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 篇1
担保人:公司
地址: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被担保人:公司
地址: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担保人就被担保人诉物业管理公司债务纠纷一案,对被担保人所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担保内容如下:
担保人愿以担保人银行帐户内万元人民币为被担保人所提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经济担保,并保证,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承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担保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解除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 篇2
人民法院:
纷一案,涉及标的 万元。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单位)自愿以财产(价值为该案的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如因申请人方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经济损失,由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
年 月 日
解除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 篇3
担保人: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
被担保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愿为被担保人向贵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
保:
担保人以自己所有的 作为被担保人
对 提起的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
此致
__人民法院
担保人(签字):
某年某月某日
解除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 篇4
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诉被告__×纠纷一案,原告已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担保人自愿以本人所有的下列财产作为本案原告申请财产保存的担保,并保证所提供担保的财产合法、产权明确、无作其他任何担保,在担保期间予以妥善保管,如原告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告因财产保存所遭受的损失,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担保财产(名称、价值、地址)如下:
特此担保
担保人:
年月日
解除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 篇5
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李x,女,汉族,1982年7月23日出生,住址:株洲市芦淞区桥头__栋__号,联系电话:____。
担保人李x诉李x离婚协议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依法受理。诉讼中,担保人依法向贵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现担保人用个人名下的房产,为向你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保:
一、担保人以其享有所有权的长沙市雨花区官塘冲巷__号桂竹苑__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110____x 号)作为担保。
二、如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以担保财产的价值为限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此致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担保人:
__X年十二月 日
附:1、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担保人房产证复印件
解除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 篇6
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耿海峰诉毕爱云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向贵院申请对被告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615号的南湖俊景1-1-1004室住宅(面积95.67㎡)一套房屋部分财产进行查封,对原告要求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耿金环予以担保,耿金环愿意以乌市水区西虹东路178号锦城花园小区B2栋1单元102号(面积125.06㎡)的住宅房屋作为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407554.2元(肆拾万柒仟伍佰伍拾肆元整),并愿承担原告诉讼保全申请错误的法律责任。
担保人:
年 月 日
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耿海峰,男,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乌市水区南湖北路615号南湖俊景1-1-1004,电话:。
被申请人:毕爱云,女,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市天山区东风路64号1号楼1单元102室,电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你院已受理。为了等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能够依法获得合法权益,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北申请人所属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615号的南湖俊景1-1-1004住宅(面积95.67㎡)一套房屋,以便案件顺利审理与执行。保全金额为:¥407554.2元(大写:叁拾肆万贰仟肆佰元整)。
对保全错误的责任,申请人自愿承担。请予以批示。
呈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解除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 篇7
担保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担保人: 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担保人与______ (下称被申请人)之间______纠纷一案,被担保人现向贵院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______万元整(大写)的财产(财产线索见本担保书附注)。
如果贵院受理被担保人的该诉前保全申请,依法保全本担保书附注的财产,担保人愿赔偿因该财产保全之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______市______人民法院
担保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