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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多层住宅买卖合同

2023-04-02买卖合同

开发区多层住宅买卖合同(精选3篇)

开发区多层住宅买卖合同 篇1

  出卖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购房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关于乙方向甲方购房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开发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该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米_______元,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_元整(¥__________元整)出售给乙方。乙方愿意以上述价格向甲方认购该房。

  二、甲方承诺:自鉴定本协议起,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保证将该房屋按约定价格售给乙方。

  三、自乙方将全部房款向甲方交纳后,签订本协议。

  四、该房设施有上水管、独户水表、独户电表、热力公司供的大暖。

  五、该房在乙方缴款时,未交纳办理产权证的有关税费,将来如办理产权证时,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另行缴纳。

  六、该房的日常管理及维修,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乙方应按物业公司规定的费用按时缴纳。

  七、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甲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开发区多层住宅买卖合同 篇2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坐落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号。该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两部分:其中,住宅部分的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出卖人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电梯、楼顶、装修、卫生间、院坝、其他设施、设备,转让给买受人,其转让价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二、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款,其中:

  住宅房屋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元,总金额人民币____千_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非住宅房屋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元,总金额人民币____千_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房屋面积以房产证所确认的面积为准,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三、房屋价款支付方式

  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

  第一期:在本合同第四条所约定的担保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万元;

  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万元;

  第三期;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付清尾款_______万元。

  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四、权利保证

  1、为确保乙方所购房屋权益的顺利实现,确保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的顺利办理,确保乙方所支付购房款资金的安全,甲方同意对此向乙方提供担保。

  担保合同另行订立。

  2、如果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存在出租、抵押等状况,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

  (1)解除与承租方的租赁关系,因解除租赁关系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如果甲方没有履行该项义务,可以在房屋买卖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乙方解除租赁关系,但解除租赁关系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以及承租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2)解除与抵押权人的抵押关系,确保过户手续的顺利办理。

  3、出卖人保证在房屋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其他任何第三方不会对买受人所购的房屋提出任何其他权利要求,不会要求买受人支付任何价款以达到取得所有权的目的。

  如发生此等情况,由甲方负责解决。

  如果甲方不能解决,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

  五、甲方应自乙方交付第一期付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房屋腾空交付乙方。

  自乙方接受房屋钥匙之日起,乙方即取得房屋产权,有权进行任何合法之处分。

  六、双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在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

  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

  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如甲方原因而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合同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税、费,概由甲方负责。

  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印花税及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的总额3‰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

  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得解除本合同。

  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3‰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

  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得解除本合同。

  十、甲方应保证其交付的房屋及设施、设备完好。

  交房时,乙方发现房屋或设施、设备与合同约定的不符,甲方应于1个月内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得自行修理,费用在房价款中扣除。

  如修理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得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围墙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乙方。

  十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万元,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方各执1份,另2份分别送交房产和土地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开发区多层住宅买卖合同 篇3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①: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②: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③: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两人以上的,其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的,约定的份额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现 房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房屋座落) 西堤三 路 2 号第 【 幢 】【 座 】 【 单元 】【 层 】 号。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 ,户型为 ,属

  钢筋混凝土 结构,层高为 3.15 米,建筑层数地上 29 层,

  地下 1 层。该商品房有封闭式阳台 0 个,非封闭式阳台 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 】(适用于预售)【×不动产登记 】(适用于现售)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四。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其中:毛坯部分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装修部分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4. 无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不动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不动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不动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2 种方式进行处理:

  1.方式一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不动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 (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不动产权登记面积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不动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 (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 [(不动产权登记面积 - 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方式二

  双方自行约定如下:

  (1)详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

  (2) ;

  (3) ;

  (4) ;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预售商品房】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广西番山投资有限公司丽港华府(第12幢) ,账号为

  【现房】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存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为 无 ,开户银行为 无 ,账号为 无 。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

  余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向 甲方指定的银行/公积金中心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三)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时【抵作】【 】商品房价款。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详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3. 第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应当将专项维修资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账户名称为 梧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 ,账户为交通银行梧州恒祥支行和454 ,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买受人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质量验收合格,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

  2.该商品房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

  3. 政府部门对验收及市政配套、安装之延误,上述原因须由有关职能部门确认;

  4. 买受人没有按本合同的规定期限付款或银行按揭款未到出卖人账户的 ;

  5. 遭遇不可抗力的火灾、水灾、地震、暴风雨等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 。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的第一章第一项执行。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详见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

  (3) 无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出卖人在不影响到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朝向的情况下,可以对商品房的规划、设计及使用功能等进行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适当变更调整,买受人对此表示同意 。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详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

  第十三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买受人逾期付款而导致分户不动产权证办理时间延误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出卖人根据装修时的实际情况就装饰、设备以同档次或以上产品进行维修或更换 。

  3. 无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商品房交付时供水正常 ;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商品房交付时供电正常 ;

  3. 本建筑区内的市政、道路、人行通道在交房时同时交付使用。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合同备案、不动产登记的约定。

  1.本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出卖人应按规定向合同备案机构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2.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一致,本合同登记备案后 60 日内,双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协助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有权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3.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具体细则请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9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提交不动产登记机构。

  4.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并办妥竣工验收备案表并达到可办理不动产证条件之日起 360日内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在买受人已按双方签订的《梧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认购资料的有关要求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和交齐办证资料给出卖人前提下,不能按上述时间要求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的,每逾期一天,出卖人应该按已收购房款的万分之一标准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已收购房款的10%(注:因政府部门办证原因或买受人原因导致办证延迟的则上述办证日期顺延)。如买受人自行直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的,则出卖人不受本条款的约束。

  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因买受人收楼后装修造成结构变动、房屋损害等引发的质量问题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造成出卖人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出卖人其他损失 。

  第十八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

  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详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

  4.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详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5、出卖人在丽港华府内按规划批准投资建设但未列入本合同及附件二的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范畴的物业(如会所或配套用房、架空面积及花坛面积的建筑物、地下室及其内的停车场设施、设备用房等)均由出卖人投资,其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面积的使用权属出卖人,不属于买受人所有;

  6、 以上1、2、3、4、5约定详见补充协议 。

  第十九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无 。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 不列入公用部位及公摊,全部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通过出售、出租或其他方式处置 ;

  2.会所: 未计入公摊部分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通过出售、出租或其他方式处置 ;

  3.无 ;

  4.无 ;

  5.无 。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梧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五)。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壹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根据《梧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并与购房人约定将全部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未约定或未按约定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监管机构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销售、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车库、车位数量等于或者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套数时,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车位转让或者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人。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买受人应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出卖人(签字并盖章): 买受人(签字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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