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借款合同 篇1
(甲方)与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第_________联保小组(乙方)双方协定,自愿订立本协议。农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书及借款借据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联保小组保证遵守《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和各项规定。
二、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由农村合作银行在最高贷款限额内(见列表),对借款人分次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指最高贷款余额。在此期限和最高贷款限额内,不再逐笔办理联暴贷款协议。
三、每笔贷款最后到期日不超过上述终止日。每笔贷款利率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手续生效后,借款人按货款人的要求,保证将所借货款用于申请用途,接受农村合作银行监督。
四、联保小组中的借款人与其他借款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进行互相联保,并一致推荐_________为组长,协助农村合作银行货款收回。
五、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联保人对借款人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本协议乙方中任何一户违约,其它各户自愿承担全部连带清偿责任。
六、保证范围:包括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所需各项费用。
七、偿还方式:货款到期,农村合作银行可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帐户扣收,或由借款人、保证人主动偿还,逾期货款利息按月息_________‰结息。结息以约定日为准。超约定日部分,按农村银行罚息规定计算。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借款合同 篇2
贷 款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借 款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借款人为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增加外汇收入,组建联营(合作)企业,向贷款人申请联营股本贷款。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并共同恪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 贷款金额:本合同项下贷款最高金额为人民币____ 万元。
第二条 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上。
第三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限用于借款人与____ 组建(合作)____厂的投资股本。
第四条 贷款利率及利息计收:
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一个月以30天计算)。
2.贷款使用期间,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总行调整贷款利率,本合同规定利率将作相应调整。
3.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按季计收,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为结息日。
4.贷款利息由贷款人在结息日主动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专用基金存款户中或其他帐户中收取,或由借款人在结息日前三个工作日前将利息汇入贷款人指定的帐户。
第五条 贷款支用:
1.本合同所列贷款,借款人应按照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支用,如有改变,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2.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提出改变支用时间的申请并取得贷款人同意,其超过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未支用贷款金额的一部分或全部,应视为自动取消,未支用金额不得再继续支用。
3.借款人在支用贷款时,应在实际支用日三个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交有关贷款凭证,贷款人凭以发放贷款。
第六条 贷款的偿还:
1.本合同项下贷款应按申请书所列还款计划偿还。由于客观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才能延期偿还。
2.借款人以贷款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前利润归还贷款。
第七条 贷款保证:
1.借款人用企业自有的折旧、生产发展基金及其他企业基金作为还款保证,借款人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扣收。
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由____ 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书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
第八条 违约及违约处理: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中一项或数项时即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按申请书所列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
2.借款人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所投资的联营企业在贷款期内由于任何原因“关、停、并、转”,或联营(合作)双方中止联营(合作)。
4.借款人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
借款人构成前款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按下列条款一项或数项规定处理。
(1)以书面通知借款人,告知其违约问题,并责成限期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2)对借款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挤占挪用贷款,在本合同规定利率基础上加利息100%.
(3)对借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对逾期部分发的贷款在本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30%。
(4)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全部金额或尚未支用的贷款余额。
(5)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由贷款人从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扣收,或采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追索。
甲方:乙方:日期:
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借款合同 篇3
编号:____________
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联保小组成员:1.______2.______3.______4.______5.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联保小组成员(即借款人、保证人)、贷款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各借款人为(市、县)乡(镇、农场)村(连队)村民(农工或个体工商户)共人,已了解并自愿遵守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的所有规定,在自愿的基础上结成贷款联保小组,而且均为借款人、互为保证人,对联保小组各成员在下列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内,从贷款人处发生的贷款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共同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联保小组成员
借款用途
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金额
(大写)
放款/还款
账号/卡号
第二条借款人的借款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每个借款人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人发放的贷款无需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条放款
3.1放款的先决条件为联保小组成员未发生违反本合同项下所述相关应尽义务或违约责任内容的情形。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
3.2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额度内,在贷款发放时划入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内,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第四条还款
4.1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还本付息:
A.利随本清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跨年度借款,借款人要在每年____月____日结清借款利息。
B.按(月/季/年)结息,到期还本方式。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年末月)的____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C.其他还款方式:
4.2借款人可以到贷款人处柜面还款,也可以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从本合同约定借款人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4.3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本合同约定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扣收;借款人有未偿还的借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扣收。
4.4若借款人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处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4.5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在贷款人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补偿金及相关费用。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但是贷款人应当通知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扣划本合同项下已经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除外)。扣款通知发出后____日即视为送达,借款人、联保成员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
4.6贷款人扣收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承担。
第五条作为借款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A.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贷款。
B.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C.按约定使用贷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不得将贷款交其他联保小组成员使用。
D.应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相关报表及所有开户社(行)、账号及其他资料。
E.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
F.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G.借款人保证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H.借款人同意,借款人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借款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I.联保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J.如果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应办理小额信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不应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得低于贷款金额,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
第六条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义务(保证条款):
A.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相互联保。
B.保证期间为每一笔借款到期日(含展期到期日)后二年。
C.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及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D.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因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借款凭证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F.主合同借款合同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所有保证条款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G.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H.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保证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第七条贷款人的权力和义务
A.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按第一条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B.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报表、文件、资料等信息。
第八条借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归还贷款的,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借款人违约
A.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计算);若贷款展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的利率计收利息。
B.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计算);若贷款展期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的利率计收利息。
C.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D.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2保证人违约
保证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10.1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身份、性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和信用报告,借款人、保证人同意对贷款人作上述授权。
10.2借款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10.3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通知方式
除信函方式外,借款人、保证人同意接受电话、短信作为通知、催收方式,并对贷款申请时所预留
电话的真实性负责,预留联系电话的接听人视为借款人、保证人本人;借款人、保证人联系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如因住址、联系电话变更未及时通知贷款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
第十二条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也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三条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份,当事人各持一份,经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已提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联保小组成员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联保小组成员确认对本合同不存在误解或疑义。
贷款人:(公章或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
联保小组成员(签字、手印):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
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借款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为建立良好的银企业合作关系、促进银企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方本着“相互支持、共同发展、诚实信用”的宗旨,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甲方把乙方列为重点、优先支持的客户,在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优先为乙方提供全方位、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1、贷款授信业务:甲方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金融信贷政策以及信贷规定和程序,积极支持乙方的建设,给予乙方总计授信敞口9000万元人民币(每家企业1500万元),用于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以及贷款。乙方根据需要在授信额度内可分次向甲方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保证金比例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2、银行结算业务:甲方以优质高效的服务质量,为乙方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电汇、本票、汇兑、转帐、托收等结算业务。
3、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的财务数据、经营信息、存贷款情况等给予保密,并依法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上述数据信息。
二、乙方把甲方作为办理存款、贷款、结算业务的经办行,并在甲方开设结算帐户。
1、乙方要合理使用贷款,并保证甲方贷款安全。
2、本次甲方授信由等6家企业和6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共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3、每家企业严格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70%以内,若有对外担保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三、保证金制度
1、乙方推荐的每家企业需提交授信额度的30%--50%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存入在甲方开立的风险保证金专门账户中,作为风险防范的储备,并对风险保证金统一管理和使用。
2、如有其中任何一家企业信用出现问题,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或出现承兑垫款时,我行可无条件在风险保证金中扣款,若风险保证金余额不足,联保企业中的任何一家或多家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外,联保企业必须在一个月内补足我行的风险保证金;
四、在建立银企全面合作关系过程中,甲乙双方应积极沟通、恪守信用,努力建立起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
五、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需要对协议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时,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借款合同 篇5
借 款 人: 身份证号:
地 址:
联系电话: 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号:地 址:
联系电话:
保 证 人: 身份证号:
地 址:
联系电话: 保 证 人: 身份证号:
地 址:
联系电话:
贷 款 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双方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借款人借款人民币(小写)元 (大写)叁 ,借款实际金额以借据为准。
第二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 六 个月,即年日起至年 04月 07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
第三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货 款 。
第四条 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利息执行月息 25 ‰,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第五条 贷款发放与支用
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贷款人才可以发放贷款:
一、 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
有关的批准、登记、支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二、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已生效;
三、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还款
一、还款方式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附件中的还款计划表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至贷款人的银行帐户。
二、提前还款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若借款期限不足三个月,借款人提前还款,贷款人有权征收借款金额的2%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 贷款的担保
一、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贷款如果展期,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三年;
三、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四、借款人没有按照还款计划表还款,保证人必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贷款人可以通过处置保证人的家庭财产及收入来源偿还借款。
第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二)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三)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借款人的义务
(一)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二)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三)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四)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五)在未还清贷款人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贷款人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六)本合同有效期,借款人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七)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如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均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及担保;
(八)应当承担与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律师和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等费用;
(九)本合同有效期,借款人如果要向其他机构和个人申请贷款,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九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贷款人的权利
(一) 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等文件资料;
(二)对于任何依据本合同发生的借款人应付贷款人款项,贷款人有权经法院从借款人在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上扣划任何币种款项。
二、 贷款人的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延迟的除外;
(二)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还款计划表在每期到期日前归还本金和利息,则自逾期次日起计收违约金;每日违约金为借款金额的2‰,直至借款人按还款计划表偿还完所有违约金,到期利息和本金为止。
二、借款人不能清偿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将根据合同条款依法强行执行,并将其信用历史转告其他融资类机构。
三、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执行、催讨等都由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
四、借款人如发生以下情形,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且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立即偿还所有未偿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一)借款人和保证人更改联系方式,住所,生意场所地址,工作单位没有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到贷款人;
(二)借款人未按照还款计划表按时偿还贷款,产生了逾期;
(三)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了虚假的信息给贷款人;
(四)借款人未按照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五)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内生意情况,收入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六)借款人不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七)借款人的保证人未经贷款人同意,对外借债或提供担保;
(八)借款人和担保人陷入诉讼纠纷或着其他重大不利于正常经营活动的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运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在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和贷款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叁 份,具有同等效力。
借 款 人 签 字:
共同借款人签字: 保证人签字:
贷 款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