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光光度计买卖合同 篇1
签字日期:
买方:
卖方:
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并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价:
项目序号│商品名称及规格│ 单 位 │ 数 量 │单价│总价
2.生产国别和制造厂:
3.包装:以新的,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并能防潮,防湿,防震,防锈及防止粗暴装卸,适合于远程海运,邮包邮寄,空运运输。由于采用不适当或不妥当的包装而引起生锈,损坏,丢失,其责任应由卖方承担。
4.唛头: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上用不退色的油漆刷上箱号,尺码,毛重,净重和诸如“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等字样,以及提升位置和下列唛头。
5.装船时间:
6.装船港口:
7.目的港口:
8.保险:装船后由买方负担。
9.支付条件:
(1)如以信用证支付:买方接到本合同11条规定的卖方装船通知后在交货期15~20天前,由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装货总值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开户银行开具的汇票和本合同第10条中所规定的装船单据付款。
(2)如以托收方式支付:交货后,卖方经由卖方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寄送本合同第10条所规定的装船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
(3)如以信汇或电汇方式支付:接到本合同第10条所规定的装船单据后于七天内付款.
10.付款单据:
(1)为了议付货款,卖方应向支付银行呈交下列单据:
1)全套清洁无疵,注明“运费到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和通知目的港已“装船”的海运提单。
2)发票五份:注明合同号和唛头(一个以上唛头应分别开发票)。
3)装箱单五份:注明发货重量及相应发票的编号和日期。
4)由制造厂出具的品质和数量证明书两份,如14条第(1)项中所规定。
5)通知买方已装船的电报抄件一份。
(2)装船同时,卖方应将上述单据副本各一份(本条5项除外)寄送目的港。
11.装船条件:
(1)卖方应于本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四十天,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下内容: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件数,毛重,尺码,港口备妥待运日期,以便买方洽订舱位。
(2)中国公司(电报挂号:),将作为买方的船代理洽订舱位。
(3)买方应于船只预计抵港日期前十天,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卖方应与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必须换船或船提前或推迟到港时,买方或其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三十天内到达港口,买方应担负自三十一天起所带来的仓租费和保险费。
(4)如船只按时抵达装船港口后,而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由此产生的空仓费和滞期费应由卖方负担。
(5)货物越过船舷和脱钩前的全部费用,风险由卖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和脱钩以后的全部费用,风险由买方承担。
12.装船通知:卖方应于货物装船完毕后,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价值,船名和起航日期。若由于卖方未及时以电报通知买方,而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时,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质量保证:卖方保证货物采用最好的和未用过的全新材料,第一流制造工艺,其成品质量,规格和性能与本合同规定相符。货物的保证期为货物抵目的港后月。
14.检验和索赔:
(1)发货前,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作精密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书,证明货物符合本合同规定。质量证明书应附有制造厂试验项目和结果的报告。
(2)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将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局)对货物的品质,规格和数量/重量进行初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如该局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二者有出入,除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 日内拒收该货物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3)如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将申请商检局进行检验,并凭检验报告有权向卖方索赔(包括换货)。所有费用(检验费,退货和换货的运费,保险费,仓储费和装卸费等)均应由卖方承担。
(4)若买方提出索赔后三十天内卖方未予答复,则认为卖方已接受上述索赔。
15.人力不可抗拒:凡是制造或装船运输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卖方推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卖方可不负责任。但发生上述事故时,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并在十四日内,给买方航寄一份由主管政府当局颁发的事故证明书。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速交货。如事故延续十周以上,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16.迟交货罚款:除本合同第15条规定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买方应同意在卖方支付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罚款可由支付银行在议付货款时扣除,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价的5%。罚款率按每七天收0.5%,不足七天时以七天计算。如卖方延期交货超过合同规定十周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此时,卖方仍应不迟延地按上述规定向买方支付罚款。
1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当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8.补充条款:
本合同正本共两份,采用中,英文(略)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签字后即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买方: 卖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见证人:(律师)(签字)
年月日
分光光度计买卖合同 篇2
(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木材买卖协议:
一、甲方愿意将本人购买的杉木转让给乙方,山上的面积约 亩共 株杉木,共计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整(¥16000元),砍伐证申请书由甲方负责办理。
二、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能把转让给乙方的杉木转卖他人,如果甲方转让给他人,乙方要甲方赔偿违约金一万元。
三、合同签订之日起杉木有效期八年(自20xx年农历7月至20xx年农历7月止),如办理不了砍伐证的可需要延长时间至办理砍伐证批准为此。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砍伐指标手续,甲方保证本人所有出售给乙方的杉树四界线清楚,无山地林权纠纷;若出现纠纷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负责全部赔偿。在乙方对杉木的砍伐、运输期间,甲方必须负责与乙方协调解决一切与村民出现的各种问题纠纷,确保乙方对杉木的砍伐、运输等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甲方还负责做好治安工作,如发生偷盗木材或其他阻挠等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的损失。
五、未尽事宜或出现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任何一方有权申请仲裁或向从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立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分光光度计买卖合同 篇3
买受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
填写说明:
1、本合同为格式合同,可供签订塔机、施工升降机、等施工机械购销合同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不宜涂改,确需修改,请在修改处加盖双方公章,并附加说明。
第一条: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数量及配置说明:________________
附1:□塔机备注
□1、合同订立后,乙方在收到甲方设备首付款及发货通知三日内,将所定设备的“基础图”、“平衡重图”及预埋支腿和第一节定位标准节准备齐全,由乙方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以方便甲方提前将基础施工完毕。
□2、乙方提供附墙框架及标准附墙距离(米)的附墙杆,对非标准附墙距离的附墙架,乙方可根据甲方要求提供附墙杆及附墙框架制造,费用另计。
□3、本合同产品(包含/不包含)平衡重、外接电缆线以及辅助吊具。
附2:□施工升降机备注
□1、合同订立后,乙方在收到甲方设备首付款及发货通知后三日内,将设备的“基础图”、地脚螺栓和底架准备齐全,由乙方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以方便甲方提前将基础施工完毕。
□2、本价格为标准配置(包含/不包含)外接电缆线,附墙架采用__型号,附墙距离为_________米。如需其它距离的附墙架,价格另计。
附3:□其它
第二条:质量标准
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相关标准一套。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按乙方《产品质量保修书》执行,保修期限自货到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乙方应承担自交货起因产品质量而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责任。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整机为裸装,随机附件和随机文件用木箱包装,包装箱不回收。
第五条: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按甲方确认的“发货清单”提供,随同主机发运。
第六条:货物验收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1、验货:乙方负责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____________建筑工地,在甲方指定地点验货。
2、乙方代办汽车或铁路运输,运费包含在合同总额中。
3、收货单位:_____________公司
收货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第七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甲方应在货到交货地后组织验收,验收符合交货要求的在“发货清单”上签字盖章;买受人在验收时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时,需在验货后__天内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接通知后应在___小时内作出答复,进行更换、调配以达到合同约定要求。
第八条:设备的安装、调试与培训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技术培训,以保证甲方操作人员能承担设备操作任务。
2.乙方应承担在设备安装调试期间操作本设备引起的一切机械、人身事故并承担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按每天______元计算;
2、乙方所供货物质量缺陷的违约责任:按合同金额____%承担违约金;
3、甲方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拖欠款项每天万分之一计取。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均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它约定事项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产品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2、产品超过保修期,乙方应派人提供维修,配件费由甲方承担。
3、甲方验收货物(设备)后,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但因货物(设备)质量、使用故障和售后服务等问题,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直至问题解决。
4、质量保修期间,甲方所购货物(设备)发生故障时,乙方应于24小时内派出售后服务人员至故障货物(设备)所在地开始维修或售后服务,超过48小时后,甲方将视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按____元/天计取。
5、甲方合同款付清同时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国家统一完税发票。
6、运输费用由运输单位为甲方开出运费发票,由乙方代为转交甲方。
第十三条:其它
1、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与本合同一并使用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经签约,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并承担合同中各自的义务。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结清货款手续后即自行终止。
需方(甲方:__________供方(乙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