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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贷公用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2023-07-06借款合同

私贷公用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通用3篇)

私贷公用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篇1

  上诉人 县 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 县 乡 村。

  法定代表人 ,主任。

  被上诉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县 乡 村。

  被上诉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县 乡 村。

  被上诉人 县 乡 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路 ,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 )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或者发回 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 县人民法院( ) 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该案审理中,二被上诉人薛 和薛 y辩称所诉贷款属实,但款项用于被上诉人 村委会,一审法院遂追加村委会为被告参加诉讼。村委会提供的证据系单独的一页帐页复印件,该复印件不符合证据规则关于提供原件的要求,且一页单独帐页而不是整个帐本非常容易伪造。此外,该帐页仅能够证明村委会为被上诉人偿还了部分利息,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辩称的事实。众所周知,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委会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三被上诉人之间明显属于互相串通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金融债务。

  二、一审法院判决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理论和逻辑推理

  本案中,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的是二薛,而非村委会,根据民法典理论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与信用社存在法律关系的也只能是借款人,而非借款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二薛款项借出后真的用于村委会,也与上诉人无关,这只能证实二薛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应当按挤占挪用利率承担违约责任。信用社作为善意的合同当事人,对借款人款项借出后的去向没有审查负责的权利,也无此义务,更不应当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二薛的这一行为,在其与村委会之间形成了借款关系,在这一借款关系中,上诉人不是当事人,不享有权利也不应承担义务!举一个不恰当的例子,假如某借款人在款项借出后用于嫖娼,那么按照一审法院主审法官的判决逻辑,信用社是不是要向被上诉人去追要款项?向上诉人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的只能是二薛,而不可能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村民委会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系公法规定的村民自治性组织,并非作为私法的民法中规定的企业法人。民法典43条针对的是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本案中并无适用之余地!根据法律适用规则,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该规定,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只有在无具体和明确法律规定情况下始有适用之余地,本案中两次引用(即民法典第6条和第60条)诚实信用原则实属不当!民法典对借款合同设有专章进行规定,法院审理借款合同案件,应当按照民法典的具体规定进行判决,引用民法典第84条关于债的定义的原则性规定,也属法律适用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违反法律规定、民法典理论和逻辑推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县 农村信用合作社

  年 月 日

私贷公用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篇2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法定代理人:

  调解机构:

  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籍贯:住址:职业:

  协议地点:

  患者于年月日因在医方处住院科治疗,其间,医患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医疗行为争议。经医患双方行为主体同意,医患双方均愿通过协商解决该医疗行为争议;本着当事双方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真实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由医患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医患双方对自主协商解决该医疗争议不持异议。

  第二条:医院同意向患方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三条:医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向患方一次性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在医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医患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患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医方主张权利,否则患方应无条件返还医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医患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医方交主管部门备案,协议自双方代表人签字后,医方盖上公章、患方盖上指印之日起生效。

  调解机构:

  医方代表人签字:

  医方法定代表人:

  患方签字:

  签注日期:年月日

私贷公用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篇3

  申请再审人: ,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负责人: ,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 ,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申请事由: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6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

  二、申请再审的请求:

  1.请求撤销 民事判决书。

  2.改判申请再审人不承担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具体事实与理由: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6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原审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七条之规定,认定申请再审人将四层水泥楼房一幢的内墙及外墙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被申请人肖某粉糊,对承揽人具有选任不当的过错,认定申请再审人承担30%的责任是法律适用错误。首先,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无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施工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申请再审人将四层水泥楼房一幢的内墙及外墙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被申请人肖某粉糊,并无对承揽人选任不当的过错。其次,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再次,《建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内墙及外墙粉糊不是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因此并不需要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此外,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938号朱某与祥云县某煤矿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朱某及其经营的设计室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故朱某所持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无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施工资质。申请再审人没有过错。

  综上所述,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再审人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某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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