也是保持增长,只要托管一只证券基金,就能持续为托管行贡献可观的托管费收入,截至2009年第三季度国内14家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共收取了基金托管费42.24亿元,部分大行的基金托管费收入已占其全行中间业务收入的10%以上。如直接股权投资基金,其生命周期一般为7-10年,大型产业基金都在10年以上,同样也会每年带来稳定的收益。
第二,资产托管业务能带来低成本负债
资产托管业务一般可以带来10%-20%左右的沉淀资金,例如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实行办法》规定,年金基金20%以上的资产需要投资于短期流动性资产。由于托管资金都是用于投资或交易目的,对托管行一般没有其他需求,在托管组合的存续期内,这部分沉淀资金的维护成本很低。由于基金的投资具有较长的时间期,基金本身未投出部分形成银行沉淀资金。
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会带动基金周边客户带来联动收益。例如直接股权基金托管业务通过带动基金高端投资人存款、被投资企业项目存款等上下游企业存款,为银行带来大量新增存款。
第三,资产托管业务助力银行提升roa(资产收益率)指标
做大托管业务规模,创造托管业务收入,对银行roa的贡献很明显,对银行业务转型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资产托管业务是完全依靠服务收费的新型中间业务,不占用商业银行的风险资产和银行自有资本金。托管资产规模是表外资产,不计入roa的分母,而托管业务收入则计算在分子之中。这样随着托管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规模进一步做大,不增加表内资产,而且托管费收入则增加在分子之中,对提升roa作用明显。
-->
-->
工会工作的认识和体会篇四
银行业务
介绍信
是怎么样的呢?这个介绍信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银行业务介绍信模板,欢迎阅读,更多资讯尽在介绍信栏目!介绍信
xxx银行:
兹我xxxxxxxx单位,因支票丢失帐号暂时关闭.因公司业务需要(向某公司汇款或取现等)特申请同志,身份号xxxxxx.到贵单位办理(汇款或取现告示)事宜.特给予办理.为谢!
致此
敬礼
xxxxxxxxx(单位盖公章)
日期
工商银行:
兹有我单位同志到贵行办理xx单位的国税划缴业务,请洽为盼。
*公司
*年**月**日
介绍信
*银行:
我公司同志一人,携带我公司印鉴、票据到贵行办理*业务,望予办理。
公司公章
日期
-->
工会工作的认识和体会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根据《_物权法》、《_合同法》、《_商业银行法》、《_银行业监督管理法》、《_信托法》、《_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_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下属或控股的其他从事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托管”是为解决委托—代理关系导致的时间和空间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完善市场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托管银行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资产保管职责,办理资金清算及其它约定的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托管银行提供的服务还可包括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绩效评估、投资管理综合金融服务以及其他资产服务类业务。
第四条 商业银行开办托管业务应当遵循“合规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在中国银监会指导下,实施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并履行行业维权和行业协调职责,建立与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参与相关决策论证,代表行业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托管业务应取得相关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应依法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业务资格。
商业银行将取得的有关监管机构颁发的托管业务资质情况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工会工作的认识和体会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根据《_物权法》、《_合同法》、《_商业银行法》、《_银行业监督管理法》、《_信托法》、《_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_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下属或控股的其他从事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托管”是为解决委托—代理关系导致的时间和空间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完善市场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托管银行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资产保管职责,办理资金清算及其它约定的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托管银行提供的服务还可包括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绩效评估、投资管理综合金融服务以及其他资产服务类业务。
第四条 商业银行开办托管业务应当遵循“合规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在中国银监会指导下,实施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并履行行业维权和行业协调职责,建立与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参与相关决策论证,代表行业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托管业务应取得相关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应依法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业务资格。
商业银行将取得的有关监管机构颁发的托管业务资质情况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七条 为保障托管业务的独立性,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完善托管银行的治理结构,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机构可采用职能部门制、事业部制、公司制等组织模式。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办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负责托管业务的专门部门或机构;
(二)有充足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三)具备保管托管财产的条件;
(四)有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和软硬件设施;
工会工作的认识和体会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根据《_商业银行法》、《_合同法》、《_银行业监督管理法》、《_物权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_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展客户资金托管业务,适用本指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客户(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资金、办理资金清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披露资金保管及使用信息等职责,为客户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提升信用的资产托管业务。
第四条 商业银行开办客户资金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客户资金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是指委托人委托托管人托管的,在经济活动中用于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六条 客户资金包括以下类型:
(二)偿还资金:委托人通过专门账户归集、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
(六)委托人需要商业银行托管的其他类型资金。
第三章 委托人和托管人
第七条 本指引所称的委托人,是为解决时间和空间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效率、防范风险,将经济活动中的专项用途资金交付商业银行托管的企事业法人、行政单位、社团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在客户资金托管业务中,委托人可以有一方或多方,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同一法人的不同部门。
第八条 在_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地位的商业银行,在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后,可以办理客户资金托管业务。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客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信息披露;(五)妥善保管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六)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在客户资金托管业务中,托管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托管的客户资金与托管人自有资产混同;(二)托管的客户资金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同;(三)侵占、挪用托管的客户资金;(四)进行不正当竞争或垄断市场;(五)法律法规和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业务规范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三)托管账户的设立和管理;(四)客户资金划拨的条件和方式;(五)客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披露;(六)托管手续费及托管费支付方式;(七)协议期限和终止条件;(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客户资金托管协议约定,为客户资金设立托管账户,用于保管所托管的客户资金,并为委托人提供清算等服务。托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客户资金到达托管账户后,托管人应向作为资金接收方的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通知资金到账信息或提供账务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托管人应根据委托人签发的划款指令或协议规定的条件支付客户资金,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客户资金。
托管人在收到划款指令后,应按照协议约定审核划款指令的要素和资金支付条件,审核通过后执行指令。托管人如发现划款指令违反协议约定,应不执行指令并按照协议约定向相关当事人报告。
第十五条 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向委托人、监管机构或协议约定的对象提供托管报告,披露客户资金保管、使用等信息。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客户资金托管业务,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商业银行开展客户资金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十九条 为维护客户资金托管业务市场秩序,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依据本指引和自律规则,检查和处理违反本指引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