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桥黄河母亲导游词 篇1
兰州中山桥位于滨河路中段北侧,是兰州历史悠久的古桥,有“天下黄河第一桥”之称。中山桥的前身始于明洪武5年(公元1372年),宋国公冯胜在兰州城西七里处建的浮桥;至明洪武9年(1376年),卫国公邓愈移浮桥至城西10里处,称“镇远桥”;明洪武18年(1385年),兰州卫指挥杨廉将浮桥移至今日位置,至今遗存重10吨,长5.8米的铸铁桥柱“将军柱”三根。清光绪33年(1907年),清政府在兰州道彭英甲的建议和甘肃总督升允的赞助下,动用国库白银30.669万两,由德国商泰来洋行喀佑斯承建,美国人满宝本、德国人德罗作技术指导,建起了长达233.33米,宽7.5米的黄河第一座铁桥,初名“兰州黄河铁桥”。1942 年改为“中山桥”。
1954年,兰州市人民政府整修加固了铁桥,又增加了五座弧型钢架拱梁,使铁桥显得坚固耐用,气势雄浑。中山桥位于兰州城北白塔山下的黄河铁桥,是兰州境内历史最为悠久的古桥,有“天下黄河第一桥”之称。 中山桥的前身系黄河浮桥。黄河浮桥是明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宋国公冯胜在兰州城西7里处始建的。明洪武九年(1376年),卫国公邓愈将此桥移至城西10里处,称为“镇远桥”。明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兰州卫指挥杨廉将浮桥移至现在的位置——白塔山下。至今兰州还存有建桥时所遗的重10吨、长5.8米的铸铁浮桥柱3根,人称“将军柱”。柱上铸有“洪武九年,岁次丙辰,八月吉日,总兵官司卫国公建斯柱于浮桥之南,系铁缆一百二十丈”的字样。
当年的黄河浮桥,用24只大船,横排于黄河之上,船与船之间相距5米,以长木连接,铺以板,围以栏;南北两岸竖铁柱4根,大木柱45根,有两根各长50米的粗铁绳,将船固定在河面上。冬季黄河结冰则拆除,春季则又重搭浮桥。“伫看三月桃花冰,冰泮河桥柳色青”的诗句,就是当时浮桥的写照。兰州古八景之一的“降龙锁蛟”也是指这种景色。 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清政府在兰州道彭英甲建议和甘肃总督升允的赞助下,动用国库银30.669万两,由德商泰来洋行喀佑斯承建,美国人满宝本、德国人德罗作技术指导,将浮桥改建为长233.3米,宽7.5米的黄河第一座铁桥,初名“兰州黄河铁桥”,1942年改为“中山桥”。 铁桥承建时,喀佑劳动保护曾保证保固80年。
但历时仅42年,即1949年,铁桥受战火影响中断了11个昼夜。后经抢修虽恢复了通行,但人行桥上桥面晃动不定,已难以担负日益繁忙的运输任务。1954年,人民政府对铁桥进行了全面的整修加固,增加了弧形钢架拱梁,使这座古老的铁桥不仅变得坚固耐用,而且还威风凛凛,绚丽壮观。 随着时间的流逝,兰州市区已架起了10多座造型美观,结构新颖,工艺先进,气势不凡的铁路公路桥。这座古老的黄河铁桥已不是沟通黄河南北的唯一通道了。尽管如此,人们还是敬仰它、观赏它,因为它象一部史诗,飧刻着兰州古往今来历史的变迁,展示了兰州人民灿烂艺术的画卷。
中山桥黄河母亲导游词 篇2
中山桥位于滨河路中段北侧,是兰州历史悠久的古桥,有“天下黄河第一桥”之称。 中山桥的前身始于明洪武5年(公元1372年),宋国公冯胜在兰州城西七里处建的浮桥;至明洪武9年(1376年),卫国公邓愈移浮桥至城西10里处,称“镇远桥”;明洪武18年(1385年),兰州卫指挥杨廉将浮桥移至今日位置,至今遗存重10吨,长5.8米的铸铁桥柱“将军柱”三根。清光绪33年(1907年),清政府在兰州道彭英甲的建议和甘肃总督升允的赞助下,动用国库白银30.669万两,由德国商泰来洋行喀佑斯承建,美国人满宝本、德国人德罗作技术指导,建起了长达233.33米,宽7.5米的黄河第一座铁桥,初名“兰州黄河铁桥”,1942 年改为“中山桥”。 1954年,兰州市人民政府整修加固了铁桥,又增加了五座弧型钢架拱梁,使铁桥显得坚固耐用,气势雄浑。
中山桥黄河母亲导游词 篇3
各位旅客朋友们:
大家好!
凝聚艺术家心血和智慧的著名城雕“黄河母亲”,在其著作权人毫不知情、也未许可的情况下,忽然在陕西省合阳县被人粗俗复制,且以获利为目的进行公开展览……
我国著名雕塑家何鄂女士在仔细观看了复制品照片、音像资料后愤怒了。它完全模仿、抄袭了原作,而且手法粗劣,歪曲、丑化了原作人物形象与精神内涵。她认为,这是对雕塑艺术的亵渎和诬蔑,是对知识产权的严重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黄河母亲”雕像原创人何鄂女士认为,复制品严重侵犯了其对“黄河母亲”雕塑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展览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署名权。
据此,“黄河母亲”著作权人何鄂于20xx年12月7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复制“黄河母亲”雕像的合阳县洽川风景区旅游船运中心和该复制品创建人卢忠敏,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展出并销毁伪作“黄河母亲”雕像;在国家级及陕西、甘肃两省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损失105万元。
20xx年3月17日,此案在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告何鄂因忙于创作未到庭,由其委托的羿克、杨卓两位律师全权代理。
羿克律师在庭审中说,坐落在兰州市滨河中路黄河南岸的“黄河母亲”雕像,创作于1984年,作者署名为何鄂,并且该作品已在甘肃省版权局登记,载明著作权归原告何鄂。律师在法庭上出示了“黄河母亲”原作照片及《作品登记证》。继而进一步陈述到,被告卢忠敏于20xx年9月建立在洽川风景区的“黄河母亲”是对原告创作的坐落在兰州的“黄河母亲”的抄袭和非法复制。
羿克律师出示了被告“黄河母亲”与原告“黄河母亲”雕像的大幅照片,指出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具有实质相似性。具体表现:一、两者在表现主题上完全一致,都是以母亲形象表现黄河,以母亲与小男孩表现黄河与中华儿女的养育关系;二、两者构图完全一致,人物姿态都是横卧式,母亲动作都是右臂前曲,支撑身体,面向右;小男孩都是自左向右,面朝前方。三、表现手法完全一致,人物头部、四肢等所处位置相同,如小男孩头部都是位于正面观中分线偏右,水纹及各位置比例完全相同。四、处理手法一致。如都有长发、衣纹、水纹及两层台、纪念石碑等。
羿克律师说:“从具体点来看有18处相似。这两件雕像除被告作品的人物表情,五官协调性,体态等方面表现手法粗劣低俗、形象丑陋外几乎是完全相同的,连大小比例都相同。被告以粗俗的手法歪曲丑化了原告作品,极大地损害了原告作品的艺术形象。”
被告用如此粗俗低劣的手法模仿、抄袭原告“黄河母亲”,且以创收获利为目的,将一个享誉海内外,为社会提供艺术享受的城雕作品,变成了一个低劣的赚钱工具,这不仅是对原告何鄂女士的巨大精神侵害,更是对雕塑艺术的亵渎和诬蔑?被告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105万元损失费。
被告卢忠敏,陕西省合阳县洽川镇夏阳村农民。他在答辩中说,用水泥沙子建造在风景区黄河心洲上的“黄河母亲”雕像,是根据禹母、周文王母等四圣母典故构思创造出来的,并起名为“黄河母亲”,天知道兰州还有一个“黄河母亲”。他强调农民文化低,不懂法,并说“雕像虽难看,但儿不嫌母丑”。
法庭上,被告卢忠敏出示了当初建造“黄河母亲”的4张设计草图。但原告看后认为这四张草图并非去年绘制,它不陈旧,而是非常干净,有明显新画的墨迹。法庭也未予以认定。
法庭调查中,被告承认他建造的这个雕像没有政府部门核发的证书,更无当地建设部门核发的工程证书。他本人也不具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只是投资13万多人民币就把“黄河母亲”建造起来了。
法庭还出示了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给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函和西安美术学院雕塑系的认定意见,这两份材料证明了被告的雕像及其构思、构图均与原告的雷同,并指出两者构思、表现手法、处理手法的一致性。
被告对此没有疑义,在法庭调解阶段,被告卢忠敏承认侵权,同意销毁复制品、公开道歉,但称无钱赔偿。法官宣布调解无效,宣判日期另行通知。
兰州市作为全国24个专利试点城市之一,一贯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得知“黄河母亲”雕像被粗俗复制后,兰州市知识产权局领导即主动上门找原创作者何鄂女士了解情况,提出对其作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12.9万元
今年3月初,兰州市知识产权局将这一侵犯著作权案,上报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还向陕西省知识产权局作了通报,请求关注此案。3月17日,该案在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兰州市知识产权局局领导驱车700多公里旁听了案件审理。
4月19日,“黄河母亲”雕塑原创作者何鄂向兰州市知识产权局表示,她认为陕西渭南中院对此案的判决极不公平,没有真正体现出法律对知识产权应有的保护力度,她坚决表示要上诉。
“黄河母亲”雕塑侵权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17日作出判决。法院认定被告卢忠敏建造在合阳洽川风景区的“黄河母亲”雕塑,歪曲、丑化了原作的人物形象,构成对原告作品的侵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展出并销毁,在甘肃、陕西两省的省级报刊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因其侵权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失1万元,其他费用1.9万元,共计12.9万元。
何鄂说:“当地法院以被告非法经营未建立会计帐务帐册、其获利情况无法计算为由,对我的律师提供的被告78万元之多的非法收入证据不予采信,我感到不可理解。”
何鄂在西安的全权代理律师羿克在电话中对笔者说,何鄂打这场官司,并不是为了钱,而是捍卫艺术家的合法权益。这桩案子不同于一般的侵权案,它现在已经引起了海内外广泛关注,影响非常大。目前,此案已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