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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买卖合同知识

2023-05-27买卖合同

多重买卖合同知识(通用3篇)

多重买卖合同知识 篇1

  所谓的多重买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项财产的出卖订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合同,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债权债务关系,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内容上相互重叠。

  多重买卖的行为绝对是对市场经济主体信用的考验,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直接伤害,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飞速、健康发展的极大危害。

  但是,我国法律对此却一直缺乏应有的规范限制,新的《民法典》也没有详细条款对此设置调整,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因多重买卖而产生的合同效力如何确定买受人的撤销权就已向他人转移所有权的同一标的物再行买卖行为的法律性质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又将标的物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况多重买卖合同债权债务的履行及相应的损害责任赔偿对于多重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或其他买受人的具体法律责任应如何确定等一系列问题,尚需在今后的司法理论中确立,司法实务中解决。

  一、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多重买卖行为中数个合同的效力应如何确定,在长久的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指导,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应当以合同订立的先后为依据确定合同的效力,同时还有对于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买卖行为以登记与否确定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在债法理论中,上述观点显然并不成熟。这是因为:

  1.买卖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非法律禁止交易的物品,一经买卖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并依法生效。对于多重买卖行为中每一个单独的买卖合同,也都不例外。

  2.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债务合同,出卖人对于买受人的交付行为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当然包括交付不能的情况。同理,在多重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因向某一买受人交付了标的物,而对其他买受人不能履行时,该买受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履行合同不能的违约责任。

  3.在多重买卖行为中,出卖人隐瞒了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属于欺诈,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受欺诈方可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若其中一个买卖合同得以撤销,则该买卖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当然,若受欺诈方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则多重买卖中的多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的合同。另外,如果从受欺诈的买受人的利益角度考虑,选择让被欺诈的买卖合同有效比申请撤销该买卖合同更为有利。

  所以说,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与两人或多人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均可以为有效的买卖合同。

  二、多重买卖合同的履行

  要分析如何履行多重买卖合同,应当分别几种情况。

  首先,多重买卖合同的各个买卖合同均尚未实际履行的。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某一买受人履行合同的交付义务,但同时,其他买受人可依《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以履行合同违约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其他买受人也可依《民法典》第九十四条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就合同未履行遭受的损失向出卖人要求赔偿。

  其次,如果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之所有权转移给前买受人的。则此时,出卖人与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实际是处分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后买受人可以申请撤销该买卖合同,也可以依据生效的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再次,如果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于后买受人。前买受人不得以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已生效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主张该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无效,但前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三、多重买卖合同中的侵权行为

  首先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出卖人自身原因不履行合同,造成买受人无法达到订立合同买卖标的物的目的的,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出卖人仅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多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某一买受人,而无法交付给其他买受人时,其他买受人并不能以债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因为债权侵权的行为人仅限于买卖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人之外的第三人,债务人本身无法成为侵权人。即使合同是因为出卖人的行为而造成无法履行的,同时出卖人也有侵害债权的故意,也只能视为一种违约行为。

  究竟何种行为属于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在理论上尚没有准确的界定。前辈学者探讨此类问题也多为描述具体案情,确认为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较为典型的如:

  1.在多重买卖中,如果后买受人故意以妨害前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而从事买卖行为时,可以对前买受人的债权构成侵害,前买受人可以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而要求后买受人赔偿损失、返还财产。

  2.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为多重买卖,尔后买约已经发生物权关系时,前买受人不得请求主张后买约无效,对于出卖人仅得请求损害赔偿,不得请求为转移该物所有权之行为。如前买受人强行占有该物,剥夺后买受人已经取得的所有权,构成侵权行为。

  3.出卖人为多重买卖,对前买受人已为占有改定,后复将其物出卖与后买受人,并为现实交付,此时,前买受人因占有改定取得所有权,第二次出卖该物,为无权处分。如前买受人嗣后其物被追夺,则得基于侵权行为之规定,对于出卖人请求赔偿或返还。

  4.在多重买卖中,如果出卖人与后买受人恶意串通,故意以第二次买卖的方式加损害于前买受人,则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多有如下特征:

  1.须以多重买卖为发生侵权行为的前提条件。

  2.这种侵权行为以财产权为侵害客体,包括所有权和债权。对于其他无法买卖的财产权,如典权、抵押权、知识产权等,或者人身权,不能成为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

  3.这种侵权行为是一种非典型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在:一、它实际上包含了两种侵权行为,即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和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具有侵害客体多样化的特点。二、它的行为人并非固定,而是在多重买卖中的任何一个主体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人,具有侵权行为主体复杂化的特点。三、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多样化,侵夺、抢先登记、另定买卖关系等,均可构成,具有行为方式不规范的特点。

  因此,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是指在出卖人将同一标的物先后出卖给两个以上的买受人,其中一方依其中一项买卖关系的存在为依据,非法侵占该项财产,或者以侵害一方买受人的债权为目的,另定与该项债权相重合的买卖关系,而使作为一方买受人的所有权人或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

  四、多重买卖合同的法律责任确定

  1.构成多重买卖关系,出卖人如何履行重合的债务,由出卖人自行选择。这是基于买卖的自由权决定的。出卖人作为债务人,可以先履行前一买卖关系债务,也可以先履行后一买卖关系债务,还可以就各个买卖关系均为部分履行。就此,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主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无效。

  2.而判断数个买卖关系为有效履行的标准,为物权公示原则所规定的物权转移公示形式所决定,即动产的公示方式为交付,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为登记,并依此而发生所有权转移。所以,先受交付或者先为登记的债权人,取得该项买卖的财产的所有权,第二买受人于合同订立时,纵然知其给付之物已为其他买卖之标的,然而基于其买卖的自由权,仍不妨碍其先于第一买受人而受交付或为登记,并不因其知有第一买受人之债权并欲侵害之为目的。但由于明知的故意,使自己受交付或为登记的行为,来妨害第一买卖关系之履行,则可构成侵权行为。

  3.在多重买卖关系中出卖人为一方履行之后,必有一方买受人的债权不能实现,或者在各个买卖合同均部分履行后,各个债权人均尚存部分债权不能实现。先来说后一种情况,由于出卖人履行的过程较为公平,故各个买受人均可向出让人请求承担债务不完全履行的责任,大致不会出现严重的争执。而对于前一种情况,部分买受人的债权受侵害的救济方法,主要是向出卖人请求违约损害赔偿,或者请求继续履行,当继续履行已无可能时,则只能请求损害赔偿。在出卖人一方,虽然享有买卖的自由权,然而其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均负履行义务,出卖人选择其中一个买卖关系履行,对另一买卖关系拒绝履行,则当然应承担违约责任。

  4.在出卖人与后买受人串通,以侵害前买受人即买卖合同关系债权人的债权为目的,而为第二买卖关系并且实际交付或登记时,应当构成债权人撤销权。该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的积极处分财产行为害及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或者对债务人与受让人具有恶意的有偿处分行为,皆可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与他人的财产处分行为。买卖行为是有偿行为,债务人与后买受人以侵害前买受人的债权为目的,即具有共同故意,在此情形下,前买受人可依债权人撤销权予以救济。此种情况构成债权人撤销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应当任由债权人依其意思选择具体的救济方法。

  多重买卖中由于侵权行为而造成民事责任的具体赔偿,应当依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赔偿规则进行,并没有特别的规则。

  5.多重买卖中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的赔偿,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7条的规定进行。一是侵占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首先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当折价赔偿,将其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这在多重买卖侵权行为中是使用较多的赔偿方法二是因侵占买卖合同标的物或者损坏买卖合同标的物造成受害人其他重大损失的,即造成间接损失的,对这种间接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例如由于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而造成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予以赔偿。

  6.对多重买卖中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的赔偿,主要是赔偿债权损害所造成的间接损失。这种间接损失是受害人债权受到损害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就是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实现债权所能得到的预期利益,由于加害人侵害债权而使这种利益丧失。赔偿这种间接损失,应当有充分的依据,避免造成不合理的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的问题。造成财产直接损失的,也应当对这种直接损失予以全部赔偿。

多重买卖合同知识 篇2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购买――――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数量、价格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设备是全新的,并且采用卖方设计和合格的材料制造,各方面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型号等要求。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执行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____日内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关于该产品的国家质量标准文件,在供货时附出厂合格证书,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三、交货:  

  1、交货日期:甲方支付预付款后―――― 个工作日。  

  2、交货方式:乙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费、装卸货费用。  

  3、交货地点:―――――――― 。  

  四、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1、设备自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保质期――――________年。  在保质期内因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买方现场,卖方负责修理、更换零部件或退换。在质保期内,卖方应对设备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  

  2、乙方提供――――________年维修,如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到达甲方现场,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性问题,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给予答复。  

  3、因设备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  

  五、设备的包装、发运及运输:  

  1、乙方应在设备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于运输距离、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要求的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输到达甲方指定地点。  

  2、包装上注明货物品种及数量。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与设备一起发送。  

  3、设备在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发货到甲方,乙方通知甲方准备接货。  

  六、设备的安装、调试及验收:  

  1、甲方对乙方所交设备依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双方确认的技术标准进行现场验收。  

  2、安装由甲乙双方现场安装调节器试,性能达到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  

  3、甲方收货时对产品的外观检查或开箱清点,不能免除供方对产品内在质量的责任。  

  七、 付款方式:  

  1、签订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 %的预付款。  

  2、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经甲方指定人员初步检验,甲方在检验符合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数量、规格、型号后―――个工作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  

  3、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  

  4、合同总金额的―――― %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届满后支付。  

  5、乙方在甲方每次付款前开具正式增值税发票。  

  八、违约责任  

  1、逾期交货、调试合格或付款的,每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3、乙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调试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此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4、乙方所交的设备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国家标准,所供设备达不到约定技术要求的,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回全部货款,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赔偿金。  

  九、禁止商业贿赂和保守商业秘密、知识产权:  

  1、乙方承诺在业务往来过程中,不向甲方人员赠送现金、物品或以其他形式给予甲方人员利益。  

  2、双方负有谨慎保护对方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的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允许,任何一方不得披露、自用及许可他人使用。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签约地法院起诉解决。  十

  一、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签订于某市某区――――。乙方系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号码:――――。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多重买卖合同知识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如下买卖合同:

  第一条 植物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备注:

  植物名称 :水生花卉

  规格 :__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_____

  数量 :_______________

  单价 :_________________

  金额________________

  备注 __________

  合计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计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供货时间、地址、方式

  1、 供货时间、地点 乙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甲方提供上述沉水花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水生花卉交货方式

  乙方负责将花卉子运到甲方指定地点交货,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水生花卉验收标准及验收方法

  1、 验收标准: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水生花卉要达到如下质量要求:植株强壮、完整、无病虫害,杂质含量低于15%,无霉烂变质现象。

  2、 验收方法:交货时,甲方安排专人到交货地点,按照上述质量要求现场验收水生花卉数量和质量。

  第四条 付款方式

  1、 合同约定苗款以实际交付验收数量为准。合同签订后收到货后,因水生花卉的特殊性和不定因素存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正规的发票时,必须支付货款总额的所有款项。

  2、公司所有货物全部接受在线定单,等你验收合格后再支付。没有支付宝的客户可以选择银行汇款,质量一样放心可靠。可选择公司账户、农业银行,储蓄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邮局账户等

  第五条 甲方的权力义务

  1、 甲方对乙方供应的水生花卉必须及时验收,及时付款。

  2、 甲方对乙方不合格的水生花卉,验收期间有权拒收,但必须对乙方认真说明理由。

  第六条 乙方的权力义务

  1、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按合同向甲方供应水生花卉。

  2、 在乙方正常供应水生植物时间内,甲方无故不接收货物,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违约责任

  在正常或预约收购时间内,甲方无故不接收货物,造成水生植物损失,或故意压价,除应赔偿乙方损失外,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第八条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如不按照规定供应货物,甲方有权拒收种子。 甲方验货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应无条件在一个工作日内为甲方换货或补货。

  第九条 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水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如双方代表人发生变更,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第十一条 本合同内如有示尽事宜,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第十二条 双方签字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法人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盖章)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盖章)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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