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报告调研报告 内容页

2024安全生产调研报告怎么写(汇总3篇)

2024-07-25调研报告

安全生产调研报告怎么写 篇1

  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主要有:成本投入不足;超生产能力生产;监管责任失察、权钱交易严重等。因此,针对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现状,我有以下几方面的分析思考:

  一、煤矿安全生产现状

  我省对煤矿安全生产从来也没有停止过整顿和治理。XX年,山西继续重拳出击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但是触目惊心的煤矿生产事故依然频繁发生。仅XX年3-5月,在山西就发生数起煤矿重大伤亡事件。其中,XX年3月18日山西晋城市苗匠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被困井下21名矿工全部遇难;XX年3月28日山西临汾尧都区余家岭煤矿发生瓦斯爆炸,造成26人死亡;XX年5月5日山西临汾蒲县克城镇蒲邓煤矿发生瓦斯爆炸,遇难28人。虽然国家三令五申,但煤矿安全生产还是令人堪忧。近年我国平均每7.4天发生一起特大煤矿安全事故,远远高出世界平均水平。XX年我国煤炭产量约占全球产量的35%,事故死亡人数则占近80%;我国采煤效率仅为美国的2.2%,南非的8.1%,百万吨死亡率却是美国的100倍,南非的30倍。XX年3月,国务院总理在xx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一些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解决得不够好。食品药品安全、医疗服务、教育收费、居民住房、收入分配、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等方面还存在群众不满意的问题,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仍未能根本解决。”从社会发展的战略意义上说,这些问题的严峻性,已经摆在了全党和全国人民面前,非解决不可。一个社会只有生产是安全的,社会才是稳定的,民生才是有保障的。安全生产问题带有行业特点,资源型的煤炭产业安全生产问题优为突出,因而煤矿安全生产就成了全省人民关心的头等大事之一。

  二、煤矿安全生产问题的原因

  山西是能源大省,矿难频发固然有其自然的因素,由于瓦斯、煤尘,煤矿区域的洪水、地震等原因,决定了煤矿生产属于高危行业,但是更多的矿难都有其经济和社会的原因。正如李铁映指出的:“从已查处的案件看。几乎每一起特别重大事故的背后都存在着腐败行为。”正是这些原因冲破了人类设计的防御预警系统从而引发矿难;正是这些原因破坏了人类自己制定的生产规则而造成矿难;正是这些原因使已有的煤矿事故预防技术和设备根本无法进人煤矿,导致煤矿事故的发生成为一种“必然”。当然,同样原因也导致省政府近年来整顿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抑制煤矿事故的各项政策和措施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同时,使山西省政府在煤矿安全工作上肩负压力。

  (一)煤矿成本投入不足,安全意识薄弱

  煤矿安全生产的隐患始终存在:一是长期的资源配给制度,导致资源无偿或廉价被使用。由于进入煤矿生产的门槛过低,经常性的盲目开采和无证开采,致使我省煤矿普遍安全投入不足。这是造成我省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和事故规模大大超过世界平均水平的基本原因。我省煤矿存在着地质构造复杂、倾角大、煤层薄、煤层不稳定和灾害严重等问题。现有煤矿的生产基础大多是计划经济时期由国家投入的,近年来钢铁、电力、冶金等高能耗工业的大发展极大地刺激和拉动了煤炭的过量需求,煤炭的过量开采造成技术更新缓慢和原有设备的迅速贬值。在煤炭逐步放开经营的环境下,投入问题暴露了出来,凸显了政府在投入机制上调控政策和扶持政策的不足。一些承包的煤矿存在短期行为,拼命消耗,矿山资源枯竭,无法治理环境,无法可持续发展,政府继续为成本买单,逐渐形成了恶性循环。二是比投入不足更加可怕的是安全意识淡薄。许多管理者漠视弱势群体,许多人对预防为主掉以轻心,“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几乎就是应付上级检查的一句口号。安全意识淡薄一定意义上又说明了煤矿负责人的问题,一些权利阶层的人“群体性冷漠”造成了社会底层民众被社会遗忘的境地。

  (二)产权关系不清,价格机制乏力

  煤炭资源开发与利用实际上一直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各地方无偿占有和支配矿业权,煤炭资源成为地方政府实现政绩的手段。在产权分离的企业制度改革中,煤矿企业产权关系并不清晰,作为国家所有权的资源,归地方分配使用,大多采取行政划拨,而非采取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争方式,加之行政审批转让的不规范,导致野蛮式开采,不仅开采成本未进入价格形成机制,而且回采率非常低,尤其是小煤窑极大地浪费了资源,采矿制度从根本上违背公平原则。煤炭资源的稀缺性和下游产业发展过热必然导致煤炭价格的需求拉动型上涨。这种上涨一方面导致国家价格调控能力下降,另一方面导致煤炭企业因价格飚升的利益驱动引发生产失控。由于煤炭资源的稀缺性,价格却未能真实反映价值和供求关系,煤矿生产不能有效地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调节,一方面造成某些产能过剩的国有大型煤矿价格过低,另一方面造成承包煤矿的大小“煤老板”谋取暴利。正是由于现行煤炭价格的计划调拨,山西省几十年的煤价都是国家计划调拨的,必然造成煤炭市场秩序的混乱,而价格一旦上涨,产煤集中的地方就会发生安全事故。

  (三)煤矿安全治理的障碍

  能源紧缺、煤炭价格上涨使煤矿采掘业成为近年来的暴利行业。近年来山西煤炭市场吨煤的纯利润在100-200元人民币左右(原煤会因为种类、质级等原因导致售价不同,由于贫矿富矿等原因导致生产成本不同),一个年产几万吨的小煤矿,年获纯利就可达几百万元,稍大生产规模的煤矿每年的纯利可以超过1000万元。山西省高平市的统计年鉴表明,XX年该市原煤累计开采量为1150.68万吨,其中市属煤矿为214.87万吨,市以下乡镇煤矿为807.55万吨。该市政府一位官员分析,根据XX年的数据计算,私人手中累计的原煤开采量应在700万吨左右,按照每吨煤炭200元的纯利润计算,当年私人获取的纯利润应该在14亿元左右。正是这种超额利润的诱惑使各级政府对小煤矿的整顿关闭措施难以施行。从煤矿事故的通报中,看到了矿主们在事故发生前后对法律的蔑视。很多煤矿在发生事故前曾多次收到当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停产整顿通知,甚至曾经被这些部门实施关闭,但这并不影响煤矿的继续生产,尽管把对矿难死者的赔偿额提高到了20万元,也同样不能阻止矿主们继续违章违法生产。因为,从煤炭生产中轻易获取的暴利使矿主们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对抗安全监察部门的执法,甚至收买执法人员;同时,“20万元”在日进百万元的矿主们眼里根本不算巨款。一些官员的心理活动并不复杂:既然无法阻止煤矿的违法生产,就成为煤矿的暗股。正是由于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使得对煤矿进行管理与执法中,举步维坚,实质性的安全问题不能杜绝。

  (四)超生产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生产:煤矿安全治理的主要障碍

  面对不断恶化的煤矿安全生产现状,省政府的治理整顿政策和措施首先受到了来自煤炭市场的巨大压力。XX年以来,中国经济保持9%以上的增长速度,每年煤炭消费量增长7%-9%。消费需求增长导致煤炭产量增长,从-XX年,全国原煤产量的累计增长量高达7.38亿吨,累计增幅接近74%。XX年,原煤产量达到19.5亿吨,与XX年相比,增加2,28亿吨,增长13.2%;XX年,原煤产量达到了21.9亿吨。比XX年增长9.9%。原煤增产主要是通过煤矿超出设计能力的生产实现的。XX年,全国27个产煤省(市、自治区)中,有20个省(市、自治区)超产,其中19个省(市、自治区)超产在10%以上,福建、陕西、北京等地超产均在50%以上。在超出生产设计能力的同时,原煤生产也超出了生产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调查,XX年,全国原煤年产量为17.28亿吨,而当年年底,全国具备生产安全保障能力的矿井的生产能力仅为11亿吨,至少有6.28亿吨的原煤是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生产出来的;XX年,全国原煤年产量为19.5亿吨,当年全国具有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仅12亿吨,至少有7.5亿吨的原煤是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生产出来的。在经济增长目标的刺激下,煤炭市场的需求已经不可能由那些安全设施和制度较为完善的国有煤矿予以满足,这就为小煤矿提供了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XX年,全国小煤矿产量占到了总产量的38%左右。

  一方面,小煤矿产量份额的急速增加,再加上小煤矿安全投入不足甚至完全没有安全投入,使得小煤矿不仅产量大增,而且成本也相对低廉,这就反过来迫使国有煤矿进入了减少安全投入和超设计能力生产的行列。另一方面,由于小煤矿在煤炭市场中已经占据了举足轻重的位置,对小煤矿高频率的关闭整顿,则直接影响着全国煤炭市场的供给,导致煤炭供应形势更为紧张,并成为推动煤炭价格上涨的一个重要因素。从XX年8月份开始,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对小煤矿进行治理整顿和关闭,由此产生的煤炭供需缺口将主要通过国有大煤矿产量的快速增长实现。从统计数据看,小煤矿仅占全国煤炭产量的三分之一,关闭小煤矿不会对煤炭业产生太大的影响,关闭小煤矿留下的缺口完全可以通过提高国有煤矿的生产能力来填补。事实上,这给国有煤矿造成了巨大的增产压力,使这些煤矿有了更好的借口变本加厉地超设计生产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生产,进而加大了国有煤矿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XX年11月27日发生的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煤尘爆炸事故便验证了这一点。而各级政府以经济增长为主要执政目标,这一目标引发了以煤炭为主体的能源市场中几乎无止境的需求。而对市场经济就是“增长经济”的狭隘理解,则必然造就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畸形病态市场经济。在这个忽视社会公正的市场中,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已经无法抵御“看不见的畸形市场之手”的操控,包括中央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早已不能再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强制性地对煤矿实施管理和控制。当政府仍然试图用习惯的行政强制手段去整顿治理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时,便总是遭遇到来自“畸形病态市场”的抵制,致使对煤矿安全一系列的治理措施无法获得预期的效果。其实,即使在正常的健康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需求、产品价格、企业利润和预防事故之间的关系也是复杂的,而政策实施的效果如何,最终还要视政府、企业和工人各方之间的互动和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而定。

  三、关小建大,企业兼并重组,是煤矿发展的必然趋势

  近年来,山西省政府在对煤矿的管理上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违法煤矿,但收效甚微。关小建大,兼并重组煤炭企业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的。为了遏制煤矿生产重大事故,构建和谐稳定发展的新山西,XX年开始,山西省政府一改习惯性的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而是加大管理力度,凡未上综采,实行机械化采煤、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不得复工复产,这一办法的实行,对30万吨/年能力以下的煤矿,加大准入标准。这就是山西省要将煤矿限制在1000座以内,实现全省煤矿集团化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彻底改善山西省煤矿的安全生产现状,从源头上治理煤矿安全隐患,促进全省煤炭工业经济稳定、和谐发展。

安全生产调研报告怎么写 篇2

  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多样的电气机械设施,多工种交叉作业,高空作业以及复杂的现场条件,形成了建筑业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特点。虽然国家各级主管部门对该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企业也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但是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仍屡禁不止。公司安全管理部经过对今年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认为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建筑施工行业搞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

  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是建筑施工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每一项工作,都要人去完成,随着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各种先进机械设备的利用,使人们的劳动强度逐渐降低,但对从业人员的责任心的要求却越来越高,尤其是建筑施工行业,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如果一个人的责任心不强,就有可能导致一连串严重的后果,甚至酿成大祸。所以说,高度的责任心是建筑施工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良好的个人素质,是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建筑施工行业的特点是施工场所多变、人员的流动性强、作业条件复杂。每次项目中标后,都要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组建项目部,选择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调查发现,本公司在建项目的管理人员大部分都经过专业培训和施工现场的锻炼,具备了一定的管理经验和相应的上岗资格,熟悉施工工作的程序和各种规范、安全措施,是项目安全管理的中坚力量;但是选择的施工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人员为农村青年,文化程度不高,安全意识淡薄,未经过专业培训,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防范技能。如何提高这一部分人员的综合素质,是保证项目安全生产的关键。

  做好施工协调工作,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建筑行业,各工种既要明确分工,又必须相互合作,这样才能保证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形成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各工种、各工序之间必须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互为创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做到不伤害别人的同时,也得到了不被别人伤害的回报,这样就使得各项安全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彻底的落实,各种安全措施能够持久有效地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积极参与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是安全管理工作逐步提高的重要方法。在建筑施工中,由于多工种配合,交叉作业,难免要产生一些安全隐患,如不及时进行处理,就有可能酿成事故。但仅凭几个安全管理人员,要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这些随时随地都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无疑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如果每一个从业人员都能及时识别安全隐患,并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如通知安全员、采取整改措施等,将能使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乃至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所以说,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如何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哪?经过对今年几个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调查总结,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明确职责和奖罚制度,明白利害关系,提高从业人员的责任心;二是要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和班前会制度,特别是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专项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识别安全隐患的能力,保证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整改;三是要做好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管理人员的协调作用,制定安全有效的施工方案,落实各种防护措施,对安全防护用品要互相提醒,互相检查,维护各种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安全生产调研报告怎么写 篇3

  党的xx大报告指出“发展是根本,安全是关键’’。坚持安全发展,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前提。可见安全工作地位之重要,但现实生活中,“天字一号”的安全生产工作却遭遇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真抓、真管四处碰壁等诸多难堪。笔者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多年,感到当前安全监管工作,特别是基层安全监管工作困难多多、困惑多多、矛盾多多,有着太多的尴尬。

  一、现实的六大尴尬

  1、普度众生四海皆管的尴尬。安全生产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除直接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外,对其它行业和领域还要综合监管,担负着安委会办公室的职能,“综合协调”让安监部门受累非浅。一是领导思想认识有偏差。总认为安全生产就是安监部门的事,出了问题就找安监局,涉及到“安全”事宜,就签批交办到安监局,安监部门就是一个大萝筐,碰到“安全”就往里装,来自领导层面的职责划分不清,导致其它监管部门具有依附性和惰性;二是专业监管部门有偏见。一些部门认为政府设有安委会,安委会办公室又设在安监局,我配合你牵头单位开展监管工作即可,缺乏本职意识和工作主观能动性。

  2、天字一号四海波静的尴尬。“以人为本,安全为天”的观念正在形成共识,人们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也在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天字一号”已是不争的事实,但实际“待遇”却与“天字一号”不相称。一是口头强调的多。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都十分重视,逢会必讲安全,必强调安全,但事实上,“领导重视”只是出于对责任追究的担心和预防,认为话讲到了,要求提到了,如果出现安全生产事故,自己似乎就无责可追了,并非出于对“安全发展”重要性的深刻认识,并非出于执政的责任感和危机感。二是投入的少。重视安全,职能不断增加,但专业人员、编制、装备投入严重不够,烟花爆竹、职业健康等从公安、卫生部门划转以来,不是强化,而是弱化,尤其是乡镇级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没保障,喊着重要,说着天字一号的事,投入工作基本没有实际行动,安全监管仍处于原始的看、摸、听、闻、问阶段,没有领导重视和政策上的支持以及资金上的投入,安全监管工作任重道远,“天字一号”的事,仍处于四海波静的尴尬状态。

  3、安全执法四处碰壁的尴尬。一是受地方干扰。少数领导安全生产意识淡薄,重经济、轻安全,对于盲目引进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淘汰生产工艺的企业,很明显有着地方保护主义色彩,形成了引进容易、规范难,上车容易补票难、关停更难的安全监管困难局面。一味讲政绩,追求经济指标,不考虑安全生产,对于安全监察人员查处非法、违法行为,从骨子里反感,不但不支持,甚至出现权大于法的干预执法现象。二是利益纷争所致。少数职能部门见到有利可图,纷至踏来,无利可争,理都不理,发生事故你牵头处理,他还牢骚满腹甚至口头答应挺好,实际推都不动,“四不放过”难到位。一些隐患改了又改,有些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查处过,又恢复,电切不断、水切不断,相关部门不配合,利益斗争导致联合执法机制形同虚设。三是技术规范和相关条文不健全。依法行政讲究的是科学执法、规范执法。然而,当前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对某些行为施行行政方式无明文规定。如: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高危行业有法规,一般企业如何进行“三同时”,不进行“三同时”如何处罚,如何前置指导关;各行各业的安全审批实施细则,均无明确的定义及标准,致使工作无法正常开展。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明确的技术规范,由此无端造成工作的被动四处碰壁。

  4、综合协调四面楚歌的尴尬。一是法律规定不具体。《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没有对综合监管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抓得太多,管得太散,结果是出力不讨好,部门有意见,领导有看法。二是职责范围不明确。从机构定位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中的“综合”,主要对辖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的谋划、部署、组织与实施;对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与监督。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划定综合监管工作的职能范围,一些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工作与责任总是想方设法往外推,虽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最后总是成为此类工作及其责任的“兜底”者。三是“综合监管”惹的祸。一些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理职责的部门千方百计通过各种办法和途径,将一些不好管、危险程度高、发生事故概率大、监管责任大的职能交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这很可能使“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变为“安全生产,一家有责”,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逐步成为“危险”部门及“责任”部门,这对于整个本来就十分薄弱的安全生产监管系统的稳定与发展是非常不利的,长此以往也必将使安全生产工作难以为继。

  5、监察执法四马系蹄的尴尬。地方保护、优化环境、低限处罚、重点企业不罚等等是影响安全生产执法的主要因素。在体制方面,一是受地方“制肘”。安监部门是地方政府部门,不是一条边管理体制,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这是一个共性的问题。加之县(区)一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逐级弱化,办事无、干事无地位,再受“位子”、“票子”影响,监察执法工作往往造成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二是部门没有形成联动机制。联合执法的确在对下发动和增强行动效果方面有着一定的实效,但在具体执法中,还没有完全形成联动,各个部门虽坐在一张桌上,但却打着各自的算盘。三是缺乏强制手段。对于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安监部门缺乏查封、冻结、扣押、强制划拨等行政强制手段,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往往申请难受理,执行难到位,无限期的超越执法期限,最后不了了之,造成许多事故处理无法落实,丧失安全监察执法。

上一篇:2024课题调研学生报告(汇总3篇) 下一篇:最新企业调研报告范文(优秀35篇)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