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安全管理协议(精选3篇)
厂房租赁安全管理协议 篇1
为进一步搞好租赁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租赁双方安全责任,特签订如下安全管理协议书。如未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出租方安全管理职责
1、出租的厂房、场所(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2、书面告知承租方有关厂房、场所安全状况及消防要求。
3、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网络,对承租方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对安全生产监管、消防、质量技监等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照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整改或督促承租单位进行整改。并有权对承租方实施经济处罚。
5、发现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即要求承租方停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及时向所在地方的安全生产、消防、技监等部门报告。
6、租赁合同生效后的15日内,将与承租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报租赁厂房、场所所在地的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承租方安全管理职责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并服从出租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统一协调、管理。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消防及正确使用特种设备的日常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3、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装修和设备安装时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各类电器和机械设备应符合安全规定;锅炉及压力表、安全阀应定期校验,严禁超温、超压和其它违规使用,不得擅自对系统进行改动。
4、承租厂房、场所的,不得破坏建筑结构;未经出租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房屋、场所。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类别,及时、如实报告上级有关监管部门。
三、租赁双方共同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
1、本安全管理协议书作为租赁合同的附加文件,在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同时签订。
2、租赁双方不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3、租赁双方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特种设备经检测、检验(验收)合格后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复审。电器线路架设符合《低压用户电器装置规程》的规定。
5、合同生效后15日内,出租方按规定向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将与承租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报所在地的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本安全管理协议书一式三份,其中出租方、承租方和所属辖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负责人: 负责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厂房租赁安全管理协议 篇2
为进一步搞好租赁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租赁双方安全责任,特签订如下安全管理协议书。如未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出租方安全管理职责
1、出租的厂房、场所(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2、书面告知承租方有关厂房、场所安全状况及消防要求。
3、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网络,对承租方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对安全生产监管、消防、质量技监等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照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整改或督促承租单位进行整改。并有权对承租方实施经济处罚。
5、发现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即要求承租方停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及时向所在地方的安全生产、消防、技监等部门报告。
6、租赁合同生效后的15日内,将与承租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报租赁厂房、场所所在地的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承租方安全管理职责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并服从出租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统一协调、管理。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消防及正确使用特种设备的日常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3、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装修和设备安装时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各类电器和机械设备应符合安全规定;锅炉及压力表、安全阀应定期校验,严禁超温、超压和其它违规使用,不得擅自对系统进行改动。
4、承租厂房、场所的,不得破坏建筑结构;未经出租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房屋、场所。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类别,及时、如实报告上级有关监管部门。
三、租赁双方共同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
1、本安全管理协议书作为租赁合同的附加文件,在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同时签订。
2、租赁双方不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3、租赁双方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特种设备经检测、检验(验收)合格后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复审。电器线路架设符合《低压用户电器装置规程》的规定。
5、合同生效后15日内,出租方按规定向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将与承租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报所在地的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本安全管理协议书一式三份,其中出租方、承租方和所属辖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负责人: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厂房租赁安全管理协议 篇3
发包单位:
立协单位:
承包单位:
凡属改建、扩建、检修、安装电力承发包工程的项目均应执行本协议。
发包单位应是设备主人(业主)方,受设备主人(业主)委托代理发包的甲方单位,应对委托方负完全责任。
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乙方承包的工程与其资质相符合。
甲方将本电力工程项目发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上海市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必须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
二、工程项目期限:
自 年月日 起开工至 年月日 完工。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国家电力公司和上海市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法令、条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乙方施工人员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人员,30人以下的可设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经考核,有相应上岗证书或资质证书。
3.乙方应有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制度等。
4.电力工程项目如同时满足: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工地施工;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项目工期超过180天三种情况,必须成立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由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聘任人员组成安全监督机构,按规定开展安全监督工作。
5.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施工现场,拟订开工报告,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详细了解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的施工日期、停电范围。
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危险或引起严重设备事故的施工,甲方应事先向乙方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甲方审查合格后实施,甲方应监督乙方实施情况。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规定组织施工。
6.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职工法制观念,提高职工安全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7.工程开工前,甲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额度)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国家一级企业除外)。乙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甲方应予制止。在发生乙方责任的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甲方根据违章程度、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直至停止乙方工作。
8.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要求;乙方按规定使用电气工作票及动火工作票。乙方施工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乙方若在施工中要新进、增添施工人员必须向甲方提出申报,由甲方组织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9.施工期间,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 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中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10.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甲方的安全生产、治安保卫方面的有关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
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的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进,甲方应认真整改。
11.乙方人员应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经落实整改后方准继续施工。
一经开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2.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验收已过期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13.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用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如乙方必须借用或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用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设备、工用具使用特殊说明应书面交代清楚。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用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用于设备、工用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
14.乙方使用人对施工现场脚手架每天开工前必须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
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遮拦、安全标志牌、警告牌和接地线等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办理手续,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更动现场安全防护设施。
15.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须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6.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电业系统动火规定,正确使用动火工作票,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工地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爆、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7.乙方在架空线工作时,施工人员只有看到线路已接地,得到工作负责人许可工作的命令后,在监护下方可登杆工作。施工中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看不到接地线的施工地点工作,应验电、放电、加挂接地线。在复杂地段施工,应增设足够的专职监护人。
18.承发包工程贯彻先订合同、安全协议后开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
19.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光缆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明确施工方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后施工。严禁冒险作业、野蛮作业。
20.建筑、新建、扩建项目乙方在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向市、区(县)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零星工程、小项目工程可定期(1-12个月)签订一份总经济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
21.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电气、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行人等)人员伤亡),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国家电力公司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等有关部门。乙方人员施工中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向甲方通报。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22.其他未尽事宜。
23.本协议订的各项规定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国家电力公司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国家电力公司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4.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送市、区(县)有关部门各一份备案。
25.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代 表 (签字) 代 表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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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