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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码转让使用买卖合同

2023-05-27买卖合同

号码转让使用买卖合同(精选3篇)

号码转让使用买卖合同 篇1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本次转让按照双方商议,公平自愿的原则进行。签订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及认定本合同各项内容均无其它异议。

  一、甲方向乙方转让移动手机号码,特签订此合同。

  二、在此声明,转让的手机号码为:,转让内容为此号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乙方于年月日,乙方按照约定的转让费给甲方后,由乙方全权负责此手机号码的所有费用、民事及刑事责任。甲方不在负责此手机号码的费用、民事及刑事责任,不再拥有此号码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三、经双方友好协商,此手机号码的转让费为:人民币。

  四、在此号码转让时,甲方必须保证此号码无欠费、无其它民事及刑事责任,手机号码剩余话费,根据移动公司话费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由乙方按照同等数额支付给甲方。

  五、甲方在签订合同后,不得在以传真、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向移动公司再次索取此号码在交易后的使用权及相关信息记录。乙方也不得向移动公司索取此号码在交易前的所有信息记录。如果甲乙双方由于相关信息泄露而发生纠纷和损失,由信息泄漏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双方交易完成后,乙方不得使用此手机号码对甲方以前使用此号码注册的各类信息进行修改、查询、泄漏以及从事一切犯罪违法活动。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双方交易完成后,由于甲方以前通讯记录及社会关系都由此号码联络,如果发生有第三方通过此号码寻找甲方,乙方必须告知第三方甲方的联系方式或者通知甲方第三方的联系方式。

  八、双方交易前,甲方须告知交易前此号码的服务密码。双方交易完成后,乙方必须修改此账号的服务密码。如果由乙方不修改新密码等相关信息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在收取转让费后需另立收据给乙方。

  十、本合同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份。

  签署时间:年月日甲方: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乙方: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

号码转让使用买卖合同 篇2

  卖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一、房屋买卖的背景:

  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实际需求自愿结合,就甲方将另一套闲置住房卖给乙方事宜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二、买卖房屋所在的位置、面积:

  甲方将位于________小区____栋____单元____室,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卖给乙方。

  三、买卖房物售价金额:

  双方协商房屋总价款为________元。含水、电、煤气安装费。

  四、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乙方需在____日内支付________万元给甲方,甲方将房屋钥匙交给乙方。余款必须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甲方出具收款凭证。

  五、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保证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并缴纳足额房屋购买款后,完全拥有该房屋和本小区其他居民同等时效的产权及使用权。甲方保证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负责解决入住前后相关事宜。

  2、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甲方及见证人、甲方子女代表清楚并可证明甲方的所有子女家属成员均知晓并同意、支持该合同的履行事宜。

  3、因该房屋未办理房产证、契证、土地证,甲方需在统一办理房产证、契证、土地证时更换户主名字,即由甲方名字更换为乙方名字。

  六、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如房屋交付后发生该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和其他纠纷,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3、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和其他相关费用。

  4、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违约,违约方除赔偿对方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该赔偿对方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其它约定事项:

  九、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交由村委会存档。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号码转让使用买卖合同 篇3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总经理。

  联系方式:代理人曾镜同律师

  被告:南宁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原告自20xx年2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JDX(NZ)1005046(SB)的《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合同总价格为360000元的流量开关、液位开关及转子流量计等设备。

  《购销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购销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可是,被告只向原告支付100000元货款,尚欠原告货款260000元。

  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 20xx年10月23日,被告及广西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作出《付款计划》,内容为“经过三方详细核对,由南宁纸业有限公司及广西纸业有限公司欠你公司的货款分别为260000元及137902.76元,经三方友好协商,现计划如下的还款计划,所有货款397902.76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全部付清,分别为两月每月还款15万元,最后一个月还款97902.76元”,可是,在《付款计划》作出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货款,到现在为止,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60000元,而广西纸业有限公司并没有向原告支付过货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等法律之规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横县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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