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租赁合作合同范本(通用3篇)
共建租赁合作合同范本 篇1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为发展经济,甲方愿将枫林三路号(雷锋村招待所)二楼、三楼租赁给乙方共同经营,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上述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并共同合作经营。
2、租赁期暂订5年,即从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3、甲方租赁给乙方年度租金为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元)合同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租金,如遇房屋纠纷由甲方全权负责,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归甲方承担。
4、第一年租金乙方应在20xx年3月4日一次性支付壹拾玖万元整整年租金,第2.3.4.5年的租金乙方须在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以前一次性付清。
5、租赁期间乙方须依照国家法律,合法经营,水、电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承租期内乙方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6、承租期内乙方因管理不善,给甲方房屋造成严重损失,经相关部门核实损失后,乙方按实负责赔偿。
7、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共建租赁合作合同范本 篇2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友好协商,甲方把办公室x平方米及会议室x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使用,具体事宜双方协商如下:
一、 租赁面积
前郭县春源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面积513.97平方米。
二、 租金及交付方式
租金x元/年,租赁期限为xx年,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全部租金。甲方如提前收回租赁房屋,返还已收取的全部租金。合同期限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三、 其他事宜
乙方负责房屋的维修及维护,支付水电费等。并维护好其他公共设施。
四、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日期:
共建租赁合作合同范本 篇3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科学合作协议
根据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在贝尔格莱德签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长期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为一方,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为另一方(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科学合作的愿望,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根据平等互利和互相援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代表南斯拉夫科学艺术院、塞尔维亚科学艺术院、斯洛文尼亚科学艺术院、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科学艺术院、马其顿科学艺术院、黑山科学艺术院以及科索沃科学艺术院。
第一条
双方支持各自所属的科研机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之间在共同感兴趣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内进行学术考察、交流经验等科学合作。为实现上述科学合作,双方一致同意按对等的原则互派人员,每年各为三十人周。
第二条
双方可以互相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讲学和专业咨询。
第三条
双方可以互相派遣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共同研究和业务进修。
第四条
双方可以互相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参加各自组织的有关学术会议和其他重要的科学活动。
第五条
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派遣方最迟在他们动身前三个月将详细的访问计划寄给接待方。
访问计划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位、职务、专业、派出单位和拟访问单位的名称、派遣时间、停留期限及懂何种国际通用语言。接待方收到计划后,应在六周内对所提计划予以答复。在得到接待方同意后,派遣方应在派出人员抵达接待方前十天将其准确抵达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第六条
双方支持在本国科学杂志上发表对方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写的学术论文;支持图书馆和其他科学组织之间,在可能范围内,直接交换书刊、资料、图书目录、复制照片和显微胶片、科技影片,以及种子、苗木等;使用共同研究成果时,应尊重对方的要求,如拟发表这些成果,应征得对方同意。
第七条
财务规定如下:
一、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人员到接待国首都或委员会所在地的往返旅费和行李超重费,由派遣方负担。在接待国的住宿、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他费用)、城市间的交通、陪同人员(翻译)、文化活动和在访问期间染病或负伤的医疗等费用,由接待方负担。接待方按级发给访问人员的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他费用):
一级(院士、所长或相当人员)每人每天二十七瑞士法郎的当地货币
二级(其他人员)每人每天十八瑞士法郎的当地货币
(以当时双方国家银行分别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派遣方将在所派人员的访问计划中通知生活费的等级。
二、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人员在接待国停留期间所做的讲演、报告和所写的论文,除双方另行商订外,均不付报酬。
三、根据本协议第二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全部生活费用,由邀请方负担。
四、根据本协议第三条派遣的共同研究人员的费用按本条一款规定办理;业务进修人员的全部费用由派遣方负担。
五、根据本协议第四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生活费用,应在邀请书上注明财务规定。
六、双方在本国杂志上发表对方的学术论文的稿费,均不付外汇,稿费由发表方的有关单位代为保存。稿费只限在发表方国内使用。
七、根据本协议第六条交换的书刊、资料、图书目录、复制照片和显微胶片、科技影片,以及种子、苗木等,除双方另行商订外,均不计算费用。
第八条
本协议经双方同意,可以修改和补充。
第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限。如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通知之日起,一年后失效。
第十条
双方每隔三年在北京或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所在地举行一次会议,检查本协议的执行情况,并就检查情况双方签署会谈纪要。
本协议于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