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蚕茧买卖合同 篇1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
种子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
种子代销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
委托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农作物种子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农作物种类品种名称计量单位数量质量(%)单价(元)总金额(元)纯度净度发芽率水份
合计金额人民币金额(大写)(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提示:需要填写下列条款中的□时,请打√。)
二、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种子标准号:
三、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因种子质量问题给买受人造成损失,出卖人按《江苏省种子条例》规定予以赔偿。
四、出卖人交付种子时,应向买受人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包括适宜种植区域)说明等资料及相关服务;同时,向买受人交付书面的种子来源、产地、商标或品牌、质量标准、有效期限等简要说明。买受人应按出卖人提供资料中的要求栽培、种植。
五、买卖双方现场对种子交付、验收。
六、买卖双方对种子抽样封存的约定:_________.(提示:种子样品应按种子存放的要求保存)
七、结算方式:□货款已付。货款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开具销售凭证。
八、双方在上述条款履行中,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按本合同总价款_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因种子质量出现问题由当地农业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他争议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法庭)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种子种植收获之后。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武汉市蚕茧买卖合同 篇2
供方: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
一、产品名称、质量要求、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是、数量、金额
二、执行标准:按国家质量标准。
三、交、提地点:供方送货到需方指定库房或生产现场,当场验收。
四、运输方式及费用:需方电话送货,提前一日报所需品种和数量。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
五、包装要求:供方提供合格的气瓶,气瓶安全管理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
六、到货验收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当场验收,以双方提货卡签字认可生效。需方气体产品入库后,如产品质量有缺陷,供方派员到现场询问处理。召回该产品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结果及时通知需方并及时改进。
七、结算方式:转帐支票或现金,供方每月______日前核对气体用量并开具发票,需方于30日前付清款项。
八、违约责任:按《民法典》中有关解决。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______
1、双方协商解决。
2、在买卖过程中若买卖双方发生法律纠纷,法律诉讼地为买方所在地法院。
十、其它约定事项:______
1、供方有责任为需方提供气体方面的技术支持。宣讲气体气瓶安全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
2、需方有义务提供气瓶的安全存放场地,并对供方所提供的气瓶实行安全管理、监督。
3.为了安全,在气瓶使用时拴好铁链以防撞到伤人。
4、需方在使用过程中,要爱护气瓶及其附件,若人为损坏气瓶则按以下价格进行赔偿:钢瓶650元/支、手轮10元/支、胶圈5元/支、瓶阀60元/支。
5、需方在供货前一次性交纳气瓶押金方一次性退还所交押金。
6、需方在气体使用完后需保留0.5MPa的余气,以确保下一次的气体纯度。如无余气按50元/瓶收取钢瓶处理费。
7、需方在气体使用完后,需要保持钢瓶清洁,忌油、忌水。如有污染,按50元/瓶收取钢瓶处理费。
十一、为了保证供需双方的商业利益,本合同不得向同行业的第三方泄露。
十二、本合同有效期限:__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需方: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武汉市蚕茧买卖合同 篇3
甲乙(供方):
甲乙(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订购蚕茧的品种、品级、数量、质量标准及要求如下:
品种名称
品级
数量(公斤)
质量标准及要求
备 注
第二条 订购蚕茧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固定价格: 元/公斤,合计总价款为 元。
(二)保护价格:基准价为 元/公斤。收购日蚕茧市场价高于基准时,按市场价收购;收购日蚕茧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按基准价收购。
(三)浮动价格:基准价为 元/公斤,收购日蚕茧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市场价-基准价)× %,收购日蚕茧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基准价-市场价)× %。
第三条 蚕茧由 提供包装物并负责包装,包装标准为 。
第四条 交货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送货。甲方将所订蚕茧送达 ,交货日期以乙方书面签收件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二)提货。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到 提货,交货日期以书面通知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三)代办托运。甲方通过火车(汽车、轮船或 )将所订蚕茧托运到 ,交货日期以运输委托手续日期为准,托运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第六条 货物验收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验收地点:送货以货物到达地为验收地点,提货以提货地为验收地点,代办托运以 为验收地点。
(二)验收时间:乙方在收到货物之日起 日内验收完毕。乙方对蚕茧的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有异议的,应在验收之日起 日 内书面向甲方提出。
(三)验收标准 。
(四)自然损耗:蚕茧自然损耗应在订购蚕茧总数量的 %以内(含 %)
第七条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预付款
元。合同履行时,预付款冲抵甲方应收货款。
第八条 货款结算按下列第 项办理。
(一) 现金结算:乙方验收合格后钱货当场结清。
(二) 银行结算:乙方在验收合格后 日内,把货款汇入甲方开户银行 ,帐号 。
第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按协议执行。未达成协议之前,仍按本合同执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拒绝交付所订蚕茧时,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交付的蚕茧少于所订数量的,且少交蚕茧数量超出自然损耗范围的,按少交蚕茧数量扣除自然损耗部分的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所订蚕茧的,按逾期交付蚕茧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 日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因甲方拒交、少交、逾期交蚕茧,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赔偿乙方损失。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所订蚕茧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赔偿乙方损失。乙方仍需要的,收购价格由双方另行协商;乙方不需要的,甲方自行处理。
(三)乙方拒收蚕茧的,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少收所订蚕茧计划的,按少收蚕茧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收购所订购蚕茧的,按逾期收购蚕茧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收购超过 日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因乙方拒收、少收、逾期收购蚕茧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甲方损失。
(四)乙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继续结清货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并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本合同若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 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也可按下列第 项方式办理: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电话: 邮编: 电话:
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