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蜜桔买卖合同(精选3篇)
企业蜜桔买卖合同 篇1
甲方(购货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货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就甲方订购乙方果场的蜜桔事宜,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甲乙双方现场估算,乙方果场的蜜桔树约__________株,总产量约_________斤,全部由甲方收购。
二、收购价格:__________元/斤。
三、定金:双方签订协议时,由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万元给乙方作保证金,定金在最后摘完果结数时作货款扣除。
四、采摘时间: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摘完。采摘方式方法:其一可从_____年__月__日起一次性连续_______天采收完毕,每天约采收_______市斤;其二可在采摘时间内分期分批采摘完毕,具体批次、时间、数量由双方协商决定。
五、交货地点:由乙方采摘送到双方商定的地方,具体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验收过称。
六、付款方式:甲方每(批)次收货后运走前,即时按本合同收购价和实际数量付清当(批)次款额给乙方。
七、规格质量要求:
要求果品成熟,除严重的(指可见严重度在百分之以上)花皮果、冻伤果、灼伤果、虫害果、煤烟果、青果、干榨果以及烂果、开裂果、落地果及
不列入收购范围外,其余全部统级以本合同价收购。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价格、数量、质量要求收购乙方的蜜桔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决定单方面终止合同和不退回定金。
2、乙方要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价格、数量、质量要求卖果给甲方,如出现下列情况,视为违约行为。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从本合同签订的果场采果供给第三方或从本合同所签订以外的果场充货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要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同时有权决定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价格、数量、质量要求交货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所交定金。
九、下列特殊情况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另行解决。
在合同约定采收时间到期前,如遇严重的连续霜冻或连续低温冻雨等灾害性天气时,双方认为可能会造成合同标的果品冻伤的,双方应尽快协商解决办法:一可协商提前摘果;二可协商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任何一方坚持执行原合同的,该方要对冻伤果负全责。甲方坚持执行原合同的,冻伤果全部由甲方按原合同收购价收购计算;乙方坚持执行原合同的,冻伤果甲方不负责收购,只收合同合格果。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介人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签名)
乙方:______________(签名)
中介: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业蜜桔买卖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一、产品名称: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国家现行标准,现行行业标准及参照技术协议执行,质量实行“三包”,质量保质期为一年。
三、交货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可提供必要协助。
四、验收标准:按国家现行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五、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付甲方合同金额20%的定金,安装调试运行合格后付合同金额70%的货款,剩余10%作为质保金。
六、甲方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如安装或调试所带来的安全问题及经济损失,乙方概不负责。
七、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事项:本合同价款含17%的增值税、运费、装卸车费、及按装和调试费用。
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向履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合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企业蜜桔买卖合同 篇3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总经理。
联系方式:代理人曾镜同律师
被告:南宁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原告自20xx年2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JDX(NZ)1005046(SB)的《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合同总价格为360000元的流量开关、液位开关及转子流量计等设备。
《购销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购销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可是,被告只向原告支付100000元货款,尚欠原告货款260000元。
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 20xx年10月23日,被告及广西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作出《付款计划》,内容为“经过三方详细核对,由南宁纸业有限公司及广西纸业有限公司欠你公司的货款分别为260000元及137902.76元,经三方友好协商,现计划如下的还款计划,所有货款397902.76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全部付清,分别为两月每月还款15万元,最后一个月还款97902.76元”,可是,在《付款计划》作出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货款,到现在为止,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60000元,而广西纸业有限公司并没有向原告支付过货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等法律之规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横县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