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建设建议书素材参考(通用5篇)
小区建设建议书素材参考 篇1
阳新县兴国镇儒学垴社区居委会位于县城区中心,辖区面积_平方公里,现有居民小组7个,居户_户,区内单位_家,总人口9748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一些社会共性问题,如老年人、“三无”对象与残碍人士生活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在我社区也呈现日益加剧的现象:现我社区60岁以上老龄人口已达1465人,城镇“三无”对象189人,残碍人数_人。
从长远看,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此三类人口的比例在我社区还将上升,特别是人口老龄化问题犹其突出,这要求我们社区相应尽快拓宽社会服务功能、服务领域,解决“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现实矛盾。为此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社区工作目标要求,我社区遵循社会福利社会化,福利市业产业化,管理方式市场化理论,拟建设一家社区服务站,通过服务站实施老年人托养、残疾人康复服务等措施,推进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为社区老年人、特别是对“三无”对象和残碍人士带来生活和康复便利与保障,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阳新县兴国镇儒学垴社区服务站。
(二)项目地址:阳新县兴国镇儒学路93号。
(三)建筑面积:占地面积110平方米;建筑面积330平方米。(四)设置床位:90张。
(五)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康复医疗、康复训练指导、心理支持、健康知识普及与视、听、运动用品用具和咨询转介六项服务。(六)项目投资:60万元,其中申请上级拨款50万元,自筹资金10万元。
(七)建设工期:一年
二 、项目建设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县社会经济改革的全面深入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特别受国家人口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带来人口流动加剧因素的影响,我社区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并且出现了许多以老人儿童为主的“留守家庭”和“空巢家庭”,甚至有以三无对象为主的“孤寡家庭”;此外伴随着县域工业化进程的加快,随之带来的不良环境因素等的影响,社区残疾人数也日渐增多。现我社区60岁以上老龄人口已达1465人,占社区总人数的15.02%,城镇“三无”对象189人,残碍人数_人,并正呈全面上升趁势,由之引发了诸多社会不和谐因素。面对这一现实情况,社区组织如何适应社区民情,顺应社会发展客观要求,进一步发挥好为民服务的功能,切实消除由人口老龄化和残碍人士生活起居引发的各类社会不和谐的因素与各种矛盾,使得建设好社区服务站犹为必要,且迫在眉睫。
社区服务站作为社区为群众服务一个中心载体,开展老年人托养服务和为残疾人与智障人士提供康复训练和服务事项,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已有成功的经验可供参考与借鉴。一方面,依托社区服务站,开展老年人托养服务,在现代社会不仅可以减轻子女的养老压力,解除其后顾之忧,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更让老人衣食住行有切实可靠的保障。同时由于老年托养的集体生活模式,使老人之间多了交流沟通有了身心娱乐的空间,势必带来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全面提高;另一方面,依托社区服务站,开展对残疾人与智障人士多方位康复服务,不仅可以缓解家庭压力,更重要是通过专业的心理、医疗指导和康复训练等途径,可以让他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增加他们的自理能力,更重要的是由此能激发他们热爱生活,重拾信心投身社会。此外社会服务站的进一步发展,随着其服务日益走向专业化,规范化、系统化,必然会增加就业机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三、项目建设的条件
(一)社会经济条件
社区处县城中心,老龄人口比例较大,单位众多,其中有部分家庭经济条件较好老人由于子女长年在外工作,加之自身又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年老孤独,身边缺乏亲人照顾,其子女和本人有着参加社区托养的愿望;同时,社区中的一批“三无”老人,无亲无靠,更急需社区组织的关爱,纳入托养体系;而社区部分残疾与智障人士,其心理支持与机体康复又急需较为专业的医务工作人员的指导和专业康复工训练器材与场地。而目前整个阳新城关社区,还无一家专门的社区服务站来开展这些工作,因此该项目建设具备了一定的社会基础。
(二)政策优惠条件
社区服务站属于社会福利事业,有别于其他商业化建设项目,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享受众多的优惠政策,特别是在土地征用、城市规划、市政配套工程方面都可由政府与民政部门出面给予最优惠政策,因此该项目建设具有一定宽松优惠的政策环境。
(三)基础设施条件
项目区紧邻文苑广场,环境静净优雅,水电、通信、交通极为便利,距医院、商场、学校和人民广场不足十分钟路程,有多路公汽可直达社区服务站,生活医疗卫生教育等条件优越,是开展老年托养和残碍人士康复服务的理想场所。
四、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项目建设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为指导,牢固树立“立足社区、服务于民”的工作理念,紧紧围绕“建设社区服务于民”的工作中心,扎实推进社区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不断优化服务,着力推动社区社会保障等各类公益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区。
(二)项目建设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原则;
2、坚持面向“三无老人”,面向贫困和残碍人士,面向有需求的社区群体服务。
3、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和双赢的原则。
五、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
(一)投资概算
项目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投资和流动资金总计——万元,其中项目建设资金——万元,流动资金——万元。
(二)资金筹措
项目申请财政专项资金——万元,占总投资的——%。项目实施单位自筹投入资金——万元,占总投资的——%。 八、效益分析
六、效益分析与评价
(一)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每年可为——名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为——名残碍人士开展六大类系统的康复服务,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和投入使用后,均需要一定的劳动力,为当地富余劳动力和下岗职工提供了就业机会。同时,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预计——年就可以收回成本,其经济效益较为显著,该项目在经济上是可行的。
七、项目建设结论
综上所述,阳新县兴国镇儒学垴社区服务站,具有良好的前景,项目建设集中优化了社会资源,加强了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体现了社区服务于民的工作宗旨,促进了社会的和谐。总之,该项目建设,在拥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能彰显出十分显著社会效益。
小区建设建议书素材参考 篇2
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民行检察监督程序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着眼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依据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在履行民行检察监督权上的发展和创新。尽管这种监督方式目前还法无明文规定,尚处探索之中,检、法两家对此褒贬不一,但实践证明,检察建议作为抗诉监督的补充是非常必要的,它与抗诉相辅相成,构成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本文拟对这种做法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有益于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一)、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理论根源
20xx年9月高检讨论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在“规则”中增加了检察建议的内容,其中四十七条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具体规定。在20xx年9月高院下发《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十七条也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认真研究改进工作,经与人民法院协商同意的对个案提出检察建议书的,可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同时高检民行检察厅厅长王鸿翼在《完善民行检察在于修改立法》讲话中提出的要完善现有的抗诉制度,要以类似于"再审决定"的形式取代现行的抗诉,在强行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案,解决再审案件同级审,从根本解决"周期长""改判难"的问题。以上规定和讲话,可视为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司法依据。
(二)、再审检察建议的价值所在
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抗诉权受阻时,适用再审检察建议会达到预期的监督效果。他与抗诉权形成一套完整的民行检察监督体系,从而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再审检察建议有抗诉权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更有其独到之处。
(1)、可以弥补民行抗诉在程序上的不足
现行法律对民行抗诉程序规定过于原则,抗诉周期长、程序多,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易引起当事人的上访告状,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一些民转刑、行转刑案件的发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同时,受审级管辖的制约,上级院的民行部门承担了过重的办案任务,越是到高层,抗诉案件就越集中,这种“倒三角”形的办案结构,给民行检察工作发展带来了难以克服的矛盾,容易造成案件大量积压。而再审检察建议,减少了提请抗诉、提出抗诉、及法院指令再审三个环节,简化了再审程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2)、可以弥补民行抗诉在实体上的不足。
在办案实践中对民行判决、裁定有错误,但没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或审判程序上存在错误,但判决结果基本正确的一般不需轻易抗诉,可通过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在这里,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抗诉的辅助手段可以发挥独特的优势。另外,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抗诉的民行判决、裁定,如以调解形式结案的案件等,检察机关一般不受理这类申诉,但对于涉及国家和公众利益的,或调解违背自愿、合法原则,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检察机关经确认属实的,可运用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调解。
(3)、可以促进检、法两家的协调
再审检察建议不受抗诉审级的限制,与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同级或上级检察院均可提出,适用时能将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形式转化为法院内部监督形式,搞好检察建议与审判监督程序的衔接,实现再审检察建议在审判实践中的“软着陆”,使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关系走上一条良性互动的轨道。同时采信再审检察建议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案件的过滤机制,在很大程度上阻断了检察机关抗诉的适用,审判机关变被动为主动,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再审检察建议的特点
1、适用的全面性。
再审检察建议能避免抗诉工作中存在的抗什么审什么,不抗不审的现象,使再审法院更全面地审理案件,纠正错误,维护司法公正。
2、操作的灵活性。
再审检察建议能使民行工作格局从“倒三角”到“金字塔”的结构转变,从而使上级检察院摆脱办案压力,更多的案件由基层直接消化解决,能强化下级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权。另外,它的操作形式灵活还表现在对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个案所作出的检察建议,如果法院因主观原因不愿接受并启动再审程序的,下级检察机关仍可使用抗诉权,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
3、处理的高效性。
再审检察建议避免了抗诉繁琐的程序,能缩短办案周期,节省司法成本,其以短、平、快的特色得到检察院的普遍采用。运用时,只要同级的检、法两院协商一致,对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检察机关只要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同级法院便可启动再审程序,时间短、程序简化,能及时保护涉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检、法两家工作协调,提高办案效率,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三)、对再审检察建议在实践操作中的几点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的适当运用,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民行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开展民行工作中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再审检察建议作为一种监督方式,毕竟未经立法认可,缺乏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仍处于一种探索状态,若运用不当,不但未能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而且将有损检察机关形象,需要在实践操作中把握一定的原则。
(1)、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达成共识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已适应了检察院运用抗诉这一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的做法,但现在检察院提出将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抗诉的补充,法院就会出现不理解、不配合的情形。因此作为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一定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争取在执法思想上求同存异,并在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与人民法院统一检察建议的适用原则、范围和作用,力争与人民法院达成书面或口头上的协议,为再审检察建议的有效实施打下基础。
(2)、统一和规范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内容、条件、程序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须有理可据,切实可行,有问题所在,内容言简意赅,要用精炼、
准确的语言,针对性强,能恰好地反映判决中存在的问题。在适用时从原则上可规定为符合抗诉条件,经与人民法院协商,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标的小、社会影响小,裁判结果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不大的;虽符合抗诉条件,但如通过抗诉途径解决,因诉讼周期太长、成本太高,会影响诉讼实际效果的案件;原审法院愿意再审,且由法院自行再审效果更好的案件;经审查确有错误,但依照有关法律不能经抗诉启动再审程序进行救济的案件等。在适用程序上,一是要办案程序规范化,办案中应经立案、阅卷、调查、集体讨论、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决定等一整套严密的程序后形成;二是要送达程序化;三要附卷存查等主要内容。在内部管理中,把检察建议被采纳率作为评价民行抗诉工作的一项内容。
(3)、建立反馈和跟踪制度,切实保障再审检察建议的督促落实
对于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民行部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的落实、采纳情况,如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中的事实、证据等提出异议的,应对有关问题重新核实,避免错发,达不到预期效果。同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民行部门应及时向本院领导及上级业务部门汇报备案,以便检察长发现本院或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不当时,能及时责令撤销,并及时通知法院,避免造成新的司法不公。
(4)、建议尽快制定司法解释,明确把再审检察建议纳入法律监督手段
由于再审检察建议这种监督方式目前尚无法律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在运用中,工作较被动,会碰到一系列的困难和问题,影响监督效果。故建议高检会同高院共同制定《关于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的有关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以程序保障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减少下级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与法院的磨擦,确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使民行检察监督工作达到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小区建设建议书素材参考 篇3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实践过程中摸索出来并为实践验证了的行之有效的检察监督方式。由于法律地位的不明确,适用范围、程序、效力规范的不完善,影响了再审检察建议效能的发挥。应积极推动立法改革,在立法上确立并完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
20xx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享有提出检察建议的权利。该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法院备案。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从上述法条中可以看出,修改后民诉法将再审检察建议的地位上升为法定的监督方式。但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适用时限等都没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以及其法律监督效果造成了影响。
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概念和司法依据
1.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概念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向人民法院发出民事建议,从而启动人民法院再审程序的一种法律文书。这是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根据法律原则与立法精神,对实现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创新与探索。
2.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司法依据
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20xx年9月23日开始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3.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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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孔繁菊,女,汉族,1959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2299弄131号502室,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上海青竹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3幢152室,法人施瑞华,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雷柏特(上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杨家巷村3668弄1号。法人林枚香,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孔繁菊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xx年9月13日作出的(20xx)沪高民二(商)申字第242号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提出申请检察建议。
检察事宜:新证据2上签字的见证人及新证据3上证言的人,系定制及现场安装此定作物的实际知情人,还是与我有利害关系的亲友?
注:以下证据编号是按一审判决书上的排列。
1,证据1单上有其记载巴尔桑波及此公司的联系方式吗?那在上海雷柏特公司签订合同时,我怎么知道林枚香的签名是代表另一家公司的?
2,屏风玻璃证据1《订货单》上是否表明了0.8钢化?
3,证据4图纸类,有青竹子自画的错误图纸吗?
4,如果按证据1单上青竹子提出的要求去定做不锈钢物品,通不过验收其有责任吗?
5,详细事实在3/16及4/16两份超支原因证据3的函件上。
事实与理由:青竹子公司称,其只是介绍我生意的。
而其是成人又是法人是有法制概念,应明确当日其在合同《定货单》上签名的法律关系责任。但在本案中:其即自作主张敷衍提供我错误的图纸造成了我损失(证4),又提出不符实际的要求等误导我(证1,3),连价格悬殊的屏玻样品也是签订后其才提供给我(证1,3、新证1)等一系列其错误的行为造成了我损失,定作中又多次改变方案要求(新证3),其还在安装现场不负责任的盲目定错装屏风的位置,却又拒绝联系有关人士到现场纠正错误(新证2)等一系列由其经手的过错(证1,3,4、新证1,2,3)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之定义:居间人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此媒介服务的。且其也无依据委托代理关系而系代理人。
因此一审、二审我始终否认其是单纯的介绍人,因其的行为已超越了居间人法定的义务权限,而替作份外的并且是已构成定作人要件的义务,根源是一系列过错的行为。而且其在谛结合同时还故意隐瞒上海雷柏特与南通雷柏特(前名:巴尔桑波)公司是同一位法人但非同一家公司之重要事实(证1),故当时在上海雷柏特公司签订合同时,我不知道林总在此《定货单》上的签名是代表另一家公司的。而且在此《定货单》上其也未记载巴尔桑波及此公司的联系方式(证1),全程都是其联系操作的,直到一审法院去年11月26日的开庭审理后,我才知此真相(有庭审笔录)。由此还导致了我受蒙因素而被驳回起诉。这理应是青竹子依法承担的责任。并且定作中因存在诸多问题需联系林总,但其提供我林总的电话号码却是假的(证3),致使我联系不上又受影响。
故青竹子就是直接造成我损失的当事责任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青竹子公司的行为已符合此条款,其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诉请中我始终否认其是单纯的介绍人,而去年一审法院7月30日开庭审理那天,我申请的二位证人已到了法院,要当庭作证,见证其人参与此项并且过错的事实(新证2),但却被拒之法庭门外不让作证,为什么?
我申请再审时其又称:我提供的新证据2上签字的见证人及新证据3上证言的人,都是与我有利害关系的人其不认可,及其它非事实理由,要求高院驳回了我再审申请。
在此,我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申请,请求检察院依法查清事实,以维护我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民行处
申请人: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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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同学们:
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一切道德的基础,是现代文明的基石和标志,是《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基本要求,是为人处事最重要的品质。诚实守信是一种道义,是一种准则,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声誉,更是我们当代大学生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一环。
作为东华理工大学的学生,我们应该铭记“明德厚学,爱国荣校”的校训,以诚信规范日常行为,诚信做人、诚信处事、诚信学习,把自己塑造成诚信大学生,努力打造诚信校园。为此,我们向广大同学发出以下倡议:
一、积极响应学校“明礼•诚信”主题教育活动号召,踊跃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大力营造诚信的校园环境;
二、树立个人诚信形象。在人际交往中相互理解、明理诚信、严守公民道德,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真诚待人,恪守承诺;崇尚科学,追求真知;
三 、诚信处事,守时守信。言必行,行必果,不追求一己之私;不隐瞒事实真相,不做假学历,不做伪证件。诚信立身,自立自强;积极履行贷款合同,严格按期还贷,争做诚信表率。
四、在学术研究上讲诚信。杜绝散布伪科学和不负责任的言论,端正学习态度,做到考试不作弊,论文不抄袭;锐意创新,提升素质,尊重科学规律,实事求是,追求真理。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荣,家无信必衰,国无信必危。亲爱的同学们,让我们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培养诚信意识,重视诚信价值,推动诚信教育;知荣明耻,厚德载物,
以实际行动带动周围的同学,一起加入诚信的队伍,走诚信人生,创诚信校园!)