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抵押担保合同(精选4篇)
财产抵押担保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
为保证乙方与丙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为丙方提供担保。经审查,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房产抵押。甲、丙、乙三方根据以下条款,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将甲方所拥有的房屋或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方,并赋予乙方优先抵押权,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的保证。
二、如丙方未能在主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付款,乙方可将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包括丙方逾期付款及其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抵减债务。如价款不足以偿还主合同债务,乙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向丙方寻求额外追索。
三、抵押登记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应向抵押财产所在地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丙方予以协助;
2、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应将抵押房产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原件交乙方代收保管;
3、抵押登记和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不动产抵押借款保险
1、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为抵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存。保险期限应比主合同的保险期限长。主合同期限延长的,甲方应办理延长保险期限手续。被保险财产发生灾害性损失时,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先追偿丙方欠款。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侵犯乙方的保险第一受益人身份和控制保险费的权利。
2、甲方负责支付保险费;
3、抵押财产的损坏不影响甲方保证责任的减少。如未获得保险赔偿或保险赔偿金额不足,乙方有权向丙方索赔;
4、乙方可以直接向丙方索赔,无需先索赔保险赔偿金。
五、抵押的解除
1、当主合同终止或解除,丙方已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时,甲乙双方可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抵押关系即行终止。乙方应在丙方付清全部款项后30天内,将抵押财产的原始凭证退还给甲方;
2、与解除抵押关系相关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支付。
六、抵押财产的处置
(1)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处分抵押财产:
1、丙方违反主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
2、丙方依法解散、破产或被撤销,无人代其承担债务/
(二)处置方式:乙方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同意甲方折价转让;
2、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乙方出售或拍卖抵押财产,并获得收益补偿;
3、以乙方认为合适的市值租金出租部分或全部抵押财产,并收取租金及其他应补偿的利益;
4、乙方向乙方经营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处分抵押财产的补偿顺序和分配原则:
1、处置抵押财产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支付给托管人或代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2、偿还欠乙方的全部本金和利息,以及违约金和赔偿金;
3、扣除上述金额后,如有余额,乙方应将余额返还给甲方。
(4)甲方同意,乙方按上述规定处分抵押财产时,有权签署与抵押财产的买卖、租赁有关的文件和合同,并有权出具收据或文件。
(5)如果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甲方不得因此要求损害赔偿。
七、特别商定事项
在下列情况下:
1、丙方违反主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
2、甲方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查封或没收;
3、丙方无还款能力或可能破产;
4、甲方放弃抵押财产;
5、丙方发生其他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大变化时,乙方认为有必要。
乙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甲方或/和丙方限期改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采取补救措施;
3、按照本合同第6 (2)条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八、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和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2、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或隐瞒,在签订本合同前,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得转让或抵押给任何单位或个人;
3、保证抵押财产在接管抵押财产期间保持整洁完好(正常损失除外),不改变其使用性质;
4、如抵押财产部分或全部受损,无论何种原因或任何人的过错,均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施工损失。同时,甲方应及时将情况告知乙方,并尽最大努力防止损失扩大;
5、抵押财产贬值或不履行担保义务时,甲方有责任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6、乙方最后以书面形式同意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财产进行再抵押、出售、出租、捐赠、转让、抵销债务、信托、出借或处分。
7、甲方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出租抵押房产时,必须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如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承租人应在乙方发函通知承租人搬出抵押房产之日起30天内无条件搬出;
8、允许乙方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进入抵押物进行检查;
9、变更地址时应立即通知乙方;
10、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有关的任何税费;
11、如有可能对甲方或其任何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传票,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2、根据乙方的法律要求,采取一切措施,签署一切相关文件,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
13、甲方发生合并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如甲方发生分立,变更后的机构应共同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甲方违反上述声明和保证,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按照第七条所述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财产抵押担保合同 篇2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产权情况
第三条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情况
第四条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贷款用途为__________。
第五条甲方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
第六条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甲方以所购期房作抵押,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把购房合同、抵押登记证明交乙方执管。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乙方执管。
第七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八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十一条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
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三条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四条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五条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第二十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________份。
甲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_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财产抵押担保合同 篇3
个人长期贷款财产抵押担保合同
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邮政编码:
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邮政编码:
为确保抵押权人 与 的借款承诺,乙方 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抵押担保的借款金额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贷款用途为 。
第二条 乙方以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三条 抵押物清单如下:
1、房地产座落:
2、土地面积:
3、土地使用年限:
4、土地
5、土地合同号:
6、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7、房屋建筑面积:
8、共有权份额:
9、房屋所有权证号:
10、 抵押物确认价值合计为:
第四条 乙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第五条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甲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甲方代为保管。
乙方以所购地产作抵押,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将购房合同或证明文件、抵押登记证明或他项权证交甲方执管。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房屋土地及房地产权证收乙方执管。
第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借款金额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借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金额人民币 整。
第七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抵押期间,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 接受甲方的检查。
第十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动用。
第十一 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赠与、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四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甲方同意,乙方在设定抵押的土地上另行建造附着物,该附着物约定一并抵押。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甲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本息:
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甲方借款债权落空,或者借款人有《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情形等。
第十七条 乙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甲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金额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甲方有权直接用乙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八条 甲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甲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甲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2、甲、乙方双方若一方违反本合同,需承担另一方因此合同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3、在借款人连续逾期利息未付时,属违约责任,甲方 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回收借款,并依据甲方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行使担保权利。
第二十一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有关部门一份,广东铭致律师事务存档一份。
副本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个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财产抵押担保合同 篇4
抵押人:
抵押权人:
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人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并列入后附抵押物清单的财产为抵押权人的债权设立抵押担保。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抵押权人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20xx年陕中银靖短借字003号》的短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 抵押物
抵押物有关情况见附件“抵押物清单”。
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四条 抵押登记
依法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在本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 抵押物的占有和保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但抵押物的权利凭证应交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并有效配合抵押权人及其委派的机构和个人对抵押物进行的检查。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全部和部分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债权或向抵押权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
第六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处理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并为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债务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
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七条 孳息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八条 担保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被担保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抵押权人进行清偿,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被担保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抵押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被担保人提出的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抵押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被担保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第九条 抵押权行使期间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抵押权人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第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抵押权人有权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主债权。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应偿付给抵押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抵押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抵押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抵押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抵押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除涉及币种、利率、金额、期限或其他变更导致增加主债权金额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无需征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仍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在需征得抵押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抵押人书面同意或抵押人拒绝的,抵押人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担保责任,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则抵押权行使期间仍为原定期间。
抵押权人为债务人/被担保人开立信用证后,又相继与之叙做进口押汇融资或其他形式的后续融资,无需征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对这些融资仍以本合同承担连续的不间断的担保责任。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在进口押汇协议或其他后续融资协议签署 日内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上存在其他抵押权人的,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上述变更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 声明与承诺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抵押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抵押人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抵押人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抵押权人保存;
3、抵押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抵押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企业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抵押人为第三人且为公司的,抵押人提供该担保,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抵押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抵押人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抵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4、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5、抵押人未向抵押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抵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
6、若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抵押人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7、抵押物为在建工程的,抵押人承诺在该抵押物上不存在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如存在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人承诺使该第三人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书面声明,并交抵押权人执管。
第十三条 缔约过失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拒绝或者拖延办理抵押登记,或因为抵押人的其它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由此使抵押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对抵押权人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
2、抵押人以任何方式妨碍抵押权人依法和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
3、发生本合同第六条所述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形,抵押人不按抵押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4、抵押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5、抵押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6、抵押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7、抵押人在与抵押权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抵押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抵押人的授信额度;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抵押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4、宣布抵押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抵押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
7、行使抵押权;
8、抵押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六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 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抵押物清单;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
1、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若抵押权人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抵押人对此表示认可。抵押权人授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3、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5、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与抵押权设立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但依法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则自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抵押权于合同生效之时设立。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及债务人/被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有权签字人:有权签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